[新聞] 和少女裸聊、視訊洗澡偷拍 法院認非重度幫他減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0-10-30 18:50:57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4976252
2020-10-30 15:49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王姓男子和1名15歲少女交往時,要求對方脫衣裸聊、視訊洗澡過程,卻趁機截圖偷
拍她裸照,直到對方想分手以此報復,將裸照印成海報四處亂貼;法院考量,王涉犯7年
以上重罪,考量他竊錄、散布的不是「重度鹹濕的情色動作照片」予以減刑,依兒少性剝
削等罪判他3年6月,可上訴。
檢警調查,王男(18歲)2017年5月透過交友軟體認識少女,交往期間要求對方自拍露出
胸部、撫摸及伸舌頭猥褻影像,並將手機架設在浴室和他視訊,藉此全程觀看她洗澡過程。
王自稱只是要「觀賞」,未料卻趁機竊錄、偷拍,將影片截圖成3張照片留存、珍藏,後
來少女因個性不合提出分手,王為了報復先傳簡訊恐嚇,2019年1月22日再將偷拍的裸照
,加上「淫亂學生上網裸聊」及少女名字等,製作成海報印出。
檢方查,王當晚10點跑到少女住家附近,將海報四處張貼在電線桿、車輛擋風玻璃,直到
對方被通知趕緊出門查看,撕除後立即報案,警方也在王的手機查扣偷拍照片,依法送辦
;審理時,王坦承不諱,另有查扣電子檔、照片佐證。
法院審酌,兒少性剝削中以違反本人意願使少年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法定刑為7年
以上,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極為嚴峻,然而王僅利用和少女交往偷拍的3張,本
意只是想留存珍藏,況且都不是重度鹹濕的情色動作照片,也缺乏私處局部誇張特寫。
法院認為,其對少女隱私、性資訊自主侵害相對輕,與情色業者以利誘手段讓兒少淪為情
色影片製、拍的主角,並藉此廣為散布,兩者行為相距甚遠,考量王犯後坦承有悔意,認
為他有堪憫恕之處,依刑法59條予以減刑。
法院審理後依兒少性剝削、妨害秘密罪,各判王有期徒刑3年6月、8月,應執行3年6月。
作者: yeeouo (林翔)   2020-10-30 2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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