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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自慰判罰五千元 法官:在臨馬路邊造成驚嚇
109-07-07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臺北即時報導
曾姓男子在自家窗臺邊將窗簾、窗戶打開,全身裸露自慰,被路人拍照向警方檢舉,曾認
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北地院審理,今天依公然猥褻罪判他罰金五千元,如易
服勞役以一千元折算一日。可上訴。
一○八年十一月廿五日上午八時許,五十八歲的曾姓男子在新北市新店區二樓住處內臨馬
路的窗臺邊,將窗簾及窗戶打開,全身裸露並撫摸其生殖器自慰,單姓路人步行經過,拍
照後報警處理,警方將曾移送法辦,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法院審理認為,曾在臨馬路的窗臺邊為猥褻行為,造成見聞的人產生驚嚇、困擾,破壞社
會秩序及善良風俗,行為有所不該;他一○三年時已有二次公然猥褻的犯罪紀錄,可見曾
未能記取教訓、謹慎行事。
判決說,曾姓男子犯後坦承犯行,警詢時自陳從事營造業、家庭經濟狀況勉可維持,考量
他為國中畢業程度等,判他罰金刑,並諭知易服勞役的折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