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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5 14:44 聯合報 / 記者林伯驊/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一名13歲少女遭臉書認識的陳姓男網友涉逼自拍裸照,對方甚至得寸進尺,要求少女
視訊聊天時修剪陰毛,甚至拿牙刷擠牙膏插入下體給他觀看;高雄高分院審理認為,僅查
扣2張照片,陳並未儲存視訊影像或流出散布,對少女危害沒擴大,可減刑,依犯脅迫使
少年製造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3年10月,可上訴。
判決指出,家住桃園的陳姓男子從事臨時工,2015年間就曾涉以相同手法、威脅國中少女
自拍猥褻影片,被判1年2月徒刑,宣告緩刑4年定讞,緩刑期間卻沒記取教訓,再度犯此
案戕害另名少女身心發展。
陳姓男子2018年6月1日透過臉書認識當時僅13歲的少女,不料隔2天凌晨,他利用臉書「
Messenger」傳訊要求少女拍僅穿內衣褲或全裸照,但少女一度以「我家有人」拒絕,陳
竟威脅「那把你的電話給別人」,少女只好自拍傳送2張裸胸及下體私密照。
陳姓男子接著逼迫少女開視訊聊天功能,要求少女自行剪除陰毛、拿牙刷擠牙膏再將放入
下體得逞;當晚10點55分,陳又以脅迫要給別人看她的裸照,少女只好答應自拍猥褻影片
傳給他。
後來少女父親無意間在她的手機發現那兩張自拍裸照,詢問之後趕緊辦警,警方於同年9
月25日前往陳姓男子家中搜索,扣得陳與少女聊天所用的手機。
少女應訊、出庭指控,因擔心手機被公布會遭人騷擾,只好自拍猥褻照片,沒想到陳姓男
子又威脅要跟他視訊,不然要將裸照傳給他同事看,「我怕他會拿裸照威脅我,所以我就
裸體視訊,依他要求做很變態的動作」。
陳姓男子到案後都承認犯行,他認為一審判太重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陳僅用文字脅迫
少女,並未施用暴力手段,且經認定製造的猥褻訊號只有照片2張,視訊畫面部分沒有被
側錄等方式留存,對少女危害沒有擴大,若依修正前兒少性剝削規定最輕可處7年以上徒
刑,仍嫌過重,依刑法59條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