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每月8萬嘿咻3次 OL被包養5年換來106個

作者: ludi (春風十里不如你)   2018-11-21 03:13:26
每月8萬嘿咻3次 OL被包養5年換來106個相姦罪
出版時間:2018/11/21 00:00 apple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1121/1469896/
台北一名王姓科技新貴2012年起包養一名林姓OL,2016年被妻發現怒告通姦,王男出庭坦
承每月匯1、2萬元港幣(約台幣4-8萬元)給林女,交換林女每月3次陪他上摩鐵嘿咻,事
後獲妻原諒撤告,林女則辯稱沒與王男發生性關係,匯錢只是朋友之間幫忙,但士林地院
不採信,認定林女5年來犯106個相姦罪,各處3月徒刑,合併應執行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
36萬元。
判決指出,王男出庭時坦承,他2012年就透過網路結識代號「Vivi」、「娟」的林女,雙
方協議成立「包養」關係,他每月固定匯1到2萬元港幣到林女開的香港匯豐銀行戶頭,林
女再透過通訊軟體「Kakaotalk」與他聯絡,只要他指定時間地點傳訊如:「7:30永和探
索你ok嗎?」林女就會依約前往與他發生性行為。
王男指出,他與林女發生性行為的頻率大約每月3次,一年大約40次,5年來近200次,地
點則包括薇閣精品旅館大直館、探索汽車旅館永和館、延平館、承德館、北投麗禧溫泉酒
店、依戀愛旅旅館、淡水艾蔓精緻旅館、烏來璞石麗緻溫泉會館、板橋悅喜商務飯店、百
麗旅店等處。
但林女全盤否認,辯稱他與王男只是網路結識的普通朋友,認識之初王男說與伴侶分居,
她也沒追問對方是否已婚,直到王妻打電話給她揚言提告,她才知道王男已婚,且他們平
常出遊都是單純見面吃飯,沒有發生性行為。
不過王妻提告後,林女的男友曾在2017年1月打電話怒罵林女:「…怎麼可以臉皮厚成這
樣子?妳有沒有偷吃?有沒有對不起我?…妳們的對價關係,就是妳陪他打炮,他給妳錢
…今天妳不給他X,他會給妳錢?…?妳當妳是什麼?仙女喔?」林女承認與王男上床。
對此,林女辯稱,她當時承認與王男嘿咻,是因為當時她被男友打了好幾個耳光,才在男
友暴力威脅下被迫承認。
但法官審酌,林女與王男姦情曝光後,曾傳訊給要求分手的王男「麻煩別一直欺負我,自
從你說你老婆發現,我就一直讓一直退,別讓我覺得你不想負責任」、「不然就是你給我
一筆錢,往後我做點什麼」,法官再考量雙方若只是普通朋友,王男不可能每月固定匯錢
給林女,因此不採信林女辯詞,認定兩人之間確實是「包養」關係。
法官查詢王男消費記錄,認定兩人5年來共發生106次性關係,審酌林女學歷僅高中畢業,
在私人企業當過行政人員,目前從事汽車銷售工作,與爸媽、女兒同住,犯行漠視社會倫
常,嚴重破壞他人家庭生活和諧,犯後矢口狡辯又未曾取得對方諒解,因此依106個相姦
罪合併判她應執行1年徒刑,可易科罰金36萬元。可上訴。(李奕緯/台北報導)
作者: lueichun (no anonymous)   2018-11-21 09:46:00
居然超越Kobe的105 厲害了
作者: BaRanKa (Dummy system on)   2018-11-21 09:29:00
然後女的也有男友這樣= = 不如拆一拆省下不開心
作者: abacada (放眼2006)   2018-11-21 09:28:00
106*3=318月 結果只執行12月 應執行刑好棒棒
作者: BaRanKa (Dummy system on)   2018-11-21 09:27:00
是很合啦 但是次數及價錢頗不合CP值
作者: kiddking (知道的)   2018-11-21 09:26:00
有人可能搞錯了,這個應該是以女方曾有自承有性行為跟男方當證人證明有性行為,不是沒有證據證明有性行為。
作者: k1400 (德州家康)   2018-11-21 08:48:00
能在一起五年,當然是很合嘛
作者: tallolz (透)   2018-11-21 08:47:00
真的不會膩喔
作者: KsiR (semiconductor)   2018-11-21 03:18:00
又是包養 未看先猜asugardating https://reurl.cc/WX3Ye
作者: Hathael (Freddie)   2018-11-21 03:20:00
借轉男女
作者: boris36   2018-11-21 03:20:00
哪時候通姦才能除罪化啊!明明對感情不忠的是丈夫,結果罰的都是第三者,唉!
作者: essential015 (台南李敏鎬)   2018-11-21 03:24:00
好貴,1次1.2萬
作者: ichch (渡船人)   2018-11-21 03:34:00
很有趣的認定。以前每次都替法官說話都說沒有實質證據證明有性行為 所以無罪但是這次卻沒有任何性行為證據直接以「不可能無故送錢」而認定保養行為雖然這個判決更符合現實但是是否相對否決了過去所有實際「性行為」證據來作判決的判例
作者: gcobs (確認槍多)   2018-11-21 04:10:00
「與爸媽、女兒同住」還有女兒了啊...
作者: beagle2001 (邁向財務自由之路)   2018-11-21 04:59:00
包養人幫忙養女兒啊
作者: Despairile (.....)   2018-11-21 05:54:00
回ich 應該說法官上的攻防點以往可能攻防會著重在性行為證據 但現在上訴文可能開始考慮改用別的方式去攻防
作者: uwmtsa (補刀)   2018-11-21 06:00:00
也才36萬,還是很好賺
作者: georgehsu119 (呆呆)   2018-11-21 06:41:00
大盤子,每月8萬
作者: topboy561 (坤)   2018-11-21 06:47:00
通姦罪應該要不可撤告或同告同撤。推這次法官腦子比較清醒
作者: shouraku (馬刺福音)   2018-11-21 07:30:00
這是錯誤的判決 要有證據 有罪推定論的話陳菊一定貪汙
作者: NewbieShiba (Newbie)   2018-11-21 08:02:00
一個月3次要8萬有夠盤˙
作者: geniusw (silence)   2018-11-21 10:56:00
真的是盤子
作者: zxcv3147 (123)   2018-11-21 12:01:00
還有消費紀錄XD
作者: francy430 (爬坡刷卡王)   2018-11-21 12:33:00
賺得再還回去.... 不哭嗎?
作者: macrose (再次重逢的世界)   2018-11-21 13:43:00
作者: goodboy98 (JimmyQ)   2018-11-21 14:12:00
幹,無恥!就是有你這種人破壞行情價格
作者: Murloc (我只是個鄉民)   2018-11-21 15:49:00
有些旅館還是貴鬆鬆的那種
作者: sing60905 (子揚)   2018-11-21 17:11:00
易科罰金36 真便宜
作者: piggyoil (百紙黑字寫誰的故事)   2018-11-21 17:12:00
轉灑花
作者: skycanfly (天天想妳)   2018-11-21 19:08:00
男的一定很醜
作者: kooyoo1144 (安安)   2018-11-21 23:46:00
這跟罰娼不罰嫖有差嗎==
作者: relaxcloud (蟬)   2018-11-22 02:24:00
媽的,要告就兩個都告,兩個判一樣,哪有這樣支持仙人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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