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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5:26 聯合報 記者白錫鏗╱即時報導
王男至友人家,趁機兩度觸摸友人就讀國中女兒「小雨」的胸部及下體,被害少女在聯絡
簿寫下「我遭爸爸朋友摸下面」,經老師批閱後報警處理,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
判刑1年2月,二審審理時,他以15萬元與被害人家屬和解,合議庭給予緩刑4年,並罰參
加地檢署舉辦的法治教育15場。
判決書指出,王男與被害少女「小雨」(化名)的家人熟識,平日經常到她家泡茶聊天,
前年7、8月間,他至她的住處,見「小雨」獨自在客廳,趁她不注意時,隔著衣服觸摸她
的胸部,「小雨」受驚避開表示不要,他隨即停手,並要求保密,並交付100元給她。
前年11月底,王男又至被害人住處,見「小雨」獨自在客廳,又趁她不及防備之際,徒手
隔著衣物,觸摸她的下體私處一下,被害少女察覺避開閃躲後,他即未再觸碰她。
事後,被害少女「小雨」在學校聯絡簿之生活札記欄,以鉛筆寫下「遭爸爸朋友摸下面」
等語,導師於次日批閱後,報警查獲王男,一審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將他判刑1年2月,他
不服上訴。
台中高分院審理期間,王男以15萬元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被害及家屬同意不再追究,
並請求法官給他緩刑,合議庭考量他犯罪情節及犯後積極彌補被害人所受損害態度,認為
他尚有悔意,且他歷經本案偵審程序教訓及罪刑宣告,應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4年。
合議庭以王男守法意識薄弱,欠缺兩性平權、尊重性別差異基本觀念,為促使其改過遷善
,依刑法之規定,命他接受地檢署舉辦之法治教育15場次,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