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我也可以分享一下辦案的經驗~
之前處理過這種案 件,認識不久的網友,兩情相悅發生性行為,後來被提告妨害性自主,
當事人覺得莫名其妙來找我,我跟他分析刑法227條並沒有如同刑法第221條要求任何強暴手
段或違反意願,只要是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就算犯罪~
(簡單說明一下刑法227條背後的立法用意,主要是為了保障未成年人思慮不周,至於為啥訂
16歲,我去學校演講時,都會跟學生舉例台南人成年禮是16歲,以前會把16歲當作是轉大人
的一個分界點,而16歲之前的「言行」,常常被大人認為「小孩子有耳沒嘴」(台語),你的
言行是被認定為不夠成熟,所以未滿16歲以前,雖然已經青春期(身體成熟),但思慮仍嫌不
周,法律仍需特別保護)
ok,回到案例~我之所以對這個案例特別有印象是因為,就發生性行為一事,沒有爭執,至
於年齡也是有所誤認,但其實看到被害人本人或照片,就還有稚氣未脫的感覺~所以後來決
定和解,而到了和解的場所,哇靠!怎麼一堆男的,一問之下才知道都是「妨害性自主」的
加害人,被害人都是同一個,然後被害人的家長很熟稔的開價要求和解,大家也都很識相的
以20萬上下不等的金額和解,以謀求將來的緩刑機會。
後來,我透過關係去打聽到,這個「被害人」的家長,透過line或即時通,「定期」的收網
,大概在「被害人」未滿16歲以前,獲得數百萬的和解金~
這個例子,被我改編為『那些年,我們一起X的女孩』,在學校演講時提出來分享,這些男
的,都以為兩情相悅,睡到賺到,但法律上的『被害人』卻透過合法管道,來要求和解金,
而這些『加害人』,一輩子都揹負著『妨害性自主』的前科,一般人直接就把這個歸類為『
強姦犯』,影響所及,是將來應徵某些職業時,直接被刷掉,誰還管你是否是兩情相悅啊!
所以,我常用一句台語來形容『過去的山盟海誓,醒來時,跟你說昨眠歹勢』
(上開說法,是以比較白話的方式來敘述,並非要解釋法律要件,另外,用手機發文,可能
排版會怪怪的,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