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綠委:通姦除罪化 婚外情高額賠償

作者: 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   2017-05-20 02:22:55
心得: 以下這篇新聞 疑點很多啦!
1. 有些搞<通姦>的人 是慣犯 (八成心理有問題?!)
一人甚至可搞6人以上 (專門玩弄別人感情 破壞別人家庭和諧的)
談N次感情 N次失敗
這種人 根本<不適合結婚>
我們法律 為什麼要為"這類人" 把<通姦罪>廢掉???
讓這些人更容易"搞破壞"???
2. 講到<高額民事賠償> 實際嗎??? (覺得蠻瞎的!!!)
很多搞<通姦> 搞外遇的人 並不是甚麼"經濟能力"多好的人!!!
他/她們有甚麼能力做到<高額民事賠償>??? (但<搞破壞>最會!!!)
看看台灣"離婚"的案件 有多少人"付得起"贍養費了??? (不要好笑了!!!)
連小孩的養育費都沒出一毛錢養的 多的是!!!
3. <通姦>換成<婚外情> 講好聽一點又怎樣?
小孩的權益與心靈 還不是受創傷??? (誰來"同情和保障"小孩的感受???)
4. 若說現在的<通姦罪>讓小三/小王 往往人財兩失
那<高額民事賠償> 不就讓小三/小王 更負擔不起???
(她/他們有能力負擔嗎???)
5. 小三/小王若<被夫妻共同坑殺> 那就是遇到"詐騙集團"啊!!!
情感上被騙 只能自認倒楣啦!!!
(就像有些夫妻離婚 有時其中一方也會覺得感情被騙 付出的不值得!)
平日新聞報紙 應該多多宣導<通姦風險詐騙多! 害人害己!>
記者張雄風/台北報導 2017/05/19 13:28:07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今(19)日在臉書上發文,對通姦除罪化表示意見。鄭運鵬表示,這是
少數他對司改國是會議按讚的主題。他的標題用「婚外情應該高額賠償」,是自我保護的
做法,用「支持通姦除罪化」有點太刺激。
司改國是分組會議昨日通過「通姦除罪化」,其中指出若因故無法廢止,應即刻刪除僅能
對通姦配偶撤告、無法對第三者撤告的規定,避免造成通姦罪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
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鄭運鵬認為,通姦除罪化的議題,這十多年來沒人想碰,主要原因是理盲和假道學透過網
際網路而聲量崛起,讓這個議題一直沒辦法被正常討論,「尤其是男性立委碰這個議題,
就好像是自己想通姦,所以圖利自己」。
他並表示,所以當年最有正當性提通姦除罪化的時機,是發生被太太原諒的「薇閣事件」

鄭運鵬說,其實這個議題本身就有兩個天生的致命標籤:「通姦」、「除罪化」。「通姦
」換成「婚外情」,用「情」替代「姦」字,道德上會緩和很多;「除罪化」換成「高額
民事賠償」,也會幫助理解,因為「除罪」這個法律用語指的是刑事除罪,但會讓人以為
是完全不用負責任。
鄭運鵬指出,在法律實務上,落伍的刑事上的通姦罪,因為是告訴乃論,這類藍色蜘蛛網
,最後大都演變成「夫妻共同坑殺小三和小王」,吃虧最大的常常都是被魅力人妻人夫誘
拐的癡情第三者,最後人財兩失,還要面臨司法壓力,非常可憐。
鄭運鵬表示,大家可以想想,把婚外情的配偶和第三者抓去關,有什麼意義?在極端的狀
況,「最倒楣的會是受傷又不願意或沒有能力離開家庭的另一半,被破壞家庭,還要照顧
被關的配偶,有夠衰小」。
鄭運鵬最後提到,讓破壞家庭的雙方,負起高額民事賠償責任,這對配偶和小孩來說,是
最實質的保障。這一個法律配套,也請司改國是會議的高人們也記得多多強調,不然,會
被道德魔人到總統臉書上去洗版扣帽子。
https://m.nownews.com/news/2529076
作者: BailiTusu (百里屠蘇)   2017-05-20 03:12:00
懶得回了 只會跳針- -
作者: goal56 (宅變型)   2017-05-20 08:11:00
西斯點呢
作者: 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   2017-05-20 08:13:00
十八洨英民調想再低一點沒關係
作者: atsea (二萬英呎的距離)   2017-05-20 08:56:00
婚姻不是靠法律來維持的 顧不好另一半就怪小三?
作者: k123b1127 (MAR)   2017-05-20 10:15:00
支持通常是會用到
作者: eric90911 (天才小新)   2017-05-20 11:13:00
所以跟刑責的關聯性在哪?
作者: famas2200 (喔!)   2017-05-20 11:44:00
全力支持廢除中華民國刑法,刑法除罪化,謝謝
作者: kyle1009 (月小旅)   2017-05-20 13:21:00
前面1234點說一堆,然後5點就是活該,你帽子綠色嗎?
作者: 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   2017-05-20 13:25:00
所有法律都一樣 一般正人君子 都願意遵守 但就是有少數邪惡小人 偏要鑽漏洞 是要怎麼防???所以 應該鼓吹口號: <通姦風險詐騙多 害人害己!>而不是推翻前人智慧訂的<通姦罪>!!!
作者: VincentKung (Vincent)   2017-05-20 13:32:00
落後國家的法條
作者: eric90911 (天才小新)   2017-05-20 14:57:00
所以說 跟刑責的關聯性到底在哪 ???????
作者: how3550 (究極)   2017-05-20 16:15:00
通姦到底為什麼要以刑法論罪?
作者: Tregulator (就醬吧)   2017-05-20 17:10:00
為什麼納稅人要花錢讓警察去幫別人管小頭?
作者: poke (傑明)   2017-05-21 13:19:00
跳針
作者: loveappear (好吃ㄟ)   2017-05-21 13:59:00
高額是三萬塊嗎?法官判幾年就說重判,我看高額應該也沒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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