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4-20 13:41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台北市黃姓男子約20多歲女友人小如(化名)到KTV慶生,眾
人歡唱到凌晨後,黃男帶著小如回到租屋處,並與小如發生2次性關係,後來兩人吵架失
和,小如便對黃男提告性侵;台北地檢署傳喚黃男其他室友作證,室友指曾看到兩人相擁
而眠,狀似親密,也未曾聽到小如呼救;認定黃男罪證不足,所以不起訴。
小如在警詢時僅指控,當晚曾拒絕說不要,並叫黃男去客廳睡,但黃男一直哄騙她,說不
會對她怎樣,並在當晚性侵她2次;後來她接受檢方訊問時,對於被性侵的過程又有新說
法,指她當時曾想離開,卻被黃男擋住房門,強行抱到床上性侵。黃男應訊時否認性侵,
辯稱兩人是你情我願。
去年8月,黃男與小如等多名好友到林森北路的錢櫃KTV慶生歡唱後,黃男即與小如一同搭
小黃回到黃男租屋處,帶著醉意的兩人,當晚同床而眠,直到隔天早上,黃男室友為了叫
黃男起床吃早餐,打開黃男的房門,才目睹兩人蓋同一條棉被,頭靠著頭相擁而眠。
黃男室友證稱,兩人起床約10分鐘後,小如就拖著行李箱離開,當時她臉上並無特別表情
;另名睡在客廳沙發的室友則證稱,當天並未聽到黃男房內曾傳出呼救聲。
因小如自稱事發後,曾向吳姓男友人訴苦遭性侵,檢方為此傳吳男作證,但吳男卻證稱當
時小如只有傳簡訊,說不舒服、心情不好;他曾打電話問黃男是否欺負小如,但黃男說不
是他所想像的那樣。
檢方比對相關證述後認為,事發當天屋內仍有其他室友,小如當天曾與黃男發生2次性關
係,若她在房內遭性侵,應在第1次性行為發生時,即可立即打開房門呼救,但她卻沒有
出聲呼救;此外,針對遭性侵過程的描述,她在警詢及檢方訊問時,說法有出入,因此認
為黃男罪證不足。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42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