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6 20:24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即時報導
桃園市一名女子控告張姓男子(29歲)一年多前剛認識時,約到鍾姓友人家共飲,再到汽車旅館續攤,張趁她酒醉疲累倒臥床上時,向她表愛意,隨即對她強吻,她不敢叫出聲,張又強脫衣褲硬上。
法院審理時,張姓男子聲稱,親吻對方時都沒反抗,直到吻大腿時和接觸重要部位時,女生才用力甩開他的手,他在緊要關頭時就停止,沒對女生性侵。
當天一起唱歌的鍾姓友人也作證,睡不到1小時醒來,看到張姓男子趴在女生雙腿間,女生沒什麼反應,上完廁所剛睡沒多久,聽到2人吵架又醒來,女生說被欺負,他問要不要報警,女生說不必。
法官認為女生如果遭侵犯,應該向同室認識較久的鍾姓男子求救,但沒這麼做,鍾提議報警她也不願意,是隔了二天才報警,有違常理,且女生當時意識清醒,與張有親密舉動,在緊要關頭時拒絕求歡,因此認定張並無性侵,也無趁機猥褻,判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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