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0歲繼子被性侵 法官「哭叫不代表抗拒」

作者: crocus (哪來的)   2016-06-09 14:45:04
10歲繼子被性侵 法官「哭叫不代表抗拒」
2016年06月09日 蘋果日報
垃圾爸加恐龍法官,這起判決令人憤怒!小英總統,請加速司法改革!
前年11月,新北一名獸父生日當天,帶繼子(10歲)到永和一家賓館,對繼子
肛交,繼子因疼痛哭喊,他還稱「如果你不哭,我就給你錢!」繼子隨後噤
聲遭侵犯。不料獸父食髓知味,隔月又帶繼子到中和一家旅館再犯,繼子又
因疼痛哭喊,獸父便改成口交。繼子對遭侵犯一事隱忍不發,直到去年在校
出現磨蹭女同學動作,被師長察覺,全案才曝光。
新北法官認為,繼子稱曾試圖推開獸父但「使不上力」,可能是獸父當時忙
於侵犯而未察覺有無反抗。另外,繼子雖因疼痛哭叫,但獸父表示要給錢後
就沒再哭叫,獸父也可能因此認為繼子哭叫不是為了抗拒,且以金錢利誘後
就願意配合肛交。
獸父第二次要帶繼子上賓館時,繼子雖知意圖卻未拒絕,加上獸父否認要求
口交時有強壓頭部等強暴脅迫手段而違反被害人的意願,法官因此認定全案
不構成刑責 7年到無期的加重強制性侵罪,而是屬於被害人屈於父親權勢的
利用權勢性交罪(刑責6個月到5年),另被害人未滿14歲,父另犯刑責 3到
10年的對未成年性交罪,前罪由後罪吸收,判4年2月,可上訴。
(即時新聞中心╱綜合報導)
新聞連結: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60609/37261127/
原來法官是這樣判啊
還想說4年2個月怎麼來的(  ̄ c ̄)y▂ξ
難怪當初高雄6歲女童性侵案會判3年2個月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16-06-09 14:51:00
六歲幾乎沒有性意識,本來就很難用221+222判好嗎221跟222要證明違反意願「拒絕性交」,而不只是「拒絕」
作者: Stonghenge (仁武王力宏)   2016-06-09 14:53:00
不然哭叫是在說好嗎?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16-06-09 14:54:00
判幾年可以討論,但本案適用的法條應該沒有問題
作者: Stonghenge (仁武王力宏)   2016-06-09 14:54:00
還是你覺得小孩子哭叫跟他想要喝奶一樣想要被肛?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16-06-09 14:56:00
「我不要」跟「我不要性交」是不一樣的,去買本刑分參考書吧,撲馬那本對這方面有很清楚的介紹和批判那護士量肛溫7歲小孩哭叫「不要」,按某些實務就強制性交不會很好笑嗎?記者跟大眾對法律不了解又愛大放厥詞...
作者: bird1140 (牡羊座的鳥兒)   2016-06-09 15:02:00
嘻嘻,推文好猛喔讚讚捏^^
作者: f17orget (桑妮)   2016-06-09 15:13:00
垃圾
作者: deathgale (瓦片)   2016-06-09 15:15:00
護士量肛溫拿來比較性侵才是好笑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6-09 15:15:00
從上面推文,我都可以看見法官當時排除眾議對自己判決感到多滿意了呢,真是飽讀法條精通法理的最佳楷模呢!嘻嘻
作者: HydeTseng (H.T)   2016-06-09 15:19:00
真不虧是鬼島 不是叫假的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22:00
適用法條有什麼問題嗎? 本來就視不同情況適用不同法條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6-09 15:25:00
對啊,我很滿意這個判決,好強好有想法喔,不愧是法律人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25:00
是要加速什麼改革拉,加速民眾對法條適用的認知嗎
作者: phoenixhong (鳳凰紅)   2016-06-09 15:27:00
所以小朋友當下說:我不要…其實是不要吃糖的意思,是這樣優…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6-09 15:29:00
不用加速改革什阿,法律人最高!!鄉民也從不期待記者改變什吧XD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30:00
是在酸什麼啦XD 人家是理組的又不是法律人 想汙名化人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6-09 15:32:00
哈你夠格稱法律人嗎?我講的是法官,你去旁邊吧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33:00
那您可以以精通的批評評斷適用法條嗎?打不到標的就叫人滾了喔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6-09 15:35:00
我就支持法官判決了,還要批評什?你這邏輯?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16-06-09 15:36:00
把刑法221、222、227、228的學說相關見解再來吵吧^讀完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37:00
少在那邊用反諷講拉 當別人白癡膩 哈哈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6-09 15:41:00
真心支持法官也不行,難不成法官的判決有爭議嗎?還是沒符合社會現實?沒有吧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42:00
想打法律人打不到就玩雙面人然後在講別人邏輯有問題哈坦蕩蕩的表明立場很難嗎
作者: ajim36 (阿泰ㄚㄚㄚ)   2016-06-09 15:45:00
真開心,有你一起支持法官英明判決喔^_^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48:00
才別把我跟你扯在一起咧 哈哈 >< 離我遠點
作者: bird1140 (牡羊座的鳥兒)   2016-06-09 15:49:00
這裡西斯版扯這些是在^^?
作者: asssmile (小子)   2016-06-09 15:53:00
法規再不改麻,再用考試錄取一堆廢__麻 馬的廢制度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15:57:00
所以之後你把女生壓在床上,然後她哭叫,你給他錢,她就OK之後你也是強制性交了
作者: molittlesky (魔小空)   2016-06-09 16:03:00
幫忙翻譯一下:這個一定要唯一死刑啦~吼吼吼
作者: ray7677849   2016-06-09 16:11:00
人家不管啦,沒有重判都是錯的,我管你怎樣說理,要對我玻璃心負責好嗎,社會觀感下你們說理的就是廢文文組
作者: zxp9505007 (阿C)   2016-06-09 16:33:00
原來是八卦版啊 我以為是西斯版呢
作者: becolll (逼酷)   2016-06-09 16:56:00
修法 鞭刑 唯一解
作者: goal770711 (Chuck)   2016-06-09 17:04:00
真的垃圾
作者: luche (luche)   2016-06-09 17:21:00
法官就是社會觀感啦
作者: q8q3suian (q8q3suian)   2016-06-09 17:54:00
哈哈哈哈哈哈哈
作者: darkdixen (darkdixen)   2016-06-09 17:57:00
對這種傻眼法律不滿要推動的是修法 不是肛法官啦...法匠確實是滿街跑 但法匠也只是法律的延伸 與其要肛法官不如修法 不然法匠肛不完啊
作者: newss (newss)   2016-06-09 18:38:00
真的很垃圾
作者: sula0827 (為了聯盟)   2016-06-09 18:51:00
肛了這垃圾
作者: becareful (Love of My Life)   2016-06-09 19:09:00
法匠
作者: GIE13 (GIE)   2016-06-09 19:30:00
法官被肛到哭叫也不是代表拒絕喔
作者: whywowo (獨孤風吟)   2016-06-09 19:33:00
後來不是有99年刑庭第七次決議嗎
作者: larenz86 (EINE)   2016-06-09 19:44:00
99.7主要是在處理與七歲以下性交,本應論227I 現改論222
作者: guardian128 (伊莉莎白歐森是我老婆)   2016-06-09 19:46:00
去他個垃圾
作者: larenz86 (EINE)   2016-06-09 19:46:00
本案10歲應該是不需要用到99.7 照往例用227I即可
作者: eva123eva (龍)   2016-06-09 21:40:00
法律本來就是文字遊戲了,罵人龜兒子還可以因為"龜"有長壽"的意思,然後無罪勒
作者: z19940204 (z19940204)   2016-06-09 22:09:00
請問一下為何可以 前罪由後罪吸收?
作者: pumacu (wulanpe)   2016-06-09 23:15:00
幹,原來法律人的認知是這樣,我不要跟我不要性交不ㄧ樣,他媽的,十歲小孩懂個屁那裡不ㄧ樣,難怪現在台灣人民內心都很憤怒
作者: jaannddyy (詹敵)   2016-06-09 23:30:00
我想是因為一行為不二罰原則 同樣犯罪事實只以一個條文追訴作為處罰我覺得護士量肛溫舉的很奇怪,護士根本無強制性交犯意我自己是認為給錢後不拒絕這個因素的關係金錢利誘就變得不是強制性交,而是權勢性交
作者: z19940204 (z19940204)   2016-06-10 00:33:00
未成年性交罪3~10年 這條法是因為 前罪由後罪吸收所以才被判這麼輕的嗎?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6-06-10 02:05:00
法官是收多少錢……這樣判都不怕以後自己兒女也遇到同樣狀況嗎?
作者: andyd (重新開始)   2016-06-10 14:35:00
推文真讓人大開眼界 難怪會有這麼多恐龍法官XDDD我看司法官也限制年齡下限好了 免得一堆只會讀死書的人考上
作者: ad58520 (果汁)   2016-06-10 16:35:00
恐龍法官,有種給人肛
作者: T50 (打不贏二二)   2016-06-10 23:04:00
推文讓人大開眼界,平時不是很愛嗆記者。記者亂掰都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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