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通姦罪 只剩穆斯林與台灣

作者: levi9921 (阿陵)   2015-02-27 21:54:58
https://tw.news.yahoo.com/通姦罪-只剩穆斯林與台灣-002210056.html
〔記者陳炳宏、項程鎮、張筱笛、楊國文/台北報導〕南韓憲法法院裁定通姦罪責化法條
違憲,我國多數法界與婦團意見,認為台灣也應該儘快將通姦除罪化,法務部過去一直以
無社會共識為藉口,事實上除罪化早已是世界趨勢,不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指出,通姦罪早該廢除,夫妻感情的事本來就不能用法律解
決。長期關注婦權議題的岳珍律師指出,通姦除罪化是世界趨勢,目前僅剩下我國與信奉
伊斯蘭教等國家有通姦罪,中國則規定不得與軍人配偶通姦。
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昨天回應,法務部前年做過民意調查,有七成多民眾認為刑法通姦
罪不必廢除,而目前通姦罪對不同性別未有差別處罰待遇,未違反平等原則。
司法院官員指出,大法官會議於九十一年底,針對通姦罪做出釋字第五五四號的合憲解釋
,解釋文指各國國情不同,為維持婚姻和家庭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通姦罪未逾越立法
形成自由的空間;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出爐後,至今尚無人再聲請釋憲。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林秀怡表示,過去二十年,婦團倡議通姦除罪化時,就提到通姦應
是個人道德懲治,不該用國家權力處罰,過去在談廢除刑法通姦罪時,法務部以韓國仍保
有這項罪刑為由,未積極推動,現在韓國廢除,國內更應該要趕快跟進修法。
林秀怡說,刑法所訂通姦罪違反國際公約,不利於女性的性別平等,過去法務部一直以無
社會共識為藉口,現在既然國際多認為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權益的精神,就應盡速廢除,不
該再有任何推託藉口。
以後小三.小四.小王.老王滿街跑了
生小還要先驗DNA了
作者: alexbklin (Alex Lin)   2015-02-28 16:29:00
早該廢了
作者: engra (大安地列斯)   2015-02-28 19:14:00
關多元成家什麼事啊...= =
作者: pam20100214 (123)   2015-02-28 17:58:00
通姦一直未除罪化,並不代表台灣人道德比較高尚因為面子問題,不敢說真話,怕人人喊打
作者: DKnex (DK)   2015-02-28 17:37:00
小喬說到重點,部分人。而且本來就是為了保障受傷那方
作者: vincent1985 (西斯機器人)   2015-02-27 21:55:00
老實說沒什麼不好啊~
作者: galyuu (喬)   2015-02-27 21:58:00
通姦除罪的支持者 我覺得跟支持多元成家的"部分人"一樣是基於"利己"的情況下 想要合理化自己的一些行為不檢
作者: nineveh (近水樓)   2015-02-27 22:06:00
美國沒有通姦罪 所以美國人生小孩第一件事情就是驗DNA囉日本 韓國等國家我想應該也都是落後國家沒錯
作者: vcx530 (vcx530)   2015-02-27 22:09:00
有此罪與無此罪有差嗎? 還不都不成立,脫光光蓋棉被都不成立所以,那麼在乎是怎樣?
作者: clark2644 (Buddy Lee)   2015-02-27 22:20:00
民法有相似的法令嗎? 如果有某種角度蠻像仙人跳der
作者: leejitsong (洋蔥)   2015-02-27 22:32:00
民法可以告妨礙家庭,並申請離婚
作者: freekoara (Silence)   2015-02-27 22:39:00
通姦除罪的國家一樣可以以伴侶通奸為由打官司離婚
作者: SecondSeason (季啊夏)   2015-02-27 23:11:00
真的只是利己吧呵呵 結婚意義何在?
作者: avatarboy (安仔)   2015-02-27 23:30:00
合法了也是等當魔法師拉,哪有差
作者: Bboykeyes (劉羽劍)   2015-02-27 23:33:00
只有我想問為什麼要一直看韓國嗎…?
作者: travis2329 (台大谷翔平)   2015-02-27 23:34:00
跟伊斯蘭國家一樣耶 道德先鋒
作者: LENZ491 (倫子)   2015-02-28 01:26:00
如果真要談利益其中最大的受益者是女性吧?試問有多少案件在男方偷吃之後最後被原配原諒而最後被告的是那位小三?還有為什麼什麼事都要扯到多元成家?
作者: adam6693 (丸助)   2015-02-28 01:57:00
國家法律介入私生活本就不應該 民法已足夠
作者: LENZ491 (倫子)   2015-02-28 02:01:00
而且就像文中提到的提議的人一大部分屬於推動女權的團體難道他們也是要基於利己的情況下 合理化自己的行為不檢?
作者: hoyo123 (小老虎)   2015-02-28 02:37:00
個人操守有問題的人才會想廢除吧
作者: DavisVilter (Maxy)   2015-02-28 07:49:00
噓前面一堆還活在清朝的留言
作者: portia (close2me)   2015-02-28 09:14:00
台灣該進步啦!
作者: liuliang2005   2015-02-28 09:22:00
豬籠?
作者: akai324 (阿愷)   2015-02-28 12:52:00
早該廢了
作者: howardgj94 (飄飄渺渺所為誰)   2015-02-28 13:34:00
民事訴訟即可 的確不必要有刑事罰則
作者: f692397 (Mike)   2015-03-01 00:12:00
被判通姦罪成功的案例也不多啊
作者: Nosweat (有事請聯絡)   2015-03-01 23:52:00
肉體相當誘人,腦袋不怎麼靈光
作者: shs916018 (阿湖)   2015-03-02 01:58:00
早該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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