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17歲女生該督嗎?

作者: okdsga (Mr.Peter)   2014-06-02 11:28:42
刑法上妨害性自主罪章部分
竟然都叫妨害性自主了
所以只要是違反對方意願的硬嘟
不管對方幾歲
一律都有罪
那合意說好一起打砲的呢?
基本上都沒事
但例外只要對方年齡未滿16
就算說好修幹也一樣有罪
所以結論
這個關於修幹部分的刑責
大致上只要注意下列兩點就沒事了
1.絕對不要硬上
2.若說好修幹也要注意對方是否滿16了
至於其他乘機性交、利用權勢等
若有個案來臨時再多做介紹
但仍不離上述的主要兩大原則
還有什麼告訴要件是不是非告或告乃
我是覺得沒什麼影響
就算有影響
也僅是和解金要拿多少的問題
反而更容易閃掉刑責
所以只要上述兩大原則不要觸碰
就沒事了
就算給他告也告不成
最後有探討到誘拐未成年的部分
刑法是以20歲作為判斷
但這個部分牽連到脫離家庭等等判斷部分
我是認為只要約出去修幹一天都沒什麼事
不要長期把對方綁在外面
進而導致她常常不回家都還好
綜上
先注意年齡,再切記合意
最後更要適時灌輸她愛家的觀念
以免和誘略誘找上門
祝大家端午愉快,性愛無罪
(人生首po,獻給西斯了
※ 引述《kdashli (連鎖驅動)》之銘言:
: ※ 引述《Oslam (123)》之銘言:
: : 是我朋友
: : 他認識一個17歲女生
: : 跟我說認識一個多月
: : 兩個開始曖昧
: : 兩人約好暑假去墾丁玩
: : 預計兩天一夜
: : 勢必一起過夜
: : 可是問題大了
: : 他現在高二
: : 才17歲
: : 男女一起過夜就面臨一些問題
: : 但是弄不好 就可能有刑責問題
: : 我也想不出好答案給他
: : 想說大家提供一下意見
: : 到底該怎麼做呢?
: 案況別 當事人A年齡 當事人B年齡 法律規定
: 合意(自願、兩情相悅) 16歲以下 16歲以下 告訴乃論、得互告
: 16-18歲 告訴乃論(A告B)
: 18歲以上 非告訴乃論
: 16-20歲 任何年齡 非屬妨礙性自主,
: 得以和誘罪提出告訴
: (不需通報)
: 違反其意願(非自願) 任何年齡 任何年齡 非告訴乃論
: (3-10年徒刑)
: 小於14歲 任何年齡 加重其刑
: (7年以上)
: 好自為之。
作者: bo497751553 (bobo)   2014-06-02 11:31:00
這種回文比複製貼上好太多了
作者: galyuu (喬)   2014-06-02 11:32:00
真的 = =
作者: killerchi (叔叔腰好痛)   2014-06-02 11:32:00
對嘛 都講好了 是能有什麼法律的問題!
作者: LiamTiger (Liam)   2014-06-02 11:34:00
本文裡沒說約好可幹炮了沒內
作者: okdsga (Mr.Peter)   2014-06-02 11:37:00
所以本文作者,只要不要有灌酒、迷奸、硬上等行為,都會沒都會沒事…
作者: LiamTiger (Liam)   2014-06-02 11:38:00
Yes 同意你
作者: srwcc (老馬)   2014-06-02 11:39:00
作者: r30385 (天空藍)   2014-06-02 11:39:00
《有效文章》3 篇 哪是首PO啊
作者: dreamcomes (WIN OR GO HOME)   2014-06-02 11:42:00
是這樣沒錯
作者: linlus (西瓜香甜人人愛)   2014-06-02 12:22:00
作者: ohya0903 (皇小輝)   2014-06-02 12:29:00
以老百姓術語這篇才能看,之前根本來亂的
作者: Truck2 ( 卡車)   2014-06-02 12:31:00
此篇正解~~
作者: muimui5277 (硬硬滴小勳)   2014-06-02 13:08:00
告訴要件哪不重要..是為有罪無罪判決之要件
作者: lte40403 (Min)   2014-06-02 13:20:00
法律人推
作者: moodhunter (國境之南)   2014-06-02 13:48:00
最後一段讓我想到了某段陳年舊事
作者: coffeeboy37 (小貴)   2014-06-02 14:31:00
喝茶吃魚的則要看是否滿18,未滿18就不只是社維法了。
作者: milkteafood (新垣結衣能年玲奈的老公)   2014-06-02 15:32:00
作者: bewritten (被寫)   2014-06-02 16:39:00
記得留個聊天紀錄當作自保的證據?
作者: giunrz (一條魯蛇)   2014-06-02 20:47:00
作者: jkasc28s (Soda)   2014-06-03 15:39:00
正解,和誘罪是禁止與家人聯繫,一兩天根本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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