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作者: DW8 ( )   2010-09-30 19:25:32
獎學金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收件起啟時間:2010/9/30
收件截止時間:2010/10/31
申請資格:
◎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
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
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
月以上。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
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連續
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失業者),
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八年度綜合所得
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名額:未定
金額:10,000
須繳證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認定聯影本一份。
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站)申請補發。
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不同戶籍者,
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
權歸屬者為準,
無子女監護權者,於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
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明正本或
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送件地點:自行送件
備註:
◎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與各辦事處、
及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會網站
(網址:http://www.cla.gov.tw)進入下載,
亦可從全民勞教e網(網址:http://cla.hilearning.hinet.net)直接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及檢附相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
本會
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
號七樓),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
洽詢單位:本會勞工福利處;電話:○二 -八五九○二八○七。
作者: DW8 ( )   2010-09-30 19:26: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