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天厝,有公證,月初1號付房租,押金兩個月,三年約(一年內不得合意終止,
一年後一個月前告知可合意,不滿一個月告知違約金一個月),
除此之外都照正常制式合約。
先說一下房客的情形:
5/21公證當天確認完合約,只差簽名時,房仲才說房客沒帶租金和押金,要簽本票(兩個
月押金+一個月房租)在出租日6/1前匯款。
6/1房東催討才匯款,匯不到一半的金額,就找不到人了。
拿本票去問銀行,銀行說這只是一般本票,不是銀行本票,只有法律效力沒辦法直接領錢
,而且這張身份字號、地址都沒寫(啊就沒拿過本票...)
之後去國稅局查過,名下無任何財產,連摩托車都沒有,白紙一張。薪資紀錄只有以前,
現在無任職,銀行也沒存款。
去法院強制執行下去,的確扣不到錢。
法院小姐說每年報稅季節,要去國稅局查一次(調資料兩張還要500= =)。
拖了一個月老闆、店長、股東知道後才主動出面坦承,說這位員工已離職,他們是做KTV
八大的(有提供店名、店址)房子是租來給女員工住的。
(這才知道一開始房客和房仲說的都是騙人的,一開始提供的公司是其他股東的)
付清租金後房東歸還本票,店長說以後聯絡他們就好,有被拉進LINE群組
(房東+老闆+店長+股東四人)。
之後老闆說八大都不能營業,沒收入能不能降租金,雖然房東有房貸壓力,
但還是有降一成一個月,兩成三個月,共四個月,這四個月有給。
但到沒降租後的12/1沒給,12/20說已經開始營業了,但資金週轉困難,1/15前會給。
1/15到了還是沒匯,訊息已讀不回。
合約是寫欠租兩個月後(是不是要先扣除押金),30天前進行催告,
所以就是四個月沒付房租在LINE群組告知,也傳LINE給當初的簽約人,和寄存證信函,
再等30天後,帶著里長和警察開門就能清理東西拿回房子了嗎?
那如果他們用那種在期限前付一點的方式,還是要忍到一年後才能解約?
一年後解約還是要找簽約人吧? 那如果找不到那個人要怎辦? 也是傳LINE和存證信函後
當證據就可以解約了嗎? 不出面也不用管他了?
想說公證很穩,沒想到還能遇到這種找人頭簽約的...
再麻煩前輩們給點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