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關於不定期契約與口頭承諾...

作者: initial1635 (AmazingTWman)   2021-02-03 11:05:14
我是房東,有位房客目前處於不定期契約狀態
因為某些糾紛我不想讓他住了,決定執行民法450解約,並提前一個月通知搬遷
後來經過調解緩和情緒之後同意他繼續住,但是也沒簽約,繼續不定期契約
假如他之後又惹我不爽我還是可以反悔再一次請他走吧?
假如跟他在line上協議,要求他遵守我訂定的事項之後才讓他住
他如果同意但事後不遵守是否觸犯民法153?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line上的協議有效益吧? 如果他違反規定我可以告他什麼?
作者: kyoe (緣份‧不再)   2021-02-03 11:17:00
那弄那麼麻煩為什麼不跟他簽個約就好?
作者: initial1635 (AmazingTWman)   2021-02-03 11:46:00
好像也有道理
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2-03 11:48:00
不定期租賃千萬不要只看民法,要搭配土地法第100條,簡單說,房客真皮起來要送神真的很難!所以趕快跟你房客重簽租約且租約裡要註明租期屆期沒重簽則租約終止!
作者: initial1635 (AmazingTWman)   2021-02-03 11:50:00
不過不定期約我想趕他走只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就好那個只要我是收回自住不就好了嗎? 他有什麼辦法證明我不是自住?
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2-03 12:03:00
所以你是真的要收回自住,且房東名下也僅該房產而有居住必要??
作者: initial1635 (AmazingTWman)   2021-02-03 12:10:00
房東名下也僅該房產而有居住之必要,這不用吧?擁有好幾間房子每個月輪著住不也大有人在?
作者: sichi (希奇)   2021-02-03 12:56:00
我怎麼印象中 不定期契約比定期契約更難送走房客?老實說 惡言相向 翻舊帳 很難當作理由吧 挑釁威脅應該就算納入租約是合法的(我不知道喔) 也要真有判罰/刑才能用吧 要走法律途徑的不是通常都很久 會比較有利?
作者: lawer1314 (lawer1314)   2021-02-03 13:27:00
關於收回自住礙於篇幅我有私訊給你,供參考!至於你想防範的,定入租約縱使有效也流於主觀認定,最終還是得上法院,不如這部分日後再發生時直接提告防礙名譽留給法院判,租賃部分定期租約去約定提前解約及違約金的問題還比較單純且更容易達成你的目的!
作者: soulknight (冷風輕拂花殘缺)   2021-02-03 15:00:00
都爭執過了 是我就直接送人
作者: mark0204 (Mark)   2021-02-03 15:02:00
重點是,我認為你不適合當房東
作者: windsson (小威)   2021-02-03 16:24:00
想法真是特立獨行全世界都認為不定期比定期難搞,就你覺得好搞XD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21-02-03 16:40:00
去估狗相關判決,法官不要是你講要收回自住就相信你,還會看你名下有無其他房屋,實際需求等走法律就費時,有機會協調,當然是重簽定期,不定期連漲租,都要上法院,別給自己找麻煩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21-02-03 20:13:00
同一樓 XDline 的協議有用,民法就是時間最後的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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