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東,有位房客目前處於不定期契約狀態
因為某些糾紛我不想讓他住了,決定執行民法450解約,並提前一個月通知搬遷
後來經過調解緩和情緒之後同意他繼續住,但是也沒簽約,繼續不定期契約
假如他之後又惹我不爽我還是可以反悔再一次請他走吧?
假如跟他在line上協議,要求他遵守我訂定的事項之後才讓他住
他如果同意但事後不遵守是否觸犯民法153?
第 153 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
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line上的協議有效益吧? 如果他違反規定我可以告他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