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A合租一間三房兩廳,
由於A有點金錢壓力,希望三人合租,所以我們有再找另一位室友
會合租這點都有告知房東,簽約時是我與A跟房東簽約
我是主要租賃人,A是連帶保證人,合約是市面上的制式合約
5月底付訂、6/1跟房東簽約並付清三個月房租及兩個月押金
期間有在社團上PO文找室友並陸續帶人看房間,也有準備些簡單的小家具(房東沒附)
直到6/11下午A才突然反悔說他不要租並要求拿回租金
請問直接扣除六月分租金及兩個月押金不退,這樣是可以的嗎?
制式合約中有一條寫到:乙方提前解約需在一個月前告知,否則需支付一個月房租
這當中的"一個月份房租"是否就是一個月的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