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了三次房租後,最近社區管委會決定將要把大小公電從管理費另外獨立出來,要每戶分攤。 我跟房東說 希望按原合約講定的租金走,額外多出的公共電費等等,請他自付。
房東為難托延說:看到時電費多少,再說。
當晚發現水費帳單(第一次收到這裡的水費)也寫有公水分攤的費用。 心中真是不爽。
我當初透過仲介租這電梯大樓公寓。
租約寫的是「租金含管理費。水電租客自付。」
與仲介&房東簽約時,他們都沒提到有公共水電費。
在這之前,我租的是電梯大樓的套房,管理費已包含公共水電。
所以,我沒料到,還有這筆額外的公共水電費。因為沒想到有這費用,所以談租金時也沒列入考量。
我實在不想繳公共水電費,請問可依法律要求拒付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