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合約] 關於【得】提前終止租約

作者: bearfat (@)   2018-04-26 05:32:12
政府版
https://www.ey.gov.tw/File/EBF2E04D713880E8?A=C
第十一條
若勾選"不得"終止租約
但因十四條或十五條導致"得"終止合約而協議賠償對方金額
就政府版賠償金額在第十一條
那麼十一條是勾"不得"的作用是???
因十四條或十五條因素導致十一條必須勾"得"?
我不想讓十一條的內規定有讓房東在屆滿前有任何理由通知而趕我走
勾選了"得", 只要告知就可請你走
所以比較好的做法是?
將十一條勾"不得",另外最後加註十四條或十五條的賠償嗎?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4-26 09:15:00
第11條勾選"不得",第14、15依然有效
作者: Hermess (取之有道)   2018-04-26 14:22:00
你勾“不得”。房東一樣可以趕你走。違約金一個月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4-26 21:05:00
原Po是不是誤會什麼,14條、15條是法定契約終止權,11條是約定終止權,簡單說就是14、15是法律規定符合某些情況,承租人或出租人有權終止租約,11條是處理雙方約定可不可以隨意用任何理由提前終止租約11條勾不得,基本上你就是租好租滿
作者: spmark (這就是幸運)   2018-04-26 21:43:00
基本上,14、15條沒寫,也有效阿....XD 因為是法律保障 XD不是每個人都那麼愛看法條的....QQ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8-04-26 22:35:00
你沒有看古典玫瑰園的判決嗎? 房客都可以不租不賠,房東也要有這種權力, 才是公平契約啊
作者: jaj12377 (當天空正藍時)   2018-04-26 23:35:00
對,沒寫也是有效玫瑰園案子是這部分沒有在契約約定好,也是很多判決就不得終止租約判最後契約沒終止,租好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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