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ermess (取之有道)》之銘言:
: 下面是公認很保障租客權益的崔媽媽基金會裡面對於是否得提前終止租約的敘述。
: 簡單來說。
: 勾選【不得提前終止租約】
: 房東要保證房客住滿一年。不得提前終止租約(包含需自用)
: 而房客有義務住滿一年。也有義務付滿一年份的租金。
這邊你誤會了,不得提前終止租約,但一方仍要提前終止租約,就要支付雙方自行約定的
違約金。
之前有在爭論是不是可以約定超過一個月,內政部後來有回函,租賃雙方當事人自得本於
契約自由原則,自行約定違約金。
: 勾選【得提前終止租約】
: 房客提前解約並有照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房客僅需要支付一個月違約金及當月租金。
: 而房客提前解約且未提前一個月通知。則房東可以要求支付一個月違約金以及未提前通知
: 的損害賠償。總共兩個月的租金總金額。(違約金一個月。未提前告知的租金損害賠償一
: 個月)
提前解約有照約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付當月租金,不用支付違約金。
未提前一個月通知,要支付一個月違約金,違約金設定最高也是一個月。
: 所以下面推文不用吵了。看看這篇文章吧。
: http://www2.tmm.org.tw/pub/rent_041.htm
崔媽媽舊的那篇文章會誤導人,他們租賃契約後來也有做更改:
第十條:提前終止租約
甲、乙雙方得於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租約,但提出之一方應於一個月前通
知他方。一方未為先期通知而逕行終止租約者,應賠償他方相當於一個月租金
金額之違約金 (最高不得超過一個月) 。
簡單而言,崔媽媽舊的那篇是說,房客如果約定得提前終止,
提前解約除了要提前一個月時間告知(時間利益),
另外還要賠償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違約金賠償)。
但新版預設的條款是對承租方較為有利的條款:
不得終止租約,終止租約要賠一個月違約金(如果沒有另外再約定)。
或是得終止租約,但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時間利益),否則還是要賠償一個月租金。
當然你也可以自行修改成,如果提前終止租約要在1個月前通知,而且要沒收一個月押金。
但那就不是勾選和填數字等等新版懶人契約的做法,
要另外再修改新版契約裡面的文字。
相關內容可以參考spmark前面寫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