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要租屋,訂金都付了,房仲拿出他公司制式合約,上面寫「前半租期提前解約應付違
約金兩個月;後半租期提前解約應付違約金一個月」。
我說:「法律規定提前解約違約金一個月」房仲堅持不修改,講了好幾小時也不跟屋主溝
通,就是要逼迫我不改合約。
房仲說「內政部合約分(1得終止租約)及(2不得終止租約)。因為我們簽的合約有起訖
日,是(2不得終止租約)。
(1得終止租約)才有規定違約金不得超過1個月,(2不得終止租約)的違約金無上限。
」
又說他們公司這樣合約簽了十幾年來,沒人有問題。
想請教1. 房東的解釋是正確的嗎?定期合約違約金無上限?
2.網路上說這個規範的是職業房東,所以若房東只有一間屋子出租是不是就不在這規範內
了,無論如何愛收我多少違約金都可以?
3.想租這間屋子但仲介很難溝通,又完全沒有房東聯絡資訊,請問有什麼好的建議?那仲
介公司好像是小公司,連客訴電話都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