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給房客已經租三年。合約是2014年9月簽約,當年約打兩年。也就是合約後面一年沒有
簽訂。
因為後面一年房客還是有定期繳費,所以沒有特別作合約的動作。
最近想跟房客重新打約,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超過一年沒簽約,沒辦法終止對方承租?
不過家裡的人不知道從哪聽來。合約要是超過一年沒打,就沒辦法要求房客搬遷?
如果合約結束後沒馬上簽訂,對客戶與房東來講有什麼影響?
2.)合約起約時間能否從之前開始訂?
因為合約已經一年多沒打,所以可以將合約訂在去年開始,雖然有費用調漲,但不追溯之
前費用,合約繼續簽定。也就是合約打2016年9月到2018年9月。實際後面走的合約也剩後
面不到一年這段。
還是只能從現在這個時間繼續往後簽約?
3.)將地價稅與房屋稅轉嫁成租金調漲。
由於對方有掛營業登記在這邊。所以房屋稅與地價稅都有提升。光是房屋稅就增加一萬三
左右。之前雖然有協議額外費用由房客自行負擔。但如果漲租金1000-1500左右。是否會有
其他合約這樣簽定?
4.)辦理公證的差異
之前沒有辦理過公證,續約在辦理會有問題嗎?而且也不確定是否有必要跑這程序。
還麻煩各位能提供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