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 續約合約的問題。

作者: MasJ (GhoStone)   2017-11-16 11:45:34
出租給房客已經租三年。合約是2014年9月簽約,當年約打兩年。也就是合約後面一年沒有
簽訂。
因為後面一年房客還是有定期繳費,所以沒有特別作合約的動作。
最近想跟房客重新打約,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超過一年沒簽約,沒辦法終止對方承租?
不過家裡的人不知道從哪聽來。合約要是超過一年沒打,就沒辦法要求房客搬遷?
如果合約結束後沒馬上簽訂,對客戶與房東來講有什麼影響?
2.)合約起約時間能否從之前開始訂?
因為合約已經一年多沒打,所以可以將合約訂在去年開始,雖然有費用調漲,但不追溯之
前費用,合約繼續簽定。也就是合約打2016年9月到2018年9月。實際後面走的合約也剩後
面不到一年這段。
還是只能從現在這個時間繼續往後簽約?
3.)將地價稅與房屋稅轉嫁成租金調漲。
由於對方有掛營業登記在這邊。所以房屋稅與地價稅都有提升。光是房屋稅就增加一萬三
左右。之前雖然有協議額外費用由房客自行負擔。但如果漲租金1000-1500左右。是否會有
其他合約這樣簽定?
4.)辦理公證的差異
之前沒有辦理過公證,續約在辦理會有問題嗎?而且也不確定是否有必要跑這程序。
還麻煩各位能提供建議。
作者: mimily0504 (鍋貼饅頭與包子)   2017-11-16 20:53:00
房屋稅增加1萬3, 那租金應該也不少了,勸你一定要去公證,也不要再讓契約過期,卻沒簽新的契約。因為對方有掛營業登記,不是住家,契約不必用定型化契約,押金也不受兩個月的限制,民法租賃篇和土地法100條是基本的,擬新的契約自己參考。公證的部分,google一下就有說明,大部分法院和民間公證人的網站都有說明,房東公證的好處,就是跳過漫長訴訟期,取回房子,和積欠租金,不然訴訟大概都要花上一年半載。房子穩穩租的時候, 公證沒必要, 碰到欠租或不搬的, 公正大概是目前符合法律的程序裡最快的方法.既然都正常繳稅, 多花個公證手續費, 算很少的. 隨便保個火險費用都比公證手續費要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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