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因為有些私人原因必須提早解約
但已經一個月以上聯絡不到房東了
簽約時房東是說她除了寒暑假平常都住在大陸
有事他會請他弟弟處理
但我看他電表最後超錶是8月時
感覺很久沒來了
原本想問其他房客但他們好像都很晚回來
每次敲門都沒反應
且我也先搬走了不太方便再去
之前我都是用line跟房東聯絡也都有回應
但一個月前開始line也沒已讀
打契約上留的2隻電話都只會轉接語音信箱
今天去派出所想報案
但警察跟我說連我都聯絡不到了他們怎麼可能聯絡的到
一副不想處理的樣子跟我說叫我寄存證信函
但有房東的身份證字號警察難道找不到他家嗎
然後契約上有寫要解約需要有書面通知她
用存證信函可以嗎
但是我想問如果契約上房東留的地址不是她家而是租屋處寄存證信函也有效力嗎
警察是跟我說他地址留哪就寄到哪
只是感覺這樣他收不到
怕之後他會跟我收剩下的房租
房租目前是以一個月匯一次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