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家一樓先前與萊爾富簽訂102年9月至112年8月底的10年租約,
但在前些日子收到該公司告知要終止租賃契約到11月15日......
.且只賠償1個月租金當違約金,感覺實在不合理,因為這樣當初簽訂10年就沒有意義跟
保障了,現在有幾個問題想問各位:
一、當初租約是簽訂萊爾富可解除或終止契約,雙方同意萊爾富解除契約時....,因此是
否我們不同意解除契約,萊爾富無法單方解除契約呢?
二、當初簽訂租約是分為102~107,107~112每五年簽訂一份,共有二份契約,但是萊爾富
這次只給1個月的違約金,是否可主張因為是分兩張契約,應該先解102~107,再解107~112
應該給與2個月的違約金才對,因為是第一次碰到這個問題,家中經濟又仰賴此份收入,
因此希望各位能給與小弟一些建議,感激不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