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朋友們一起在永和某層電梯大廈的分租雅房中 (三個女生)
103年6月入住
近日約即將到期
已找好房屋即將搬走
事情爭論點是這樣的
我們是三人是雅房各一間(共6間)
與房東的租約到期日分別是6/16.20.27
當初我們確定會搬走就於6/1告知房東
http://i.imgur.com/hl46MTH.jpg
他用line來詢問我們是否於月底搬走
我們也很明確說我們要搬走
http://i.imgur.com/WBFGotJ.jpg
http://i.imgur.com/MNNgizF.jpg
房東也在6/2立刻找人來看房
6/7我們口頭詢問他押金退還及水電費事宜
他說月底會一起結算給我們
另外跟我們說我們必須要支付到這個月底30號的租金
所以分別是14天、10天、3天
以房租/30 再乘上天數下去算
以先前付的兩個月押金下去扣除
扣除後再退還給我們
因為房東說我們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他
所以他租屋時也跟新房客表示月底才能入住
所以我們應該要各自把我們三個剩下的日數金額補齊
然後是從押金扣剩的還給我們
我們覺得很不合理
雖然金額不多
大概兩三千塊
但我們在租屋到期日前就會搬走
並不會住到30日
他說我們沒有一個月前告知他
我們約分別到17.20.27
但租屋期間他並沒有說過要一個月前告知
(我們住兩年了)
合約內容提及相關只有如下
http://i.imgur.com/5IqpUcl.jpg
但我們並沒有提前終止合約
我們是確實走完兩年的合約
但房東堅持說我們就是要付剩下的這些天數
房東說是我們剛出社會不懂
然後想好好說他反而生氣掛我們電話
說要走法律途徑
如果真的走法律途徑
我們該如何自保呢?
請問我們堅持的點有錯嗎?
我們該如何面對這件事?面對房東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