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敘述如下
電錶因電器使用過度而燒毀
水電師傅診斷:電磁爐等吃電很大的不要用,不然會燒壞。
房東:我有跟你們說不要煮東西
我心裡os:(誰會記得當初你說什麼)
於是拿出合約相關內容部份如下:
a.損害負擔: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使用租賃標的物及設備,除意外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
因乙方人為因素導致租賃標的物及設備、壁紙、沙發損壞,乙方應負損壞賠償之責。(租賃
標的物除燈泡等消耗品外;因自然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b.為了居家安全,請勿使用瓦斯烹煮食物。
因此房東表示因使用電磁爐造成損壞因由我方負責修繕費用。
但合約並無說明不要使用用電量高的器具,如微波爐 電磁爐等......
那我就好奇了,我如果使用微波爐加熱,難道就不用付錢修繕嗎? 因為我只是加熱,並
無烹煮。?
請問各位我該付這個錢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