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 ] 華航台灣出發至亞洲來回商務艙兌換卷2張

作者: yuchung5 (Austin)   2017-12-31 18:23:44
<商品資訊>
華航自台灣出發至亞洲來回商務艙兌換卷2張
商品名稱: 華航自台灣出發至亞洲來回商務艙兌換卷2張
商品單價: 一張(來回)18000元,兩張35000元,希望兩張一起售出,售出概不退換
商品數量: 兩張
<交易流程> (流程可自行修改)
聯絡管道: 先站內信,後給LINE或電話
付款方式: 台北市面交,因為需要給兌換證明正本
如何轉讓: 台北市面交
(以上欄位於送出前請檢查,每欄皆必填)
< 備 註 >
中華航空公司(以下簡稱華航)自台灣出發至全 亞洲(不含烏魯木齊、上海虹橋、東京羽田
)來回商務艙可訂位免費機票。
請您攜帶本兌換證明及護照至華航台灣地區各分公司票務櫃檯確認行程申請開立機票(不
以親自辦理為限),華航憑本兌換證明即可辦理開票。
本兌換證明開票出發期限 為2018年6月30日止,逾期視同自動放棄。本兌換證明所換發之
機票限搭華航自營班機, 訂位時請訂「D』艙,
台灣往來北京、上海浦東、札幌;高雄往來東京成田航線,旅客 可自行加價TWD 5,000元搭
乘。
開票後不得轉讓他人或更改起迄航點,亦不得要求辦理 退票或變換現金。其他有關事項請
參閱下列附註並依華航開票當時之規定辦理。
附言主: 一、申請人須持有本「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證明」正本始得享有相關權利,請
妥善保管至開票使用,
遺失怒不補發。本兌換證明如有偽造、變造、塗改,即一概無效,將當場註銷或收回,且不
論是否
已完成開票,申請人皆應承擔法律責任。 、隨票徵收之機場稅金、規費、兵險、燃油附加
費等,由開票人於開票時另行支付予華航。
三、申請人請於出發前自行備妥有效之護照及目的地國之簽證等相關旅行文件。
四、申請人須持有本「中華航空公司機票兌換證明」正本及「護照」,以確認旅客姓名拼
音無誤,辦理機票兌換事宜。
五、機票停留效期:機票第一段使用出發後,回程須於3個月內使用完畢。
六、限以電子機票開立,不得轉印實體機票。
七、本專案不適用中停 (NON ENROUTE STOPOVER) ‧
八、本兌換證明不得與其他優惠案、特殊票類合併使用,亦不適用聯營航班。
九、改票作業:機票一經開立若需修改,改票手續費TWD1000。改票限依本兌換證明所規定
之範圍為準。
十、出發禁運時段:
(1),2018年1月27日一2月19日,旅客可自行加價 TWD 10,000搭乘。
(2),2018年3月24日-4月6日,台灣出發至大阪、東京成田航點旅客可自行加價TWD 5,000搭
乘。
(3),2018年6月23日 -6月30日,旅客可自行加價 TWD 5,000搭乘。
(4),大陸地區(含香港)無禁運時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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