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公告] part-timeBM 板規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25-03-01 22:05:19
※ [本文轉錄自 skyjazz 信箱]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看板: part-timeBM
標題: [公告] part-timeBM 板規
時間: Wed Aug 9 16:36:19 2017
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規範
2017年08月09日 公告
2017年08月10日 施行
第零章、總則
第 00 條 (立法目的)
為維護使用者權益,明定板務處理程序,依《板主權力義務規範》與
《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制定 part-timeBM 板看板使用規範(以下簡稱本法)。
第 01 條 (法律優位)
本法未盡事宜之處,從本組、本群組、及本站各部規範,及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
第 02 條 (名詞定義)
本板名詞定義如下:
一、本板:謂 part-timeBM 板,亦稱板務板。
二、主板:謂 part-time 板。
三、組務板:謂 L_LifeJob 板。
四、本板宗旨:謂本板與主板之板務,包含檢舉、申訴、申請、說明、板務討論。
五、檢舉:謂使用者發現違規事項,提供相關事証請該管管理職認定有無違規者。
六、申訴:謂使用者受本板處分,欲申明原委對本板處分提出異議者。
七、申請:謂使用者基於一定目的,向本板提出特定請求者。
八、說明:謂使用者受本板通知前來本板說明相關情形者。
九、處分:謂警告、刪除文章、水桶、退文、黑名單或其它本法明定之處分事項。
十、當事人:謂檢舉人、被檢舉人、申訴人、申請人,或其它經本板認定之關係人。
十一、使用者:謂發言帳號之持有者。
十二、多重帳號:謂一名使用者持有多於一個帳號者。
十三、共用帳號:謂多名使用者使用過同一個帳號者。
十四、板主群:謂板主名單之二分之一以上者。
十五、原處分板主:謂發布公告並執行處分之板主。
十六、文章:以發表文章功能發表之獨立文章,含標題、本文、簽名檔,以篇計。
十七、推文:以推薦文章功能發表之留言文字,以條計。投票意見亦視為推文。
十八、回覆:謂以回應功能發表之文章者。
十九、轉錄:謂以轉錄功能轉貼他板文章或信件於本板者。
二十、分類標籤:謂文章之標題中,第一組半形中括號內之文字。
二十一、結案:案件經本板處理完畢,標示結案或終止回應,或公告全案終結者。
二十二、警告:謂違規情節輕微,正式記錄違規而無實體處罰者,有效期為一年。
二十三、水桶:謂單板禁止發言權者。
二十四、退文:謂刪除並退回文章,記錄退文數目者。
二十五、黑名單:謂於主板永久無發言權之使用者或事業單位。
二十六、一日:謂自零時零分起,至二十三時五十九分止,始計一日。
二十七、日數:一週以七日計、一月以三十日計、一年以三百六十五日計。
二十八、字數:每一繁體中文字或一英文單字計一字,其餘字元均不計數。
二十九、上級看板:謂本板所屬之小組、群組之組務看板及本站站務看板。
第 03 條 (板主權限)
板主權限如下:
一、設定文章保留、結案或終止回應。
二、將文章收錄精華區、收錄文摘或置底。
三、變更文章標題。
四、設定水桶名單。
五、刪除文章或推文。
六、退回文章。
七、任免小板主。
八、發表公告文章。
九、舉辦記名或不記名投票。
十、舉辦樂透。
十一、公告本板拒絕提供服務之使用者。
十二、其他經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中明定之事項。
板主得依看板管理需求,隨時公告特別處理辦法,其效力優於本板使用規範。
板主應依本站、本群組、本組及本板規定行政。
第 04 條 (法律保留)
本法,牴觸中華民國法律、本站、本群組、本組規定者,無效。
本法,牴觸本板公告之特別辦法者,無效。
前二項所稱之牴觸,應由該管理職解釋之。
第 05 條 (罪刑法定)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本板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規定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規定。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
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第 06 條 (默認同意)
於本板發言者,視為同意本板使用規範。
使用者不因其不知本板使用規範而不罰。
使用者不因其連線時所使用之軟硬體設備問題而不罰。
第一章、文章規範
第 07 條 (標題相關規範)
發文時應在標題填上分類標籤,僅能發表本條第四項的各款分類,不得自創分類。
分類錯誤者,板主得逕行變更標題,或要求於一定時間內改善。
轉錄之文章,應修改標題至正確分類。
本板發文分類如下:
一、[檢舉]: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檢舉文。
二、[申訴]: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申訴文。
三、[申請]: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申請文。
四、[說明]:依本法規定之程序發表說明文。
五、[附件]:依第一至四款之需求轉錄之獨立文章証據。
六、[討論]:發表對本板板務之建議或對詢問板務相關之問題。
七、[板務]: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依看板管理需求而發表之討論文章。
八、[公告]: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發表公告。
發表第四項第一至第四款文章者,均應依預設格式填寫。
發表第四項第五款文章者,除分類標籤外,標題文字應與其所屬之主文章一致。
非板主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發表第四項第七、八款文章,
但一般使用者得回覆第四項第七款文章。
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為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
板主得依實際需求另行訂定不在第四項規定之內的發文分類,並公告之。
經板主變更為非屬第四項分類之文章,視為第九項所稱之另行訂定之發文分類。
第 08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有效字數)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
一、空白文:內文空白或僅有預設格式,或自行淨空文章內容者。
二、行數不足:內文以終端機瀏覽時僅有一行者。
三、字數不足:內文扣除引言、預設格式與簽名檔後不足二十字者。
四、內容灌水:內文以過多重複字、贅字湊滿二十字者。
五、無關本板宗旨或顯與本板宗旨關聯性薄弱之文章。
不得發表以下內容之文章或推文:
一、注音文:含有以注音符號代替正常文字者。
二、火星文:以數字、符號、英文字等代替正常文字,以社會通念難理解者。
三、簡體中文:含有簡體中文字。
四、髒話:含有社會通俗認定之不雅字詞,包括但不限於發語詞、辱罵他人家人、
以性行為或性徵或排泄物辱罵他人。
五、藉討論板務之名義影響看板秩序,經本板警告而執意為之者,謂以下情形:
(一)含有它板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但討論上級看板之事務者不在此限。
(二)含有隱形看板或權限看板之事務者。
(三)討論本板事務時,含有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之文字者。
(四)討論顯非本板應管轄之事務,且於本板造成紛爭者。
第一、二項所限制之事項,不包含以下情形:
一、公告文或轉錄之公告文。
二、檢舉、申訴、申請時,作為証據之表示。
三、轉錄、轉貼文章之內容或引用之文獻。
四、人名、地名、商店或單位名稱、商標、商品名等專有名詞。
第 09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編輯文章)
不得以編輯文章方式進行下列行為:
一、滅証:檢舉、申訴、申請、說明文章結案後,刪除或變更內文中任何資訊。
二、刪改推文:非因過失而推文或變更推文之內容、種類、時間、順序、IP者,
但若經原推文者同意者,或為刪除他人個資、不當連結者,不在此限,
此情形僅得刪除整條推文。
三、編輯証據:編輯轉錄之文章証據,但若為刪除他人個資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該証據文章視為無效証據。
第一項之行為,若於發表或轉錄文章日起算超過七日而為之者,得以故意論之。
第 10 條 (文章與推文規範-文字用語)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謾罵、誹謗。
不得於文章、推文內對特定族群挑釁、引戰、謾罵、誹謗、歧視。
回覆文章或推文中,含有不指名之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一項,
但原文顯然引起爭議,可受公評者,不在此限。
以控制碼對他人ID挑釁、引戰、謾罵、誹謗者,視為違反第二項。
第 11 條 (轉錄文章)
非經本板與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他板文章至本板,或轉錄本板文章至他板。
非經原作者同意,不得轉錄私人信件與水球至本板。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檢舉、申訴、申請、說明之証據表示者,不在此限。
第一、二項之行為,若為本板與主板之間之互相轉錄者,或轉錄至上級看板者,
不在此限。
不得轉錄無關本板宗旨之文章,但轉錄本站公告者不在此限。
以其它形式,包括但不限於複製貼上、截圖呈現等方式轉貼文章,視為轉錄文章。
第 12 條 (重大違規)
稱重大違規者,謂以下情形:
一、張貼張爸連結、王浩宇或ipobar連結、黃仁傑或台大公道伯團隊連結者。
二、發表於本板之文章構成Cross-Post違規要件者。
三、發表無關本板宗旨之廣告或商業廣告之資訊或連結者,但証據之表示不在此限。
四、利用本板文章不當增加Ptt幣或有效文章數值。
五、製造或散佈不實之謠言,經查証屬實,本板認定達違規標準者。
六、偽造証據,意圖使他人受懲戒處分者。
七、嚴重影響本板業務者,謂以下情形:
(一)洗板:同一使用者於同日內發表三篇以上無關板旨、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文章
,或發表連續五條以上無關原文、無意義或內容相同之推文者。
(二)張貼病毒、色情、恐怖、噁心連結者。
(三)非本板板主、本群組直屬組長、群組長、本站站長,發表分類標籤為公告、
回覆公告或字形、字音、字義類於公告之文章。
(四)愚弄板眾:於標題、內文等偽造回覆文章、轉錄文章、文章或推文被刪除等
系統訊息、變更轉錄公告文章之內容、文章篇幅之百分之八十以上為空白者。
(五)偽造他人推文者。
(六)任意使用記名公投及活動聯署選項。
(七)挑釁本板規範,謂以下情形:
1、公開明示欲求處罰而故意違反本板規範者。
2、明知違規行為而故意為之者。
3、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多次,經本板屢次警告而執意為之者。
4、故意重複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者。
(八)未經同意公開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但若為避免緊急危難者不在此限。
(九)違反第二至五章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以多重帳號違反第十二條各項規定者。
(十一)其它經本板認定為嚴重影響本板業務之行為者。
八、其它經本板認定為重大違規者。
第二章、檢舉規範
第 13 條 (受理範圍)
本板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違規行為之檢舉。
不得以[檢舉]分類發表非關檢舉之文章或檢舉非本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不受理並逕予結案。
第 14 條 (文章格式)
發表[檢舉]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檢舉人ID。
二、被檢舉人ID。
三、違規發生文章代碼(AID)。
(一)若為文章違規,應填違規文章代碼。
(二)若為推文違規,應填違規推文所在之文章代碼。
(三)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四、檢舉事由。
(一)簡述違規事項,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檢舉違法徵才資訊者,應引用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
五、証據及說明。
(一)貼上違規文章或推文証據,並得補充說明文字。
(二)若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得免填此項,惟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檢舉文一致。
(三)若涉及多重帳號者,應附上IP等相關証據。
(四)若為Cross-Post違規者,應附上 ViolateLaw 板之開罰紀錄。
(五)若為不當連結者,得免填此項,但應於此項註明之。
(六)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七)水球或信件之証據,限以第二目方式為之。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時間內改善,或逕予駁回結案。
第 15 條 (檢舉時效)
檢舉文章發表時間超過行為終了日後十四日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違規行為經本板自行發現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第 16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人帳號已被砍除或重新註冊者。
二、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三、檢舉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四、檢舉人所附之証據經過編輯或顯然無關本案者。
五、其它經本板認定得拒絕受理之檢舉案者。
第 17 條 (濫用檢舉權)
稱濫用檢舉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檢舉已結案之案件,而無新事証,或提供之事証顯然無效者。
二、故意違反第十三至十五條規定者。
三、檢舉案件經板主糾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關規定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至三款規定者。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逕予駁回並結案。
第 18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檢舉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申訴規範
第 19 條 (受理範圍)
本板僅受理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處分之申訴。
不得以[申訴]分類發表非關申訴之文章或申訴非本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非被處分者ID不得發表[申訴]類文章,被處分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不受理並逕予結案。
第 20 條 (文章格式)
發表[申訴]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訴人ID。
二、申訴板主ID。
三、處分公告文章代碼(AID)。
(一)應填處分公告之文章代碼。
(二)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四、申訴事由。
(一)簡述原委、訴求,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為違法徵才文章被處分者,得引用相關法令或主管機關公告。
發表[申訴]類文章得有以下內容:
一、附件及說明。
(一)貼上相關佐証,並得補充說明文字,若無此項內容則得填「無」。
(二)若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申訴文一致。
(三)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四)水球或信件之証據,限以第二目方式為之。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時間內改善,或逕予駁回結案。
第 21 條 (申訴時效)
申訴處分公告發佈日後七十二時之案件者,得不受理。
前項之規定,若因特殊情形,經本板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申訴人自行消除退文至退文數為零者,不受理消除退文。
二、申訴人已過水桶處分期限者,不受理解除水桶。
三、申訴人帳號已被砍除或重新註冊者。
四、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五、申訴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六、申訴人所附之証據經過編輯或顯然無關本案者。
七、其它經本板認定得拒絕受理之申訴案者。
第 23 條 (濫用申訴權)
稱濫用申訴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訴已結案之案件,而無新事証,或提供之事証顯然無效者。
二、故意違反第十九至二十一條規定者。
三、申訴案件經板主糾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關規定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至三款規定者。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逕予駁回並結案。
第 24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申訴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四章、申請規範
第 25 條 (受理範圍)
本板板僅受理以下申請項目:
一、刪除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發表之文章。
二、發表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編輯歷史紀錄。
三、發表於 part-time 板、 part-timeBM 板之文章之被刪除文章原稿件。
四、於 part-time 板超額張貼徵才文一次。
五、其它經本板公告得申請之項目。
不得以[申請]分類發表非關申請之文章或申請板受理範圍之文章。
非原發文者ID不得發表第一項第一至四款文章,發文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前項之規定,若依主管機關、本站或上級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四款之文章,同一內容文章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不受理並逕予結案。
第 26 條 (文章格式)
發表[申請]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ID。
二、文章代碼(AID)或文章發表日期。
(一)發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第二款申請文者,應填申請項目之文章代碼。
(二)發表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文章者,應填原文章發表日期。
(三)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三、申請事由。
(一)簡述申請理由,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得退回案件令其於一定時間內改善,或逕予駁回結案。
第 27 條 (受理規定)
板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申請。
前項所稱之正當理由,謂以下情形:
一、非依本章規定之申請文。
二、申請刪除之文章為審理中的違規檢舉案之相關文章。
三、申請之文章編輯歷史紀錄或原稿件為系統所清除者。
四、經本站或上級看板公告拒絕受理之事項。
五、申請文內項目有錯漏或不實之處者。
六、同一名使用者多次申請刪除之文章其內容相同或大致相似者。
七、其它經板主群同意有理由認定得拒絕受理之申請案者。
第 28 條 (濫用申請權)
稱濫用申請權者,謂以下情形:
一、故意申請已公告不受理之案件,而無新事由,或具明之事由顯然無效者。
二、故意違反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者。
三、申請案件經板主糾正或退回後,仍不依相關規定為之者。
四、故意以多重帳號違反第一至三款規定者。
違反本條以上規定者,案件逕予駁回並結案。
第 29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申請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五章、說明規範
第 30 條 (資格限制)
不得以[說明]分類發表非關說明之文章。
非被通知說明者ID不得發表[說明]類文章,被通知者持有的其它帳號亦同。
前項之規定,若依主管機關、本站或上級看板要求者,不在此限。
第 31 條 (文章格式)
發表[說明]類文章均應有以下內容:
一、說明人ID。
二、公告文章代碼(AID)。
(一)通知前來說明的公告文章代碼,以主板的公告為主。
(二)不得以文章編號、文章網址表示。
三、說明內容。
(一)詳實敘述依本板要求說明之事項,得引用相關板規、組規或站規。
(二)若有相關附件,應以直接轉錄方式為之者,轉錄後應以[附件]作為分類,
並修改分類標籤後之標題文字與說明文一致。
(三)若涉及個人隱私者,得以寄送至板主信箱方式為之,惟應於此項註明之。
第 32 條 (推文與回應)
發表於本板之說明文與其附件,非當事人或相關管理人員,不得推文或回覆。
前項之規定,若經本板要求推文或回覆者,不在此限。
第六章、罰則
第 33 條 (刪除處分)
違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原文應予以刪除。
違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項列舉之規定者,原文得予以刪除。
推文違規者,板主得刪除違規推文,但違反本板以致於第三人有重大危害者,
板主應刪除違規推文。
文章或推文違反《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或《使用者條款》,本板未盡事宜者,
板主得刪除文章或推文。
文章或推文內含有第三人之個人資料者,板主得視情況刪除之。
第 34 條 (水桶處分)
違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應予以水桶。
違反第一至五章除前項列舉之規定者,得予以水桶。
第 35 條 (退文處分)
違反第九至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者,得予以退文。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得予以退文。
第 36 條 (水桶日數)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所稱之水桶,為一百八十日以上,至系統上限限制者。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所稱之水桶,為七日以上、一百八十日以下。
第 37 條 (加重處分)
一年內曾違反本法者,得加重水桶日數二分之一。
以多重帳號違規者,全部帳號水桶日數為最長判決日數之二倍。
同一使用者違反同一規定三次以上者,視為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八款第十一目。
第 38 條 (警告處分)
違反本法除第十二、十七、二十三、二十八條以外之規定情節輕微者,得記予警告。
警告應公告,得同時併予七日以下水桶。
警告期為三百六十五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法者,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處分。
第七章、本板行政
第 39 條 (處分應公告)
本板使用規範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者,無效。
水桶、退文應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
若因事態緊急等事由而先行處分者,最遲應於二十四小時內補發公告。
第 40 條 (不得延宕)
依第一至第五章規定發表於本板文章,除程序不符外,最遲應於文章發表時間起,
十五日內審理結案,不得藉故延宕。
前項之規定,若因本站其它部門之故而導致延宕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利益迴避)
板主若為當事人者,應由其它板主審理。無其它板主者,由組長代理之。
前項之情形,當事板主仍得發表意見於本板。
第 42 條 (答辯時限)
本板任何案件,若需當事人答辯者,當事人應於收到通知後七十二小時內,
依本板指定之方式進行答辯,超過該時限而無意思表示者,視為拒絕答辯。
第 43 條 (本板代表權)
本板一般行政處分,經任意一位板主同意即屬有效。
本板之重大變更,應經板主群同意方屬有效。
板主群之定義,從第二條第一項第十四款。
第 44 條 (多重帳號與共用帳號)
本板多重帳號或共用帳號之認定應依本站《多重帳號管理辦法》處理之。
多重帳號違規者,板主應依規定申請多重帳號查詢,除以下情形:
一、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業經帳號部認定為同人持有者。
二、被檢舉之帳號,全數於 part-timeBM 或組務板自行承認為同人持有者。
第 45 條 (變更處分)
經本板裁定變更或撤銷處分者,應於結案後二十四小時內由原處分板主完成。
若為消除退文者,應由任一板主至ID_Problem申請消除退文。
前二項之情形,若原處分板主得因自行之考量,指定由其它板主代為完成之。
第 46 條 (板規修訂)
本法之修訂,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第 47 條 (資格限制)
本板發文限制,應經全部板主同意,公告一週後實施,惟不得超過主板之資格限制。
本板投票資格限制,應與發文限制相同,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48 條 (小板主)
小板主得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目錄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交予板主。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一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而定。
第八章、板主
第 49 條 (板主名單)
本板之板主名單,應與主板一致。但上級看板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50 條 (板主自律)
板主受水桶處分期間,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言。
板主若違反第四章或前項規定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板申請仲裁。
第九章、附則
第 51 條 (施行日期)
本法修訂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訂公告日起施行。
第 52 條 (文章標記)
M(保留):被受理且尚未結案之案件、[板務]文、[公告]文。
S(結案):處理結案之案件。
!(終止回應):不適合回應之[公告]文、案件之答辯文、轉錄之[附件]。
第 53 條 (組務申訴)
發表本板之檢舉、申訴文章,均得視為依組規要求之「申訴前與板主的溝通紀錄」,
使用者不服本板裁定者,得逕行至組務板申訴。
但於本板受水桶處分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仍應以站內信與板主溝通。
第 54 條 (看板設定)
本板設定不開放自刪文章。
以終端機以外方式連線者,應自負相關責任。
修訂紀錄:
2017/09/13 修訂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17 修訂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7/09/28 修訂第九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七款、第三十三條,自公告日起施行。
2019/01/01 修訂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自公告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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