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人徵求工作如下:
◎工作時間:12/10~12/14(下週一~五)
◎薪資:500
◎薪資發放日:12/15 或完成交件日,ATM轉帳
◎工作地點:在家即可
◎工作內容:幫忙錄製電視節目,每天一集兩個小時,共五集(後略)
現在問題來了:
1.此節目在12/13劇終,發文者說未注意節目集數但堅持僅錄到4集僅願給$400
但內文內全未提及"論件計酬"的字樣,那如果不幸12/10就劇終那是不是只給$100就好?
2.本來本人想說收$400就算了,但希望先匯款後郵寄物品,並提醒發文者一些注意事項,
但不知發文者是不是惱羞成怒,堅持先郵寄物品再匯款(見"薪資發放日"),
那這樣我可不可以主張12/15應立即匯款?(發文者至今尚未匯款),
"或"的定義為兩者其一成立即成立,這樣到底誰對誰錯?
3.就算"論件計酬",時薪也嚴重低於基本工資$103(發文者提供時薪$400/4天/2小時=$50)
這樣我是否可主張時薪應至少給予至$103,並計算5日(如認定為"論日計酬")?
4.最後,如果發文者在收到存證信函後仍無意願付款,是否就是走上法院一途?
(勞工局會管這種事嗎?)
以上麻煩各位大大協助解答,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