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個人] 話術演練人員 90分鐘

作者: Nicemaker   2017-07-15 13: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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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本僅供參考,實際以各項規定為準。
在本板徵求保母、托嬰、陪玩、幼保、救生員、游泳教練、看護、護理師等,
或其它需專業執照方可執業之工作者,雇主應自行審核資格,避免發生憾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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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期間》
(每週工時不得逾六日、應依法提供例假、補休)
工作日期:
7/18(二) 15:30-17:00
7/19(三) 13:30-15:00,15:30-17:00
7/20(四) 13:30-15:00,15:30-17:00
(明確起訖日期,或以當天、短期、長期等表示)
排班方式:(每週或每月工作日,得以休息日表示,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日)
每日工作時間:(明確起訖時間,多班制需載明各班別起訖時間)
每日休息時間︰(連續工作4小時應給予30分鐘以上休息時間,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休息有無計薪供餐:無(應分項填寫,未填者視為皆有)
★《工作待遇》
(法定最低工資為每小時新台幣133元,日薪、按件計酬換算時薪不得低於上開標準)
 平常日工資:250元/90分鐘(應以時薪或日薪表示,按件計酬者應註明常人每件所需工
時)
國定假日工資:(應為上開約定之2倍以上並補休,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延長工時工資:(前2小時應為上開約定之1.33倍、後2小時1.66倍,未填者視為依法規定)
勞健保、勞退︰依法規定投保、提撥(不得刪除或變更此項)
工資發放日:當場發放(明確工資發放日,不得僅為每週發放、每月發放,未填者視為
現?
★《工作內容》
(工作地點應填寫完整地址、勞務內容應詳盡、確實填寫,不得模稜兩可)
工作地點︰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52號11樓(工作場所之地址,得與單位登記地址不同)
勞務內容︰擔任話術演練的陌生對象(應詳實填寫)
◎《事業登記資料》
(應填單位登記之完整名稱、完整地址)
單位名稱:(應填全名)
單位地址:(應填完整地址)
★《聯絡資訊》
(正確姓氏稱謂範例如下:)
(張三、張先生、張小姐、張老師、張教授、張醫師、張律師、張經理)
(Chang, San、San Chang、Mr. Chang、Ms. Chang、Dr. Chang、Prof. Chang)
聯絡人姓氏稱謂︰葉先生(姓氏與稱謂,不得以代號、假名表示)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作者: bulelavender (和你一起)   2017-07-15 13:55:00
已寄信,謝謝。
作者: tj12 (tj12)   2017-07-15 14:09:00
已寄信,adt開頭,謝謝!
作者: usa226950 (無所謂)   2017-07-15 15:12:00
已寄信 miss開頭 謝謝!
作者: tj12 (tj12)   2017-07-15 21:30:00
重寄囉,謝謝~
作者: bulelavender (和你一起)   2017-07-15 21:40:00
已重寄,謝謝。
作者: sxsx0530   2017-07-16 03:10:00
已寄信 sxsx開頭,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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