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徵人條件違法要怎麼檢舉?

作者: kkoowwee1102 (kkoowwee1102)   2017-03-14 14:28:48
先說結論的問題.
板主們. 您們真的把勞動基準法. 就業服務法. 條文全部仔細看過了嗎?
這應該是所有勞工板友們權利的最終兵器.
板主們. 您們真的弄清楚 行政法. 行政罰. 和行政罰法了嗎?
小弟個人很想知道. "加強宣導". "詳實撤查".. 在哪裏.
所謂的 "永遠以受售雇者的立場為優先" 在哪裏.
最後提醒板主群們. 勞工局是可以針對 PTT 開罰的.
只是不知道. 台灣總統換人了. 台北巿長換人了. 勞動部長換人了.
台北巿政府勞動局長換人了. 然後勞動基準法和就業服務法以前的標準是不是就換了.
再次引用
臺北巿政府勞工局函 北巿勞就字第 09939197201 號
#1CTVzm1U
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
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
思想、宗教、黨派、藉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
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
以歧視。違反者,依同法第6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30萬
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媛。性別平等工作法第7條規定:「雇
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
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
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違反者,依同法38條
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另行政罰
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之行為者,依其行為情節之輕重,分別處罰之。前項情形,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其無
此身分或特定關係者,仍處罰之。」合先敍明。
三、經查本局業於99年7月5日北巿勞二字第 09939128201 號函請
貴校所屬批踢踢實業坊暨資訊工程學系本於權責善盡網站管
理責任,加強宣導並詳實撤查,並儘速配合更正或刪除相關
違法徵才廣告,惟仍未見改善。復於99年7月20日以北巿勞
二字第 09937527900 號函請同單位陳述意見,惟迄今尚未接
獲回應。
四、今再接獲民眾檢舉 貴校所屬批踢踢實業坊 ( ptt.cc ) 求職
看板 ( Part-Time ) 板中所刊登多起多求職廣告 ( 詳如附件 ),
多篇文章設有性別及年齡限制;另看板 (HomeTech ) 所
公告之版規中載明「若有性別限制,請註明於標題上,如限
女限男,女佳男佳」均違反前開法律規定。貴校所屬批踢
踢實業坊處理方式消極被動,未見根絕該等情事之妥適方案,
漠視法令規定,未善盡網路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使網路
使用者誤蹈法網,有違就業安全之維護。
五、請 貴校於99年9月1日以前徹底改善並復知本府勞工局,屆
時倘仍有觸法情事,將予以重罰。
作者: sl760701 (小林)   2017-03-14 14:53:00
要扯多遠?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7-03-14 15:00:00
你自己是不是很矛盾 政府換了 標準不知會不會換是不是就會有我說的1種法令 官員解釋不同的可能性不要跟我講一堆法令怎樣 政府可以開罰PTT 此事件在哪?\有看到林美珠被質詢的回答嗎 不就笑死人你這篇講一堆 我們該桶該劣退的有少嗎?我管你違法要怎麼罰 PT版主職務是提供合法的文章職務然後PTT現在沒有主管單位欸 是要罰誰?另外限男限女也有條件上例外 並非絕對 不用刻意針對此法板上徵人文最容易牴觸法律的不外乎就是工時 薪資 勞健保還有性別為主的就業歧視但勞健保非絕對 性別也有條件(如果你這麼喜歡講法律的話)我個人覺得勞工局解釋有疑慮啦 真要罰 先罰FB賺死了總之 板主就是杜絕文法文章 刪刪刪桶桶桶 這9天有少?為了一張外地傳單質疑版主有無了解法律 不是很奇怪嗎
作者: minagoroshi   2017-03-14 16:08:00
在這邊說這些卻不會寄站內信?這麼熱心不會去幫檢舉?
作者: angel07 (Dark Moon Princess)   2017-03-14 16:10:00
把整個PTT主機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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