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12月25日尚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2-22 13:32:14
新聞標題:12月25日現階段尚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休假日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新聞網址:http://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30691/
「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
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
。本(105)年12月25日為星期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依本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令釋,自104年1月1日起,《
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但不包括選舉罷
免投票日),適逢勞工例假及因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致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
補休,至補休日期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爰本(105)年12月25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
息日,雇主必須讓勞工於其他工作日補休。補休日性質為國定假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
於該補休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另由於民營事業單位經營特性並不一致,有關勞工之補休日期,無法為一致規範,仍宜依
企業經營特性及勞工需求,由勞資雙方協商合意。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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