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告的時間是 2016/11/28 23:42:41,信件是23:44;26,怎麼算都不是被通知人說的
24hr,但既然被通知人這麼急,我們就把原定在2016/12/02公布的判決提早到現在。
裁定:
1.psl7634(下稱甲方) 水桶一個月(作廢),#1OF1Nd6L (part-time)刪除。
→ PTofficial: psl7634 處分,按板規第十條修正為警告一次。 11/29 23:59
2.chizuru0500&靴貓工作室(下稱乙方),不做任何處分。
3.分案處理使用者s1001427、s1001427不做任何處分。
說明:
1.經乙方檢舉並提出證據後,本板於2016/11/28 23:42:41公告通知甲方於2016/12/0
1 23:59 前至 part-timeBM 說明,並於同日23:44:26寄發通知信件。
甲方僅因其他使用者推文,未有證據就於本板發文指稱"有的人被告知說改成一件300
0",於本板通知前往說明後,仍未提出證據。
本板依現有證據判定,認定甲方未經查證即發表不實言論。
2.契約成立,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為之,除法律明文規定需以「書面」契約為準(
如結婚)外,不論「口頭」或「書面」契約皆予成立。
勞動契約,為勞雇雙方約定勞雇關係之契約。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四點合先敘明。
換句話說,只要契約不違反勞基法,而勞雇雙方都同意,這個契約就能生效。
就乙方所提供證據,乙方確實有變更勞雇契約行為,變更內容對勞工而言更加有利
,然該行為非發生於本板,本板無管轄權。
又,乙方於本板發文無違規,當不處分。
3.分案使用者未遭檢舉,故中止調查,不通知說明亦不處分。
其他:
1.我已經習慣漏夜調查了,但這次是第一次法顧人員協助調查,一直到凌晨四點。
尤其是我去上班的時候人員還在查,感激不盡,辛苦了。
(都趕去睡了還偷偷在查)
2.請使用者 poloyabi 注意,上站次數不能證明什麼。
上站次數多的使用者發文就不會有問題?上站次數少的使用者發文就會有問題?
3.勞動部公文1050028300提及,如涉及違反勞動相關法規情事,可提供相關事證逕向
該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政主管機關反映或申訴。
講白點就是發生在本板的,像是文章內容違規,本板才有權管。
“被告知說改成一件3000”,這不就是引述推文而已?psl板友的那篇文章是就可以公開查看的推文發一篇討論,結果就被桶了?還有是用哪一條規定桶psl板友的?至少引個板規第幾條吧。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29 23:38:00還有,『乙方於本板發文無違規,當不處分。』?板規不是規定海外工作要另洽專板嗎?
搬家文和排隊文都會被刪,為什麼明顯是海外工作的文章卻可以一直存活,板主還幫背書說無違規?什麼叫“工資和工資發放日的部分無違規”?不管他工資和發放日怎麼寫,這文章一開始就不應該存在在本板,他發文的本身就違規了。結果過那麼多天了,今天才刪?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29 23:47:001.經乙方檢舉並提出證據後 所以你的勞動契約是靴貓給的嗎你都已經拿到勞動契約為啥還要我提出證據?難道他給你不同的版本嗎???你已有勞動契約 白紙黑字 並且我是引述原文推文靴貓真的有檢舉?有沒有改3千 要不要亮圖?然後靴貓是否今早才更新勞動契約?是否有無違反勞基法其次 薪資不同是否就是欺騙?請記住 你是PT版版主 不是雇主板的版主那證據在你手 為啥還要我說明? 再者我是引述要不要亮圖?
而且到底是用板規哪一條桶psl板友?桶人必須有條文依據,這不是原本就該出現在公告文內的要件嗎?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29 23:53:00你到底是拿哪一個版本的勞動契約你看看你說的"證據" 和你說明的第二點是不是自打臉?你的說明說道雇主的確有變更契約 那你還叫我提出證據?你不是超級會 很厲害 看證據 處置方式怎嚜這麼不合邏輯這一篇你又自打臉了 存下來補去組務你前後真的很矛盾 你說靴貓拿勞動契約像你檢舉我亂說然後靴貓給你的證據確實是如同我說的 這可能嗎?
psl7634 處分,按板規第十條修正為警告一次。
抱歉,雖然我真的不欣賞ps的語氣。但您這篇懲處我真的很想噓。該雇主講的不清不楚是事實。我是報名高雄場的,高雄場後來被放生也是事實。一開始說薪資是15000後來變一件三千也是事實。(不過後來有改成統一底是15000也是
psl最初的文章是在討論契約變更前的內容,如果雇主“變更契約”是在“psl板友發文之後”,拿變更後的證據桶他,這是硬加罪名吧。
板主所管轄的地方,僅限擔任板主的看板,現實世界所發生之事,不在板主管轄範圍。
而且是用哪一條板規桶他一個月?這一點不是公告文內必須寫出來的嗎?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04:00所以是否有誹謗為現實之情事 雙方之告訴 你管啥?
業主事後用的條件與薪資就跟在"本版"徵人的內容不同,這還叫沒有相關?
@ForgerEames:請詳閱psl7634 處分一行。@psl7634:涉誹謗之文,發表於本板。
幫補血~ 除了 初期RA版主 與PS 不必要的爭論後面 表現得很有成年人的味道
我整篇公告文都看過了,並沒看到板主有引述板規。你說的一行是哪一行?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06:00PTofficial 版規有誹謗嗎? 不是你管轄權吧
@dogsnappig:確實,文章沒有寫獎金的部分。@psl7634:第一頁。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07:00況且他拿更新後的契約給你嗎?! 這算不算詐欺你
“表現得很有成年人的味道”,這種塑造偶像式的護航是怎麼回事= =
法律 凌駕規則之上 任何違反法律之行為 版規本該配合意思就是 身為管理者 本身就不該太多的回應
作者: linwayway 2016-11-30 00:09:00
說事實也毀謗?不是真的有改嗎?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09:00S 如果他去報案 版主來配合 這才是正常邏輯
到底是用哪條板規桶人一個月?煩請直接把該條板規打在公告文內。
雖然 本身對判決本身部分帶有疑慮(或者該說無法理解但是 感謝您的努力~ 希望 改版能變得更好
開始囉開始囉!不支持板主的言論就是警告不然就水桶。而且“反覆跳針”作為警告理由又是板規哪一條?為什麼下處罰都不用引板規?
版上判決有疑問 可以向PTT 的申訴區申訴加油~~~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19:00版主題到契約沒有一件三千這件事 是否跟諸多版友有誤?難道雇主給的契約就真的是原本的契約嗎 騙你還不知又難道所有質疑的人都是我分身?我金城武還是宋七力
契約是在psl板友發文後才改出新版本,而板主用後來拿到的、變更後的證據去桶psl板友(而且沒有說明是用哪一條板規桶的)。整件事的內幕基本上是被河蟹掉了。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23:00所以你到底要用假證據 和哪一條來桶我?
作者:
mamaway (傷心)
2016-11-30 00:23:00所以到底是犯了哪條版規水桶?等等該不會又要鎖文了吧…
作者:
aterasu (熱寶)
2016-11-30 00:24:00那...舊版本的證據呢?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26:00舊版本證據太多人有了 你可以先去看上面58推那篇文那篇文有說明會PPT照片照片第一點還很肯定的寫1.一件就是3千元 笑死我了版主 證據超級多 不要忽視我沒有質疑的話 會改契約變成底薪+獎金嗎?原本算件欸還說無過件會扣錢 我們過件率很高等這種話舊合約中與PPT與信件說到的 而過件條件誰決定?我就是怕有問題 才提出質疑的
只能在這篇公告禁回之前多推一點,希望大家進來看看這篇判決有多莫名其妙。
業者今天一早就寄mail,馬上修改內容,如不心虛實在不用修改原始mail內文
作者:
psl7634 (鍵盤補給官)
2016-11-30 00:36:00突然讓我想到宋世傑告陳大文的案子宋世傑:大人~我們的狀紙天還沒亮就送來了ForgerEames 有沒有戚戚焉
哈哈 PT版主 太有意思了 不枉費 我一直追蹤這個案件這應該 是我看到您 第三次 修改判決請別搞錯 我覺得合理的修改到正確 是正確的行為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