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退文及多重帳號施行細則修訂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10-03 23:54:54
本修訂於 2016/10/07 00:00 生效
紅字為修訂內容,綠字為刪除內容。
原條文
第八條 稱發言帳號者,指使用者所持有之任一帳號遭水桶後以其他帳號繼續於本板發
表文章/推文、投票、連署等。
稱合併加重處分者,指水桶時間相加後兩倍計算。
第十一條 帳號部判定為同人持有之帳號者,依違規行為合併加重處分,發言帳號所發表
文章不問違規與否一律退文。
第十三條 多重帳號之處分於帳號部判定後執行,檢舉區第四條規範部分內容廢止。
修訂後
第八條 稱發言帳號者,指使用者所持有之任一帳號遭水桶後以其他帳號繼續於本板發
表文章/推文、投票、連署等。
稱合併加重處分者,指水桶時間相加後,依發言帳號數量加倍。
一個發言帳號兩倍,兩個三倍,以此類推,但五個以上十倍論處。
第十一條 使用者自行承認或帳號部判定為同人持有或使用之帳號,依違規行為合併加重
處分,發言帳號所發表文章不問違規與否一律退文。
非同人持有或使用,但於行為發生時為同人使用者,亦同。
第十三條 多重帳號之處分於帳號部判定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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