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以下規定變更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05 22:33:17
檢舉專區
1.檢附資料不足者得直接駁回檢舉案,使用者得於駁回後 24hr 內補件。
非因資料不足遭駁回檢舉案不得再提出,資料不足檢舉案未補件或再遭駁回亦同。
3.違規追溯期為十四日,以該違規發生日起算。
罰則為一個月水桶以上處分,追溯期為一個月,水桶半年以上為三個月。
逾期僅刪除相關發推文,將文章修改成違規內容除外。
4.板主得於檢舉次日起三日內處理檢舉,並公開處理結果。
遇特殊情況無法於三日內結案者,得於期滿後延長七日,最多延長兩次。
需進一步調查或移送主管機關查處,得先予結案。
板主若未能於追訴期內處理完畢,得延長一日。
若遇板主請假,則延長至銷假次日。
如板主1/1~1/20請假,1/21銷假,1/1文章追訴期至1/22,1/2至1/23,以此類推。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05 22:40:00
第四點第四行起丟錯地點 應為第三點規定溯 全面改訴
作者: aterasu (熱寶)   2016-09-06 02:39:00
推推
作者: Riesling (新的旅程˙由此去->)   2016-09-06 03:03:00
為什麼沒有第二點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9-06 06:04:00
因為沒有改到那條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