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打零工領到的薪資跟當初說好不一樣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18 13:56:24
※ 引述《bst788》之銘言:
板主釋第1050002號
本案參照民法第73條、第153條、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二項、第21~23條、第27條,由本板法律顧問釋疑,並授權板主無需標註原作者
、不影響原意之前提重新整理編寫內容。
契約成立,需由雙方當事人同意而為之,除法律明文規定需以「書面」契約為準(如
結婚)外,不論「口頭」或「書面」契約皆予成立。
勞資雙方已口頭約定工資,資方需按約定之工資發給,不得片面更改工資。
勞資雙方約定工資與資方規定牴觸,致勞方誤信而提供勞務,為資方內部疏失,不得
將損失轉嫁勞方,但勞方已得知牴觸仍提供勞務者除外。
若勞資雙方已達成口頭契約,而資方所提供之書面契約與口頭契約牴觸者,勞方可拒
絕之,若勞方同意,則牴觸部分以書面契約為準。
請嘗試與資方溝通,要求資方依先前口頭約定之工資給付,如不從,勞方可逕行離職
,並要求資方給付資遣費。
若資方仍拒絕給付與約定相符之工資,勞方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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