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離職後發現薪水有少

作者: ra065311 (蕭雲)   2016-08-17 05:35:19
※ 引述《TEATEARO (擁抱太陽的月亮)》之銘言:
板主釋第1050001號
本案參照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由本板法律顧問釋疑,並授權板主無需標註
原作者、不影響原意之前提重新整理編寫內容。
依勞基法第30條第五項,資方應保留勞方出勤記錄五年,台端可依同條第六項向資方
申請調閱該記錄副本,以確認是否未打下班卡,非單以資方片面說詞認定。
資方不得拒絕調閱相關記錄予勞方。
若經記錄顯示為勞方未確實打卡,資方可依內部規定(如員工守則)給予勞方合理、
正當之處分(如不記全勤),惟該處分不得牴觸勞基法或其他法律,違者無效。
資方亦需設法調查勞方實際上班時數,給予勞方與實際上班時數相符之薪資。
若勞方與資方無法取得共識,可向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調解勞資糾紛。
作者: lanyu1025   2016-08-17 18:11:00
板主辛苦了,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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