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爆卦]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4-07-08 14:56:32
※ [本文轉錄自 Gossiping 看板 #1Jku-hEN ]
作者: ilovesongyy (YY)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爆卦] 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 7/9 14:30
時間: Tue Jul 8 14:28:54 2014
連結:
http://ppt.cc/fPWq
內容:
「壓垮台灣創作人的最後一根稻草」
我原本應該要趕稿的,但即便今天無法睡覺,也必須告訴大家這件事,
拜託請各位花5分鐘看看這篇文章真的拜託拜託大家!!!!
7/9星期三下午2點30分,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8樓禮堂,
將召開第5次「著作權法修正草案公聽會」。倘若修正草案順利通過,
將會是壓垮所有台灣創作者最沉重的一擊。
http://www.epza.gov.tw/info.aspx?pageid=5550d9477f17eece&cid=409f8f9caca9df05
修正條文於網頁最底端
條文有太多荒謬之處,譬如對於「非營利目的」使用它人創作的權利過度擴張
(特別是音樂類作品);避免冗長,只向大家說明最可怕的第13條修正:
甲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
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前兩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乙案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雇用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
從其約定。前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簡單來說、依照修正結果,任何有雇主的創作者,在沒有契約明定下,
所有作品之版權將無條件歸雇主所有。更誇張的是,在乙案中,
如果沒有契約明定,創作者將連人格權都喪失!!!!!!!
也就是創作者無權聲稱他是該作品的作者,他的老闆才是!!
他的老闆付了薪水以後就變成「製造那個作品的人」。
倘若修正通過,台灣的創作圈將會永遠成為一灘死水。
7/9下午,台大側門智財局一樓廣場,將會有一群伙伴為全台灣的創作者怒吼,
如果你支持台灣音樂人、台灣畫家、所有用靈魂豐富台灣內涵的創作人,而且時間允許的話,
請務必到場支持!!或者分享這個訊息、用任何方式告訴大家這件事。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reation
夥伴們的粉絲頁,請給他們加油!!
我是一個極為渺小的創作人,這也是我能為這件事做到最大的影響了。
希望二十年後,台灣還能是一塊寶地、能夠讓我站在上面,畫台灣的故事。
作者: alanlin1283   2014-07-08 14:29:00
幫高調
作者: daiKagishi (かぎじん)   2014-07-08 14:29:00
煩ㄟ 這是支線唉是主線啦
作者: japan428 (牽著妳走 :D)   2014-07-08 14:30:00
又要修了喔 啃
作者: chungyiju (海-綿-寶-寶)   2014-07-08 14:30:00
為什麼要這樣啊 完全不把真正創作的人放眼裡
作者: FinnF (Finn FUCKSON)   2014-07-08 14:31:00
什麼鬼法案...
作者: roxannetang   2014-07-08 14:31:00
.......
作者: gino0717 (gino0717)   2014-07-08 14:31:00
蟑螂法案
作者: a1122334424 (kuroneko)   2014-07-08 14:32:00
起碼用錢買啊
作者: mankaro (薰衣草森林)   2014-07-08 14:33:00
鬼法案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33:00
這案子先前就戰過了 你不喜歡乙案是一回事
作者: alvar (( ′-`)y-~)   2014-07-08 14:34:00
天阿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34:00
但你講這根本闢話 受僱人用雇用人的資源所創作的東西雇用人有啥不對 你是僱傭關係不是出資委聘
作者: ellisnieh (落魄書生)   2014-07-08 14:36:00
高調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36:00
他媽的要戰之前也先去搞清楚著作權法好嘛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7-08 14:38:00
看起來好像不是很恐怖的那麼回事 而且在立法院還有的吵
作者: kenyun (中肯阿皮)   2014-07-08 14:39:00
著作人通稱作者 老闆頂多拿著作財產權…上一個靠雇用員工 作為上萬筆專利發明人的 就叫愛迪生
作者: white07 (白色七號)   2014-07-08 14:40:00
高調
作者: turbomons (Τ/taʊ/)   2014-07-08 14:45:00
資方政府的一貫作為
作者: silver451   2014-07-08 14:45:00
作者: LeeAo (我們還有未來)   2014-07-08 14:46:00
似是而非。
作者: callmeanswer (80摳)   2014-07-08 14:46:00
阿就契約明定阿.....有差嗎= =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08 14:47:00
民法懸賞廣告也是一樣的規定啊.....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47:00
我話講句難聽點 台灣的創作人有多少事soho族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08 14:48:00
另有聲明的話 業主就把專利都幹走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48:00
他們是適用這法條嘛 還是出資委聘的規定
作者: screwer5566 (我尻故我射)   2014-07-08 14:49:00
如果法律規定原則上屬於行為人所有,例外契約另訂的話那大概例外情況的量會大於原則情況的量 全用契約另定業主又不是呆子 他就是要幹你的著作權利啊 不x不要x
作者: qooisgood (不告訴你)   2014-07-08 14:50:00
壓倒台灣創作人這話聽了就一肚子火
作者: VVizZ (我很窮)   2014-07-08 14:53:00
說真的壓倒台灣創作人的應該是某些**ST之流的著作權團體
作者: twdvdr (風中的一粒沙)   2014-07-08 14:54:00
幫著慣老半凹員工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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