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板規修正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21-06-17 10:37:38
板規所有數字變更為國字。
第 7 條
第1項
[新聞]文章之標題應填入該新聞標題外,內文應有下列內容:
第3項
[整理][新聞]文章不得有下列內容:
四、與內文無關或無從得知之聳動誤導標題。
原第6、7項獨立成第 8 條,其餘條次遞移。
原第 9 條條號不變,變更如下:
[Live]文章之標題應填入該記者會之名稱外,內文應有下列內容:
一、日期時間:宜以西元紀年,並填入表定開始時間。
二、單位名稱。
三、出席名單:惟未公布者得留空。
四、連結。
前項第四款之連結順序規定如下:
一、官方網站,或官方社群媒體之連結,若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亦包含其首長之社
群媒體連結。連結順序宜排列如下:
(一)官方網站。
(二)官方社群媒體。
(三)首長社群媒體。
二、國內外新聞媒體之連結,並應盡可能放入所有可知之連結,連結順序宜排列如下,並
宜以電視台頻道編號順序或字首之注音符號順序排序之,若首字為英文者,則置放於所有
首字為中文之媒體之後:
(一)報紙媒體。
(二)電視媒體。
(三)純網路媒體。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定記者會時間,至開始記者提問止,不得發表任何文章。
前項時間不足三十分鐘者,以三十分鐘計。
中央政府各部會與記者會直接相關之新聞稿及其摘要文,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原第10條順序不變
原第8條變更為第11條。
原第11條後條次遞移。
原第12條變更如下:
違反第三條者,原文退回。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八條第二項者,原文得退回,處水桶三十日以上。
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二至第七款者,處水桶三十日以上。
違反第十一條者,原文得退回,處水桶一年以上。
原第13條第三項變更如下:
仍不服者,得自處分公告後七日內至ActService申訴。
原第14條變更如下:
本板規自公告起施行,修正時亦同。
惟修正板規公告得另定施行時間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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