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犯下性侵案的人還可以入圍?

作者: frostyfish (霜魚)   2019-10-02 22:26:29
: 在原文下推文一堆,我覺得對原 PO 不尊重,在此跟 Donkilling 道歉。
: 我整理一下我的論述。
: 法律,是最低的社會底線。
: 最低,代表這條線後面沒有空間;一旦跨越,你就必須接受懲罰。
: 刑法,其規範的底線,幾乎都是「傷害別人」的生命、身體、財產等等作為前提。
同意
: 而殺人、性侵、傷害,則是最直接對被害者造成損害的犯罪類型。
: 這些犯罪,連「第一次發生」都不應該容忍。
算是我計較文字,我認為既然這些舉止被視為"犯罪"而讓司法有權進行裁罰,
那這些行為其實已經不算是被"容忍"了。
所以原PO所認定的"不能容忍"的反應是以下哪一種 :
1.死刑
2.除了刑罰外也用民意進行懲罰
1先跳過,2的話要怎麼樣的懲罰才算適當?
: 你說殺人也可能是過失致死,義憤殺人、防衛性殺人。傷害也可能是過失傷害。
: 但是性侵強暴,有任何不可抗力的原因,讓你去性侵別人?
基本上除了精神狀況不佳或濫用藥物等,其餘的犯罪行為大多符合這段論述,
所以我想原PO的重點應該在於這種侵犯的傷害嚴重性
: 刑法最主要的目的不是懲罰,是嚇阻。
: 當然沒辦法 100% 嚇阻,但評估代價是所有生物的本能。
: 如果對一個犯罪者,社會的標準是「關過就算」、「一筆勾銷」。
: 那所有傷害人的作為,都能以刑度被量化。
: 但大家都知道,很多已經造成的傷害,是無法量化的。
: 對於一個強暴犯,你認為造成的傷害可以被量化為 「2 年、10 年」?
: 刑法之所以不能全部唯一死刑,是因為要有程度區別。
: 馬路上撞死三寶,跟拿刀去捷運大開殺戒,程度上是不一樣的。
這段我可以理解為
"因為刑罰的主要目的是嚇阻,
那當刑罰的懲罰(或報復)成分不符民意,
那民眾有權且理應用自己的手段去執行自己認為的正義" 嗎?
: 所以社會道德上的態度非常重要。
: 當社會上對於這些犯罪者的態度是:
: 你犯的錯不能被社會所容,也不會因為你被關過而一筆勾銷,你需要實際地一輩子負責。
: 這單純比你犯罪會被關,還多了一層嚇阻性。
: 日本病態的社會封殺,讓那些殺人強暴犯,即使出獄後,仍然必須面對他的罪過的後果。
: 日本不是沒有那種喪心病狂的惡徒,但他們的治安是世界前三。
: 當然不會 100% 嚇阻,但仍能有效嚇阻。
這段我反對,原PO都說這是一個病態的社會系統了,後面卻又只針對治安這個數據去看
那管理治安背後的代價呢?
如果今天目標就是只有治安那日本好棒棒,
但是這種方法就是無端多製造出一票罪犯家屬的受害者,
嚇阻可能是有吧,但這只是一個tradeoff
: 推文舉出有人「那不如同歸於盡」,不會因為會被關或社會制約而停手,反而大幹一票,
: 主張不應該有社會封殺。那你要不要主張把刑法也一併廢了?
其實這句反過來講也對欸:
因為有社會封殺,所以民意可以兼具懲罰與訓誡功能
那乾脆把刑法也一併廢了XD
我說一下我的看法:
我贊成某種程度的社會懲戒,但因為社會懲戒的界線很難定(後面會提),
所以這種超看個案的東西....其實沒甚麼好討論的
: 同樣殺人,蓄意殺人的人關完出來,繼續被社會封殺,形同死刑。
: 但日本也有過失殺人或義憤殺人的人,服刑出來被社會同情,獲得第二次機會的。
: 你說這樣的社會是錯的嗎 ? 是惡的嗎?
我覺得少數例子不值得當論述欸,原PO你怎麼看?
或者說如果真的要討論,那是不是該把"過失殺人或義憤殺人,出來繼續被社會封殺"的人
也放在一起看呢?
: 強暴犯,老實說我想不出任何理由,應該給予機會,即使已經受刑。
: 因為他傷害人時,並沒有給予對方機會,而且他知道自己在幹什麼。
: 這樣的人,請你們說說,為什麼要容忍他們犯「第一次」?
同前面,很多類型的案例都符合你的說法
搶劫竊盜詐騙性侵性騷擾,大家心裡對不同類型的嚴重度認定都不同,怎辦?
另外我不懂所謂的容忍第一次指的是什麼,原PO的意思是第一次的刑罰沒有重到算"刑罰"
只有死刑才算嗎?
如果今天刑罰不是死刑,就要用民意以接近死刑程度的方式去罰,這樣嗎?
(沒有嗆原PO的意思,請見諒)
再強調一次,我支持部分的民意壓力,只是我也覺得民意太難控制,也太容易被操控,
要讓民意變得比法律還有報復性及嚇阻性,那是一件有點恐怖的事情
: 有些錯,是一次都不能犯。
: 犯錯的當下不給別人機會,也不應該要求社會給予機會。
: 法律是道德的底線,如果把道德退到跟法律同一條線,你認為這樣的社會才是正確的?
其實我贊同民意也是行為約束力的一大環節,
畢竟法律與道德皆出於民意
但民意的問題出在沒有標準(且沒有強制力),各說各話在所多有
1.要怎麼量刑? 標準誰訂? 誰來執行?
當大家都想當判官兼劊子手的時候,誰來給予我們資格?
民意嗎?還是心證?
2.當民意開始執行正義,會不會又產生其他的受害者?
在我的看法,民意永遠是比法律簡單的工具,易理解(或至少人們會自以為理解),易執行
但民意的風險就是那麼大,做很簡單,但是一旦做超過了沒有人能負責
而司法就是個相對有架構的流程,修法及執行速度也許會短暫落後民意,
但整體的處理機制是比民意還要穩健的
當一個法治國家的人民在遇到事情時多半不選擇去利用或促進司法機制,
而是都偏好直接用輿論力量希望對本人造成傷害
那這個國家的法治已經慢慢失去力量了
推到極致,人民不再依賴/需要司法的力量,轉而自己當劊子手
那這個國家應該也差不多了ㄅ
作者: eveningcloud   2019-10-02 23:28:00
這和電影版有啥關係啊...有版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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