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證的所得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刑補字第 9 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聲請刑事補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請求人 陳文鍾
查聲請人係以每日最高額之標準請求補償,本院審酌聲請人
遭羈押時年齡為56歲,當時係擔任署立新竹醫院院長,兼任
國立台灣大學醫院教授,當年度之所得為5,890,488 元,此
有聲請人訊問筆錄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
附卷可佐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補償決定書
111年度刑補字第18號
補償聲請人 即受害人 李孟儒
聲請人遭羈押時擔任執業醫師,具有相當社經地位,因羈押
而遭原任職機關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予以
停職,迄至聲請人獲具保停止羈押後,始予復職,有國立臺
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100年8月18日台大新分人字
第1000005608號令(聲證5)可稽,其遭羈押前一年度
(即99年)自行政院衛生署新竹醫院(100年7月改制更名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領取薪資所得為
808萬2,355元,有聲請人之99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可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