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修正病歷問題

作者: daze (一期一會)   2019-05-01 20:19:49
推 johnyang : 此篇範圍為私人診所 為私文書 若為公立醫院之病歷 05/01 00:30
→ johnyang : 公家機關屬公文書 適用法條不同 05/01 00:30
推 herculus6502: 推。敢問公立醫院法條為?罰責是否有所加重? 05/01 05:19
→ jackshyu :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 05/01 10:32
→ jackshyu :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05/01 10:33
→ jackshyu : 期徒刑。(刑法第213條) 05/01 10:33
公立醫院要適用刑法213條,會有些疑問。
1.公立醫院醫師是否為公務員?
服務於公立醫院之人員,除合於修正後刑法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後段所規定之依法令
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外,應不具修正後刑法所稱之公務員身分。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6231號 刑事判決)
但如果是有行政職務的醫師,比如院長等,就可能會有公務員身份。
2.公立醫院病歷是否為公文書?
公文書依照刑法第10絛第3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同條第2項有關公務員之定義:「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
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
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至所謂公共
事務,指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而言。病歷記載之目的,係為病人健康資訊、病情處
置情形及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留下紀錄,因此病歷及摘要之製作係屬私法行為,非屬前
揭所稱之公共事務,故非屬公文書。
( http://old-teng.blogspot.com/2015/03/ )
據說這個來源是98年7月 10日衛署醫字第0980015903號函。
但我沒有找到這個函,僅供參考。
By the way,
根據98台上6231與後續的98重上更(二)133
公立醫院開立的診斷書,也屬於私文書而非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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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解釋公立醫院醫師為公務員,病歷為公文書,可能會衍生一些問題。
比如病患在被問到history時說謊
可能會成立刑法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再接上刑事訴訟法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公立醫院整天光送病患去地檢署就飽了。
推 Falciparum : 那請問一下手術同意書幫VS簽名算是偽造文書嗎 05/01 11:12
可能會觸犯刑法210條。
但若得主治醫師明示同意,就不會成立。
作者: herculus6502 (金麟豈是池中物)   2018-05-01 05:19:00
推。敢問公立醫院法條為?罰責是否有所加重?讚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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