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非末期病人同意DNR 有無法律效果?

作者: EnzoMaybach (SLR)   2019-01-14 00:12:57
鍵盤醫師來簡單回一下
希望拋磚引玉、有請其他大神來共鳴了
1) 非末期的病人,醫師不急救是否有刑責?
(不適用安寧緩和條例之病人)
有!
即便病人簽署各種同意文件、放棄文件啥的一樣
(樓主的條文查得很明確了)
前立委楊玉欣有向衛服部和法務部行文諮詢,在104年兩部招開專家會議之後的回文
是有違反法律的問題
所以這也是催生"病人自主權利法"的由來
(也就是現行制度下,很多醫療人員遊走在法律邊緣的問題)
2) 有個漏洞在於安寧緩和條例只說了末期、但未定義什麼是末期
反倒是健保在於安寧照顧部分(病房共照居家)幫補充定義了
但是,這只限於健保給付的範圍
意思,有種末期是醫師認定、但健保不付錢的末期
可不向健保討錢或有膽不怕健保整筆核刪的就可以 佛心一下幫病人
3) 以現況來說,有了病主法,那這樣的病人可以受益嗎?
A) 還是要經過ACP(諮商門診)、諮詢醫師核章後的AD(預立醫療)才會有效
B) 但是病主法的五大類:末期(同安寧緩和條例)、永久昏迷、植物人、
失智症或政府公告,都不適用樓主的病人是COPD + AE
所以繞了一圈還是回到原點
4) 那現行之下還可以怎樣幫忙病人?
其實還是可以,因為壓了個COPD了,所以這部分還有機會
如果DM + HTN + HCVD + CKD(還不到洗腎) + dyslipidemia典型內科病再加上
pneumonia + septic shock + acute resp. failure
那還是沒有一條可以算得八大非癌,這樣臨床常見狀況會更棘手
5) 道德良心推廣一下(我不是病主法講師或推廣co-PI)
第一線醫療人員尤其是五大類或在ICU、重症末期病人走跳的
要多了解一下病主法+安寧條例
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事情並非那麼合法,
就看佛心幫了100個、怕不怕有1個病家喪心病狂的!
※ 引述《jerry800206 (. . #)》之銘言:
:   最近在研究「病人自主權利」的這個主題。有個結論,但沒有非常確定,來請問大家
: 看是否有人知道。
:  
:   我先把假設的情境說出來,接下來說我判定的結果,再說如此判定的依據。若結論
: 不正確,還懇請大家指教,感謝!
:  
: 情境:
:   今天有位 80 歲男性,過去抽菸 50 年,近年來因為 COPDAE (慢性阻塞性肺病急性
: 發作),細菌感染住院多次,沒有癌症或其它末期疾病 (近期內死亡不可避免之疾病),病
: 人平常平地行走時不太會喘。
:   這次病人再度發燒、呼吸變喘、痰變多且呈現黃稠,胸部 X 光顯示右上肺浸潤 (以
: 上情況表示病人高度可能又是肺炎感染)。病人來到醫院在初步給予支氣管擴張劑後,仍
: 需要使用 O2 mask (氧氣面罩),喘的情況才較獲改善。
:   因為病人喘的情況比較厲害,醫師與病人討論說明病情之後有可能惡化,屆時,醫療
: 處置有兩種方向:其一是「希望儘可能延長生命」,具體的方式是「插管後送進加護病房
: 、用呼吸器幫助呼吸」,缺點是「病人有可能肺功能無法恢復,之後呼吸器拔不掉」;其
: 二是「希望儘可能讓病人舒服」,具體的方式是「不插管,呼吸喘的話就給予病人嗎啡,
: 讓他舒服」,缺點是「病人很可能因為這樣,這樣做之後他就會過世」。
:   病人意識清楚,在聆聽說明之後,很明確地表示希望採取後者的處置,也就是「病情
: 之後即使惡化,也不要接受插管」。之後,醫生讓病人簽署了相關的文件。故事結束。
:   
: 判定:
:   據我所知,不管這份文件是什麼,它都無效。也就是說,如果這位病人後來病情惡化
: 需要插管,醫生如果沒有採取插管,那麼法律會判定「當班的醫生處置有問題」。
:  
:  
:
: 理由:
:   醫師將成立〈刑法〉第 275 條 的罪責,且違反 〈醫師法〉第 21 條,並因不符合
: 末期病人或其它條件,無法適用〈安寧緩和條例〉 或 〈病人自主權利法〉來阻卻違法。
:  
: ───────────────────────────────────────
:  
:   講完了,雖然這結論直觀上感覺就很不合理,不過照著法律的邏輯跑,我目前是認為
: ,結果應該就是這樣吧?有不正確之處懇請指正。
:  
: 相關法條附於下:
:  
: 〈刑法〉第 275 條
: 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 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 〈醫師法〉第 21 條
: 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3 條第三項:
: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
: 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  
: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 7 條:
: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
: 理人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
: 書。
: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  
: 〈病人自主權利法〉第 14 條:
: 病人符合下列臨床條件之一,且有預立醫療決定者,醫療機構或醫師得依其預立醫療決定
: 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
: 一、末期病人。
: 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 三、永久植物人狀態。
: 四、極重度失智。
: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
: 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 前項各款應由二位具相關專科醫師資格之醫師確診,並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二次照會確認
: 。……
: 另外,健保對「八大非癌」末期病人之介定補充,肺部份相關疾病如下:
: 四、慢性氣道阻塞疾病,他處未歸類者
: 慢性阻塞性肺病 Chronic Obstructive Pulmonary Disease – COPD
: 休息時就會喘,且病況持續惡化 (如: 反覆因肺炎或呼吸衰竭需送至醫院急診或住院),
: 合併以下任一狀況:
: 1. 即使使用氧氣,然而PaO2≦55mmHg、PaCO2≧50mmHg 或 O2 saturation≦88%。
: 2. FEV1≦30% of predicted。
: 3. FEV1持續下降且速度每年大於40 mL。
: 我同時也請問了 FB 大神,就也留上網址(雖然這裡人應該比較多),
: 但想說有興趣的人或許可參考相關留言: https://goo.gl/PszM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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