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感想] 公開致歉文

作者: Holmes7 (El Mundo)   2018-04-07 15:47:49
※ 引述《aneshsiao (ed105905)》之銘言:
: ※ 引述《antiyahoo (漫漫長路萬寶路)》之銘言:
: : 請問一下有沒有工作證證明你的身分
: : 有經過劉醫師同意嗎
: : 那時候護理師的態度如何
: : 我n年前pgy也run過ER
: : 護理師的態度真的科科
: : 當然她們很急我能體諒
: : 除非他是指著護理師罵
: : 否則不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 : 因為沒有特定對象
: : 指的是全部還是特定對象
: 你
: : 。
: : 今天值班hen無聊
: : 先幫你備份一下
: : 我相信他們之間應該早就有恩怨
: : 你po的也明顯偏頗護理師
: : 謝謝
: === === === === === === === ===
: 這個ptt的文章陳護理師用別人的帳號來敘述
: 事情的經過,這個點會是讓陳護理師在法庭上
: 被一刀斃命的癥結點!其實事發當時兩方言語衝突雙方都有失禮的地方,劉醫師罵髒話只
: 是工作壓力下舒發情緒並無特定對象,這部份不
: 應該有刑責的問題。
: 但是就是這個但是,陳護理師在ptt醫學生版描述當時事情經過與事實不符,對劉醫師專
: 業
: 醫療形象造成傷害,借用他人帳號自稱主治醫
: 師,這確定是公然侮辱,譭謗,違反醫師法自稱主治醫師,這犯了幾條法律?我都不會數
: 了!
: 本來陳護理師沒什麼大錯,後來的動作,
: 一著錯滿盤皆輸!真的要GG了!
4降der
強者我朋友前幾年考上衛生技術地特三等
在某縣市衛生局醫事科擔任技士
因為考試需求有精讀過許多醫療法規
剛才他跟我講違反醫師法7-2條:
非領有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醫師名稱。
非領有專科醫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科醫師名稱。
然後罰則在醫師法第28-2條:
違反第七條之二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PS:我並不是強者我朋友 不要問我為啥知道 謝謝
作者: tmlc (置身於Asgard)   2018-04-07 15:48:00
原來是擅長醫師法的朋友啊
作者: UK5566 (大英帝國56)   2018-04-07 15:49:00
實習醫學生常被介紹為某某醫師這樣可以嗎
作者: yonipin (胖胖)   2018-04-07 15:51:00
是自稱?還是被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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