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黃慧夫能否翻盤?

作者: evoxosbios (小熊)   2018-03-20 22:02:45
最近FB看到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推刑事訴訟法的新定條文,看到黃慧夫醫師入鏡說:「
在台灣千萬不要當醫生,當醫生是個豬狗不如的行業」
忍不住跑去翻了翻他最後一次的判決書,發現
「「「我好像找不到什麼問題= =?」」」
感覺就是在病人車禍後,發生腔室症候群,進行筋膜切開術,術後只有頭兩天看過病人,
未注意小腿是否持續缺血壞死與末梢血液循環狀況,沒有發現缺血與及時進行血管攝影,
最後造成病患截肢
(原來膝關節脫臼,會傷害腂動脈,造成血栓堵塞血管與下肢壞死@@)
深怕是小弟我資質駑鈍,特地來請教各位學長姐,臨床上是不是有我看不到的眉眉角角需
要注意?
以下附上當初的新聞報導與最後一次的判決書全文
2011-05-05 中國時報 【李忠憲/新北市報導】
板橋地檢署針對李姓少年去年因車禍被送進亞東醫院治療,因動刀主治醫師黃慧夫疏
失導致少年小腿必須截肢,去年三月將黃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後,檢察官認為少
年住院期間,值班醫師黃振達與陳盈達,每天負責巡房觀察傷口卻沒發現異狀,明顯
也有疏失,昨再將黃、陳兩醫師起訴。
九十七年八月,身高一百九十公分,體重也有百公斤的李姓少年,偷騎爸爸的機車外
出,快到家時超速失控撞上路邊的汽車,重創右小腿。經送板橋亞東醫院治療,由整
形名醫黃慧夫幫他縫合,在醫囑有寫術後要做血管攝影確定是否有縫合好,結果竟忘
了做,導致少年小腿持續內出血組織壞死,最後轉送林口長庚。
由於小腿壞死嚴重,長庚醫師最後只能幫他截肢,家屬認定亞東害少年永遠缺一條腿
,因而控告醫院醫療疏失。
黃慧夫警訊時辯稱,少年手術後末梢血液循環良好,因此血管攝影並非必要。但檢察
官與醫審會都認為,大傷口手術醫師必須持續觀察血液循環是否恢復,黃疏於注意導
致少年截肢,因此有過失,去年三月已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將黃起訴。
檢察官再調查,認為少年術後在亞東住院四天,期間由黃振軒(三十二歲)、陳盈達
(三十一歲)醫師值班巡房,二人都有看過少年小腿傷勢,確定有滲濕甚至造成固定
石膏變形,卻未紀錄在病歷上並報告黃慧夫,導致少年小腿持續內出血必須截肢,明
顯有疏失,依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嫌將二人起訴。
李姓少年去年接受媒體訪問時相當難過,因家境不好,父母及祖母都在打零工,以後
只能靠自己好好唸書,希望將來朝電腦網路發展,開創一片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66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 易字第1330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3575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
判決撤銷。 黃慧夫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致重傷,處有期徒 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慧夫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
金會附設亞東紀念醫院 (下稱亞東醫院)之醫師,以執行醫師業務為業,係從事業 務之
人。李宗曜於97年8月7日下午4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右 下肢受有傷害至亞東醫院急診室就
診,由急診醫師蔡振流安 排X光檢查,經觸診發現李宗曜右下肢膝蓋、小腿部位腫脹 、
足背動脈無跳動症狀,而會診黃慧夫後,黃慧夫判斷為「 腔室症候群」,黃慧夫於同日
下午6時許即為李宗曜實行右 下肢「筋膜切開術」,術後李宗曜轉入一般病房接受照護。
黃慧夫身為李宗曜開刀之主治醫師,應詳細注意病人之病情 ,尤應注意觀察病患李宗曜
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 環是否良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
未注 意及此,僅於手術當天後及次日(8月8日)有前往李宗曜病 房觀察李宗曜末梢血液
循環情況外,即未再前往李宗曜病房 查看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
是否良好 。李宗曜術後傷口持續滲血,遲至於同年月9日晚間7時15分 許及同年月10日中
午12時許,值班醫師黃振軒、陳盈達始分 別前往探視李宗曜(黃振軒、陳盈達部分另經
前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續字第609號提起公訴,嗣經黃振 軒、陳盈達與
李宗曜達成和解撤回告訴而判決公訴不受理) 。嗣李宗曜右下肢血液循環狀況持續惡化
,於同年月11日10 時30分許起右下肢傷口持續出現黃褐色滲液及惡臭,已有組 織壞死之
情形發生。李宗曜因於同年月9日以後之住院期間 ,黃慧夫均未至病房查看,乃於97年8
月12日凌晨0時30分許 ,自行轉院至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林口分院(下稱長庚醫 院)治
療,經該院醫師診斷為「右膝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 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
性壞死及敗血症」,而施 行右下肢截肢手術。 二、案經李宗曜訴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察署(現改制為新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刑
事訴訟法有關傳聞法則及其例外規定(第159條之1至第 159條之5),如條文已明定得為
證據者(如第159條之1第1 項),或依規定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如第159條之1第2項) ,
而當事人未抗辯其有例外否定證據能力之情形者,即無庸 就其如何具有證據能力而為說
明。本件證人李文財、游家偉 於偵查中既係以證人身份具結陳述,且觀其筆錄製作之原
因 、過程等,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證人李文 財、游家偉於偵查中以證
人身份具結之陳述自得為證據。又 本院下列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卷內之文書、物證)
之證據 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 當事人等於本院亦均
未主張排除其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 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
據並無顯不 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 之4反面解釋及第
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告訴人李宗曜於97年8月7日
下午4時因發生交通事故致右下 肢受有傷害至亞東醫院急診室就診,由急診醫師蔡振流安
排 X光檢查,經觸診發現告訴人李宗曜右下肢膝蓋、小腿部位 腫脹、足背動脈無跳動症
狀,而會診被告黃慧夫後,判斷為 「腔室症候群」,被告即於同日下午6時許負責執行李
宗曜 之右下肢「筋膜切開術」,術後告訴人轉入一般病房接受照 護,期間均未接受血管
攝影檢查,告訴人李宗曜嗣於97年8 月12日凌晨1時,自行轉院至長庚醫院,並於同日凌
晨3時28 分為右膝X光檢查,發現右膝關節脫臼,上午10時32分為血 管攝影,發現右膝後
側膕動脈栓塞,經該院醫師游家偉診斷 為「右膝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部血管外傷性阻
塞併發右下 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於晚間7時許進行李宗曜右下肢 之截肢手術等情
,業據證人蔡振流、游家偉於原審證述明確 (見原審卷一第368頁反面、第401頁反面)
,並有亞東醫院 病歷影本及該院X光照片8張、長庚醫院病歷影本及該院X光 與血管攝影
照片14張等件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一第86至95頁 、第144至160頁、原審卷三第54至117頁
、第118至281頁) ,堪信為真實。參以長庚醫院97年8月12日凌晨3時28分對告 訴人李宗
曜右膝X光檢查報告顯示「dislocation of right kneejoint(即右膝關節脫臼)」等情
,及於同日上午10時 32分對告訴人李宗曜右下肢為血管攝影報告顯示「Total transecti
on of right popliteal artery,above the knee joint(即右膝關節後側膕動脈橫斷)
」等情,有長庚醫院 影像診療部-復健、兒童、急診大樓檢查會診及報告各乙份 在卷可
稽(見原審卷三第144、182頁),可見告訴人李宗曜 於97年8月12日轉院至長庚醫院時,
右下肢膝關節已呈現脫 臼狀態,並有膕動脈損傷情形。復依證人游家偉於偵查及原 審審
理中具結證稱:伊在看李宗曜下肢狀況,已有很臭的臭 味,且發炎的指數很高,白血球
也很高,我們在臨床上判定 這是敗血性休克,原因是膝蓋脫臼,使膕動脈血管內皮受損
,開始增厚,血流會受到壓迫,造成血塊及血栓,導致膝蓋 後側膕動脈栓塞,右下肢循
環不良產生傷口感染,引發敗血 性休克,又因無法修復血管,且組織已壞死,為不可逆
缺血 性壞死,故建議截肢等語(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他字第876號卷,下
稱偵一卷第271至272頁,原審卷一第 401頁反面至第402頁),長庚醫院97年8月12日晚間
8時7分 手術記錄單亦載明「1.right lower leg ischemic change with sepsis 2.right
knee dislocation with popliteal artery occulsion,右膝外傷性脫臼未復位、膝部
血管外傷 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等情在卷可參(見 原審卷三第165頁
),足徵本件告訴人李宗曜右下肢係因右 膝脫臼移位壓迫膕動脈,致血管阻塞,產生缺
血性組織壞死 及敗血症,因而截肢,換言之,告訴人李宗曜右膝脫臼移位 壓迫膕動脈致
血液循環不良,實為其受有截肢重傷害結果之 直接原因甚明。 二、按一般術前因血液循
環障礙(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切開 術治療之術後照顧,其重點係於末梢血液循環是
否足夠。黃 慧夫身為李宗曜開刀之主治醫師,應詳細注意病人之病情, 尤應注意觀察病
患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 是否良好。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亦認
「一般術前因血 液循環障礙(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切開術治療之術後照 顧,其重點
係於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足夠。本案依術後照顧紀 錄,並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此
部分有違醫療常規。 若黃醫師術後照顧未觀察患肢血液循環狀況,顯未盡診療上 之注意
」,此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 第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參(見原
審卷三第385至388頁反 面)。而被告僅於手術完成後有教導實習醫師林立芳觀察李 宗曜
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恢復,及手術後次日(8月8日) 有前往李宗曜病房查看外,即未
再前往李宗曜病房查看注意 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而
李宗曜手術後傷口持續滲血,於同年月11日10時30分許起右 下肢傷口持續出現黃褐色滲
液及惡臭,已有組織壞死之情形 發生。此除經證人李文財於偵查及原審證述甚詳外,並
有亞 東醫院97年8月11日之護理紀錄「病人傷口有黃褐色分泌物 伴有臭味」在卷可參(
偵一卷第13頁),堪認李宗曜於亞東 醫院手術後住院期間,已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
部血管阻 塞情形。縱被告於手術後臨床觀察病人李宗曜「末梢血循可 」,惟因血液循環
障礙(腔室症候群)而接受筋膜切開術治 療之術後照顧,其重點係於末梢血液循環是否
足夠,被告自 應持續觀察李宗曜之末梢血液循環。如被告於李宗曜手術後 之8月9日起之
住院期間均能前往李宗曜病房持續觀察追蹤李 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
否良好,當發現末 梢血液循環不良時,自應再詳為檢查,以查明血管阻塞情形 ,再加以
解除壓迫來源或為血管重建手術。本件被告於李宗 曜手術後之8月9日起之住院期間,按
當時之狀況,被告並無 不能至李宗曜病房觀察注意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 血液
循環是否良好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 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
好,致因未能即時發現李宗 曜有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情形,而致李宗曜膝
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而施行 右下肢截肢手術。被告顯未
盡診療上之注意,自應負過失之 責任。被告雖辯稱:伊手術後均有至病房查訪,也有帶
實習 醫師林立芳一同去查訪,惟證人李文財於原審審理時證稱被 告僅來過病房1次,是
在李宗曜開完刀後在病房外面遇到的 等語(原審卷一第361頁),證人林立芳於原審及本
院審理 時亦證稱:在手術結束前,黃慧夫有要我接觸病人的腳查看 血液循環之情形,97
年8月8日有跟一位醫師去李宗曜病房查 訪,除此之外並未與任何醫師去查訪李宗曜等語
(原審卷一 第543頁反面、547,本院卷93至94頁),被告辯稱手術後均 有至李宗曜病房
查訪之事,與證人李文財、林立芳之上開證 詞相違,亦不能提出病程紀錄以證明其確有
於97年8月9日至 8月12日有至病房觀察李宗曜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之 事,被告上
開辯解顯難採信。又被告辯稱:李宗曜至長庚醫 院後發現膝關節脫臼,應是轉院運送過
程中所發生云云。惟 查原審函請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本案李宗曜餘 97年8
月12日凌晨1時許轉出亞東醫院,至同日凌晨2時19分 送抵長庚醫院,此一運送期間(約1
小時19分),是否足以 發生右下肢脫臼壓迫膕動脈阻塞病發紺之情形?」,經衛生 福利
部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為「 膝關節脫臼而壓迫膕 動脈,會立即導致膕動脈血管阻
塞,患肢會立即呈現發紺現 象,若膝關節脫臼而壓迫膕動脈,然未立即將膝關節復位,
以解除血管阻塞,則4至6小時內即可造成肌肉組織壞死。 本案依術後護理紀錄,自97
年8月10日(應係8月11日之誤) 10:30始記錄傷口有臭味,此時可判斷傷口已產生組織壞
死 。 運送病人期間,原本受傷之膝關節若經外力撞擊,有可 能比一般人容易產生脫臼
,亦可能因發生脫臼而壓迫膕動脈 致阻塞發紺之情形,惟於如此短暫時間內,不會發生
組織壞 死」,此有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編號 0000000號鑑定書附卷
可參(見原審卷三第385至388頁反面 )。則李宗曜於運送期間固有可能發生脫臼而壓迫
膕動脈致 阻塞發紺之情形,然運送期間所發生脫臼而壓迫膕動脈致阻 塞發紺之情形,尚
不致發生組織壞死,然李宗曜於長庚醫院 接受截肢手術之原因即係因組織壞死,因此,
可推知李宗曜 於轉送長庚醫院之前即已發生脫臼,從而導致組織壞死之截 肢重傷害結果
發生,至為明灼。被告辯稱:李宗曜至長庚醫 院後發現膝關節脫臼,應是轉院運送過程
中所發生云云,亦 與卷內事證不符,而難採信。 三、至於證人即亞東醫院97年8月9日值
班醫師黃振軒於原審證稱 :伊過去幫李宗曜換藥,其當時傷口紅潤,為正常的濕滲, 並
無其他異常等語(見原審卷一第508頁反面至第509頁), 證人林立芳於原審證稱:伊在9
7年8月8日看到告訴人李宗曜 小腿有包紮,外觀沒有滲血情形等語(原審卷一第544頁)
,及證人即亞東醫院97年8月10日值班醫師陳盈達於原審證 稱:當時更換副木後,有個常
規動作係確認末梢血液循環, 可由按壓指甲,觀察血液回復的狀況來決定,本件有更換
副 木,但不記得血液循環狀況,但應無異常,又當日晚間6時 護理紀錄記載微滲粉紅色
表示血液循環良好等語(原審卷一 第513至515頁反面)。惟證人林立芳僅參與97年8月7
日之手 術及次日有到病房查看李宗曜情況已如前述,至於後續李宗 曜病況變化伊並未參
與見聞,證人黃振軒、陳盈達亦係本案 過失傷害之被告,其證言與自己是否需負過失責
任具有相當 之關聯,難免偏頗,且該2人之證述並無任何病程紀錄可資 證明,又衛生福
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亦認定「本案依術後照 顧紀錄,並未能呈現末梢血液循環狀態,有
違醫療常規」, 況,本件李宗曜右下肢確係因右膝脫臼移位壓迫膕動脈,致 血管阻塞,
產生缺血性組織壞死及敗血症,因而截肢。是上 開證人之證言,並不能確實證明李宗曜
於住院期間其末梢血 液循環均屬正常良好,自不能作為被告於李宗曜手術後之8 月9日起
至8月12日凌晨0時30分轉院前之住院期間均未前往 李宗曜病房持續觀察追蹤李宗曜筋膜
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 液循環是否良好之免責事由,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黃慧夫
身為李宗曜開刀之主治醫師,本應詳細注 意病人之病情,尤應注意觀察病患李宗曜筋膜
切開術後之患 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且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 事,竟疏未注
意及此,僅於手術當天後及次日(8月8日)有 前往李宗曜病房觀察李宗曜末梢血液循環
情況外,即未再前 往李宗曜病房查看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液 循環是否
良好。而李宗曜手術後傷口持續滲血,於同年月11 日10時30分許起右下肢傷口持續出現
黃褐色滲液及惡臭,已 有組織壞死之情形發生。本件被告於李宗曜手術後之8月9日 起之
住院期間,按當時之狀況,被告並無不能至李宗曜病房 觀察注意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
患肢末梢血液循環是否良好 之情形,竟疏未注意觀察李宗曜筋膜切開術後之患肢末梢血
液循環是否良好,致因未能即時發現李宗曜有膝蓋脫臼未復 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情形,
而致李宗曜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 併發右下肢缺血性壞死及敗血症,而施行右下肢截肢手
術。 被告顯未盡診療上之注意,自應負過失之責任。其過失與李 宗曜受有截肢重傷害結
果,具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五、被告係亞東醫院之醫師,以執行醫師業務為業,係從事
業務 之人,此為被告所是認,並有醫師證書及執業執照附卷可參 (偵一卷第258、259頁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2 項後段之業務過失傷害人致重傷罪。原審未詳加審
究,遽為 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可議。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 決不當,為有理由
,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 李宗曜施行筋膜切開手術後,本應注意並能注
意李宗曜術後 傷口及患肢末梢血液循環之變化,卻疏未注意而未善盡觀察 照護義務,致
李宗曜膝蓋脫臼未復位造成膝部血管阻塞,而 致李宗曜膝部血管外傷性阻塞併發右下肢
缺血性壞死及敗血 症,而施行右下肢截肢手術,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告訴人截 肢之身體
痛苦及生活之不便所生之損害、被告犯後尚未與告 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六、公訴意旨另謂:被告於急診醫囑上載明應立即為
李宗曜執行 血管攝影,然卻於進行右下肢筋膜切開手術後即離去而未執 行血管攝影,認
此部分被告亦有過失。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此 部分其有過失。辯稱:病患所發生疾病稱為
腔室症候群,此 為外科急診需在很快的時間內進行減壓手術,不應該為了檢 查而耽誤手
術進行,本案件在我診療之後等候開刀準備之前 ,如果有機會接受血管檢查,可以協助
手術判斷,然而在我 積極安排之下,手術的準備非常的快速,因此病患來醫院兩 個小時
之後,就接受了手術的進行,因此術前沒有執行血管 攝影並沒有臨床上的重要性等語。
經查本件被告未執行血管 攝影檢查,有無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過失,經衛生福利部醫事 審
議委員會鑑定認「依入院護理紀錄,病人接受筋膜切開術 後轉入病房;右腿傷口以紗布
包紮,並以半石膏固定,並有 記載病人『末梢血循可』,此即可判斷術後病人下肢末梢
血 液循環已回復。若無血液循環,則會呈現冰冷及皮膚發紺等 症狀,醫師或護理人員極
易發現。臨床觀察病人「末梢血循 可」,則未必要施行血管攝影檢查,當發現血液循環
障礙或 懷疑血管損傷,始須施行血管攝影檢查。本案病人於術後未 接受血管攝影檢查,
尚難認有違反醫療常規」,此有福利部 醫事審議委員會102年10月16日編號0000000號鑑
定書附卷可 參(見原審卷三第385至388頁反面)。則本件依被告專業智 識之判斷,認定
告訴人李宗曜因車禍而造成「腔室症候群」 ,因而緊急為李宗曜施行筋膜切開術,手術
後當時依入院護 理紀錄,病人接受筋膜切開術後轉入病房;右腿傷口以紗布 包紮,並以
半石膏固定,並有記載病人「末梢血循可」,此 即可判斷術後李宗曜下肢末梢血液循環
已回復。此時被告未 為血管攝影檢查,難認有何違反醫療常規,應無過失,公訴 人認被
告施行筋膜切開手術後即離去而未執行血管攝影,認 此部分被告亦有過失,尚屬無據,
惟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所犯 過失致重傷害罪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284條第2項後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
察官洪威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游
玉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
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
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
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2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 103,上易,665
【裁判日期】 1031007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
7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作者: Feyu1078 (飛于)   2018-03-20 22:06:00
附上影片連結:https://goo.gl/9gdnTe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8-03-20 22:11:00
只能說黃是倒楣 誰說下肢重大外傷腔室症候後筋膜切開後下肢就一定能得救 這一開始應該就撞很爛
作者: delta0521 (渾沌之灰)   2018-03-20 22:22:00
影片最深印象就是滿滿抑鬱感、眼神死
作者: myahere (維妮)   2018-03-20 22:52:00
所以主要疏失是病歷上說要排angio但是結果忘了排?
作者: footart (reminiscence)   2018-03-20 23:06:00
看到他說不准小孩當醫生 要當的就話就打斷腿 心愀了一下
作者: Kevin901227 (大隱隱於市)   2018-03-20 23:29:00
說這種話,會不會後來沒考上還是送去當波波(誤
作者: bluto (亂入小布)   2018-03-20 23:39:00
這局罰的不是因果關係 罰的是應注意未注意告訴你關鍵PE病歷要好好寫 沒寫就當你沒做如果末稍循環ok 排不排angio就不是重點重點在術後沒人記載末稍循環狀況你又沒有記錄出院時末稍循環是ok的想推給運送過程 又被長庚的記錄打臉
作者: sexxy (性染色體:XY)   2018-03-21 00:09:00
看就知道有觸怒法官,被欲加之罪而已
作者: segga (GJ)   2018-03-21 00:22:00
法官判的應該是 術後沒天天露個臉看病人 錯失salvage的時間真的當下缺血 就算術中沒發現 隔天查房也一定會發現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8-03-21 00:53:00
紅明顯 判決書把事發經過寫的很清楚了法官罰的是疏於術後照顧,而未發現血循不良導致病人組織壞死,與血管攝影關聯並不大(其實血管攝影只是卷末提到的檢方追加的案外案而已)1.黃醫師稱每天都去看病人血循。但是被實習的打臉說只看兩次2.黃醫師稱是轉院期間運送導致膝關節脫臼引起組織壞死。但是被醫審會打臉4-6小時才會肌肉組織壞死(轉院後就被診斷出壞死)
作者: medi5566 (medi)   2018-03-21 01:06:00
哀,整外在醫院真的是在做功德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8-03-21 01:07:00
只能說光這兩點就很不利了,在法院上狡辯下場不會太好嗯...在想要不要乾脆回一篇文
作者: segga (GJ)   2018-03-21 01:40:00
不過politeal artery塞住一定是脫臼壓迫嗎? 這是有爭議的吧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8-03-21 02:14:00
誰知道? 根本原因還是血循不良未及早發現處理法庭上攻防的點也錯了。黃醫師把壞死原因歸咎給轉院運送引發脫臼,後面卻被醫審會打臉。要再回頭質疑壞死原因不是脫臼造成也無濟於事
作者: ugo0812 (無菌水電工)   2018-03-21 02:15:00
膝脫臼真的要小心...之前一個case復位後,還在ACU就發現沒有pulse,急call CVS後還好有保住,不過也是fasciotomy然後補皮.....
作者: bluto (亂入小布)   2018-03-21 02:32:00
好奇有人會用手機拍照來記錄傷口變化嗎
作者: doomx (天無二日 民無二主)   2018-03-21 04:35:00
其實我很想看老師離開醫院啦,一流技術被法官狠狠糟蹋,當然台灣最不缺這種強者醫師就是了
作者: ddavidcool95 (芋仔)   2018-03-21 07:27:00
只能說做這種醫療風險真的太大,醫責險買好,好好判斷形勢,真的沒勝算趕快和解
作者: proepi (proepiNN￾ ￾ NI
大家口中人很好的良醫 怎麼上法庭開始怪東怪西到處怪 都是別人的錯
作者: bonecat   2018-03-21 08:23:00
黃醫師技術很好的 要不是有救人的理想 留在醫學中心幹嘛
作者: baldeagle (殺人不著痕跡)   2018-03-21 08:33:00
所以現在都整外專拿到就去做醫美了呀臉書上看一堆…
作者: Kevin901227 (大隱隱於市)   2018-03-21 09:03:00
走整外的不是都熱愛flap嗎
作者: sahinwow   2018-03-21 09:56:00
整外專做醫美也是天經地義 但外面做醫美的超過一半都白牌的
作者: jasonsu0514 (小傑)   2018-03-21 10:33:00
一堆人沒看推文嗎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8-03-21 10:35:00
看完影片真的太鬱卒
作者: s02579 (s02579)   2018-03-21 13:11:00
上過黃醫師的課 深刻感受到這官司真的讓他很無奈...
作者: cyp001 (醫生叔叔)   2018-03-21 15:50:00
台灣醫生真的會被一堆白痴法官害死
作者: jugularnotch (頸切跡)   2018-03-21 19:17:00
我們醫院急診外傷病人,或是整外手術後都會拍照
作者: ckcamel (ckcamel)   2018-03-21 19:22:00
medstudent
作者: yuxo320 (你好嗎 你征服世界了嗎)   2018-03-21 20:06:00
看來看去就是術後照護不周李姓少年bg不足
作者: hesitates (....)   2018-03-21 20:43:00
所以這年頭一隻腳截肢家屬要求賠償多少?
作者: delta0521 (渾沌之灰)   2018-03-21 21:34:00
刑事易科罰金十二萬,不知後續民事會判多少
作者: predominant (predominant)   2018-03-21 23:55:00
腔室症候群能救回 已經是難得可貴了
作者: hygen (海波)   2018-03-22 12:58:00
走外科,一天沒看到病人真的無法讓人放心
作者: D98421101 (D98421101)   2018-03-23 14:12:00
作者: lienchi (...)   2018-03-23 21:58:00
主治醫師自己查房看傷口應該也是基本的吧
作者: a9701 (..)   2018-03-25 05:28:00
沒有護理記錄? 但話說回來.. 人力不足經驗不足的護理記錄又能相信多少?從判決書描述看 angio根本不是必需的自己撞到嚴重到需要緊急fasiotomy的case 打石膏一定是還有骨折爛到不行 看來以後依法截肢好了 救什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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