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對於已知卻隱匿HIV的病患

作者: johnliou (豬神)   2018-02-12 11:01:33
※ 引述《dopamine5566 (快樂泉源)》之銘言:
: 大家好
: 八卦板討論HIV討論的很熱烈
: 也有幾篇和醫療人員相關的討論
: 在第一線待過都知道
: 很多病患並不會主動告知
: 後來確診陽性大家恐慌的情況
: 我在想
: 如果今天立法
: 已知有HIV的病患
: 在就診時沒有說出來
: 就以刑法起訴
: 這樣是不是能保障大家的安全呢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12 條
感染者有提供其感染源或接觸者之義務;就醫時,應向醫事人員告知其已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
主管機關得對感染者及其感染源或接觸者實施調查。但實施調查時不得侵
害感染者之人格及隱私。
感染者提供其感染事實後,醫事機構及醫事人員不得拒絕提供服務。
第 23 條第一項
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及第四項、
第十五條之一或第十七條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醫事人員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遇到故意隱匿的,請勇敢的跟當地衛生局舉發
作者: paralux (沒有MD)   2018-02-12 11:55:00
舉發這種事情 就跟走斑馬線還是被撞死一樣 倒楣的還是咱
作者: lc3b (lc3b)   2018-02-12 12:47:00
樓上說的中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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