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12次產檢未發現女嬰缺手腳 婦人求償816萬

作者: oberon1013 (ç ´420了.)   2017-04-14 21:56:17
這問題媒體與家屬帶風向,而陷入了一個謬誤:
主要是,小孩殘缺不是醫師造成的,
以事實上來看,在事發後(生下來後),父與母皆在電視上表示孩子仍是他們的心頭肉
無論如何都會盡心力養大
作者: livability (livability)   2017-04-14 22:11:00
「醫師根本就是孩子的救星」這種也寫得出來等你親身遇到,再來感謝產檢醫師啊要護航也要有點腦,有點同理心吧。
作者: Hard1980 (crossover)   2017-04-14 22:13:00
記得這類的問題在國外有許多判例
作者: livability (livability)   2017-04-14 22:15:00
你想過這孩子的一輩子要活得多辛苦嗎?沒有,因為你只想到醫師被告很可憐。
作者: zwx (王子麵)   2017-04-14 22:16:00
身為醫療同業,我還是覺得你的論點怪怪的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7-04-14 22:28:00
幫噓,整篇都黑人問號,啥小合法棄養
作者: diou (加鈣餅乾)   2017-04-14 22:42:00
老實說我覺得很中肯 三項論述直指沒人敢談的問題核心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7-04-14 22:45:00
笑死,問題核心根本不在墮胎的道德問題
作者: Rogozov (哥發的不是冗是寂寞)   2017-04-14 22:52:00
我比較好奇有什麼判例可參考因為民法判賠是損害賠償,在這種案例中會變的很怪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7-04-14 22:56:00
墮胎選擇權被侵害導致增加了扶養義務和花費,類似這種的吧,想看判例
作者: UK5566 (大英帝國56)   2017-04-14 22:56:00
政治不正確
作者: jasmine (jasmine)   2017-04-14 23:09:00
重點是12次都看不出代表能力不足?如果别人也遇到要拿掉呢?
作者: zackal (lonewolf)   2017-04-14 23:27:00
生不生,是病人的事,我們管不著。我們只管的著自己的檢查確不確實。如果對自己技術沒信心,何不建議病人做高層次超音波?
作者: kinomon (奇諾 Monster)   2017-04-14 23:28:00
真噁心 這都能講
作者: emberend ( )   2017-04-14 23:40:00
一次超音波19秒,除非是沒紀錄,不然不知到該說啥
作者: chungkuowei (arthur)   2017-04-14 23:42:00
幫推 跟施景中那篇文章很像
作者: musimed (謬及魅德)   2017-04-14 23:48:00
老實說,照你的邏輯來看,產檢既然完全不用負任何責任到底要婦產科醫師幹嘛? 我是醫療同業也覺得你走火入魔了貨物有問題最大的責任當然不是品管人員,但如果品管人員完全沒責任,到底請你來品管幹嘛? 吃飯睡覺打咚咚?
作者: weirdlight (we're light)   2017-04-14 23:55:00
我是覺得這理論不是不行說但只能自慰
作者: oberon1013 (ç ´420了.)   2017-04-14 23:57:00
如果父母有膽說他一開始就要墮胎,再求償,其實我會站在家屬那邊,但大多病人家屬都是一邊說愛,一邊向醫院要錢
作者: cshl (cshl)   2017-04-14 23:59:00
回m大 台灣要品管人員負責任(出事情就是要有人付錢不然品管人員不就是降低這種事情發生 或提早知道如果只有XXXX那堆 那就徹掉品管這道手續XXXX=吃飯睡覺打咚咚
作者: musimed (謬及魅德)   2017-04-15 00:09:00
我先澄清一下,我並不是說這醫師有有過失(不清楚詳情)至少就新聞來看,法院是判沒有過失但就ober大"父母超愛小孩,但要醫師出錢幫忙養"這句話~其實一點都不奇怪啊~ 如果你是父母,你真心認定醫師有過失的話,很愛小孩和要醫師出錢幫忙養邏輯上並不衝突阿XD就像假設你家人因為道路坍方受傷,你認定國家有疏失,因此申請國賠,請國家幫忙賠錢照顧,不代表你不愛你家人阿~
作者: banque (banque)   2017-04-15 00:24:00
因為家屬是告業務傷害,問題是女嬰手腳殘缺完全不甘醫師的事啊
作者: mune (越來越它了)   2017-04-15 00:26:00
即使檢查得出來 也沒有治療方法 所以業務過失傷害是不成立
作者: bomberman   2017-04-15 00:26:00
最後一句話很糟糕....絕對不能把生命類比工廠.........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7-04-15 00:28:00
我猜業務過失傷害只是以刑逼民的手段,律師應該不會那麼笨看不出這湊不出傷害的要件倒是民事會輸也不意外,一般超音波根本不需要去為四肢狀況背書,除非醫師是在高層次超音波miss的
作者: Stark0908 (史塔克)   2017-04-15 00:38:00
好多醫界最愛的往內互打免費 科科
作者: louis8520 (歐麻麻)   2017-04-15 00:41:00
墮胎選擇權...真的有這種東西嗎?
作者: kuromu (kuromu)   2017-04-15 01:11:00
問題是有無告知每種等級的檢查最低限度要看的內容?
作者: ipad9 (cgj)   2017-04-15 03:00:00
你到底在工三洨?
作者: redmetal (As time goes by...)   2017-04-15 05:39:00
痾…陷入謬誤的是誰?!之所以會安排產檢的目的為何?
作者: WMX (這學期要加油阿~)   2017-04-15 06:26:00
刑事一定不會有罪,但是4民事會怎麼判不確定
作者: j81284 (justinjus)   2017-04-15 06:54:00
啥叫合法棄養?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7-04-15 07:16:00
這主題和醫學生關係相對少,討論反而容易使這被貼標籤同時公開版面下,小心有些人有其它企圖還不如討論為何健保只給付第一層次超音波或給付第一層次超音波下,許多人給方便額外判讀有無影響
作者: mightymouse (翻墮羅流大師)   2017-04-15 07:40:00
健保的超音波到底該做到什麼程度呢?如果健保的超音波就可以為所有問題負責,那自費高層次的角色是什麼?
作者: ben101068 (ben101068)   2017-04-15 08:21:00
產檢重點是看那些major defect,硬生下來預後很短的看手看腳這種 自費看啊zzzz
作者: zwx (王子麵)   2017-04-15 09:51:00
沒有檢查出來,當然不能說就是產科醫師的錯;但是你的這種護航說法,實在令人看了很不舒服,而且邏輯上也不通
作者: turtleeggs   2017-04-15 10:12:00
我認為對 "健保給付下沒有檢查出此問題 醫師有無過失"這點來討論就好 其它講太多都只會模糊了焦點而已
作者: OilCy (OilCy)   2017-04-15 10:17:00
我覺得你才陷入謬誤…現在問題根本不是他們後面留不留 也不是是否是醫生造成缺陷 而是這醫生的做法有問題 或許按照健保規範根本也不用去照手腳 但是你要民眾不檢討是不可能的事情 因為那個流程你跟其他醫生做的平均水平比起來還是過於隨便
作者: jasmine (jasmine)   2017-04-15 10:37:00
如果只以結果反推,反正都要生,又何必產检,是這意思嗎?
作者: beast20213 (今天的我沒有極限!)   2017-04-15 10:43:00
別過度護航 連這種大問題都沒檢查出來 真的太誇張了
作者: hitoma   2017-04-15 11:01:00
要不要乾脆只做健保那一次就好,做的多反而被罵要做額外的自己自費阿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7-04-15 11:04:00
撒必速的超音波都是拿來舒緩孕婦緊張和建立rapport用的.
作者: pkqooet (油口皆悲)   2017-04-15 13:20:00
??
作者: cshl (cshl)   2017-04-15 13:31:00
推 先要判決書來看 看完再來說 請有的大大提供
作者: madmed (anonymous)   2017-04-15 13:36:00
就算當初決定生下來 醫生還是有疏失阿提早發現可以提早作準備而且墮胎是懷孕婦女的權利
作者: TEAae (Mr.Q)   2017-04-15 14:12:00
35~56%機率健保給付一次,醫生被病人多凹11次反而變成被吉的理由?
作者: devil610621 (天爵)   2017-04-15 14:12:00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新北地方法院103醫字第8號判決
作者: TEAae (Mr.Q)   2017-04-15 14:14:00
只能說多跑幾家做吧,真的有心要墮然後也擔心的話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7-04-15 14:44:00
同意 說不定是下一個海倫凱勒
作者: TohnoMinagi (遠野)   2017-04-15 14:57:00
我是不相信會變海倫凱勒啦,家庭教育對小孩很重要的
作者: WMX (這學期要加油阿~)   2017-04-15 15:16:00
這案件是「有過失,但這過失沒有造成傷害」刑事不會成立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7-04-15 17:53:00
一審民事判決書是認定無過失,後面的因果關係都不用論...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人工流產應於妊娠二十四週內施行"胎兒外貌畸形,難以矯治者"列在胎兒內視鏡術之處而非超音波診斷術之處至於"兩手上臂均僅長出半截、下肢無右腿、左腳腳趾僅有三趾"在14周開始骨化後多久才能發現50%的類似異常程度胎兒?則有賴產科專家來解惑了...
作者: TanakaMayumi (雪魄)   2017-04-15 18:34:00
其實他們說還是會撫養那是當然的阿 10月懷胎都生下來了 弄死或遺棄都觸法 但如果在法定期限內發現他們會墮胎吧?醫生的疏失造成他們沒有當初的選擇權 本來有選擇跟已經生下來所以沒有選擇是差很多的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7-04-15 18:48:00
這邊其實出現另一個問題,為何出生後就不能安樂死?法律上人的權利始於出生,但從醫學的角度來說,出生前後其實是連續的過程,生命體應該始於受精卵,如果懷孕過程中可以讓父母選擇要不要採取非自然方式結束其生命,出生後尚未經過學習而獲得相當意識之新生兒為何不能比照辦理?有些年代有些地點的古代人弄死殘缺新生兒是不違法的...如果某種身體障礙讓多數人都覺得不會想活下去,是否應該修法讓具有此類狀況的新生兒父母得以訴請法院安樂死?當然若法官不認為其有到生不如死的程度,就不會核准當然,父母基於此等理由人工流產也同時不該成立...這樣還減少了母親因人工流產過程擔負的風險...
作者: madmed (anonymous)   2017-04-15 19:48:00
樓上,這就有點像20歲才成年的概念阿雖說人的權利始於出生,但墮胎需在一定期限內可見得法律認定胎兒已有部分的生命權
作者: hahawow (哇哈哈)   2017-04-15 20:05:00
多數人多少都會記得20歲以前的某些事,但有誰記得1歲以前?1年應該夠跑完安樂死法律流程了...法律因時因地因文化宗教而異,但生命始於受精卵是不變的如果多數民意認為這樣的障礙者生不如死,就該修法解決...當然不採強制,而是由父母衡量家庭狀況自行決定是否向法院訴請安樂死
作者: WMX (這學期要加油阿~)   2017-04-15 21:09:00
刑法有「墮胎罪」就是認為胎兒也是生命,但還沒有民法權利
作者: paul76318 (Berial)   2017-04-15 21:44:00
這篇說得很好啊 不知道有何問題 除非家屬的主張是沒有墮胎損失了她的利益
作者: Playorange (Playorange1117)   2017-04-16 00:20:00
哇 政治不正確 左膠崩崩
作者: tmcharvard (tmcharvard)   2017-04-16 02:47:00
雖然不能說你錯,但你沒弄懂問題點在於,若產檢真的有問題,這對父母是一定會把孩子墮掉,但事情鬧到這樣,變成不能改變的事實,但又不能明白的說出真心話(因為若說出真心話--真的提早發現一定會墮了他,鐵定會遭受社會上的人非議與指指點點,不論多或是少...),這是人性...所以才會這麼麻煩...其實身為醫生,只能盡可能讓檢驗的判斷正確...至於選擇真的是人家父母的事,在台灣當醫生想安安全全的不被告下莊,只能盡量小心,因為真的不好做...尤其遇到一堆毛的真的會很想死
作者: holyhelm (老鷹 鴨霸 西米露)   2017-04-16 10:51:00
拿海倫凱勒出來幹嘛,海倫凱勒可不是先天性異常。要比也是拿力克胡哲和乙武洋匡,但世上又能有幾個力克胡哲和乙武呢?就算是名利雙收加五體大滿足,他們仍然是一輩子需要別人把屎把尿,力克胡哲也說過他嘗試自殺過這種重大殘疾的患者和家屬承受的痛苦可是一輩子的,真的少說點風涼話或拿那些廉價道德壓人。(補充我對判決的看法是醫師無過失不用負責)
作者: HoterLin (白袍清道夫)   2017-04-16 11:13:00
樓上 do no harm 的道德哪裡廉價??? 父母的墮胎權重要還是孩子的生命法益 孰大孰小分不出來???另補一個精神科論點 這世界誰沒想過自殺???
作者: madmed (anonymous)   2017-04-16 12:19:00
樓上,墮胎是準媽媽的權利 這是法律規定的我們現在討論的應該是法律不是道德
作者: distribution (distribution)   2017-04-16 13:28:00
前陣子才發現這個案的母親居然是以前同學,事後才跟新聞聯結,很意外
作者: raincole (冷魚)   2017-04-17 20:24:00
現在又變胎兒生命法益大於母親墮胎權了,下次是不是要立法禁止墮胎了?優生保健法乾脆廢掉比較快沒有墮胎當然有可能讓母親權益受損,優生保健法不就有寫"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嗎?能養ㄧ個沒手腳的孩子還不受影響的家庭台灣不知道有幾個啦
作者: WMX (這學期要加油阿~)   2017-04-17 21:16:00
提醒大家一下:全世界第一個合法安樂死的國家是納粹德國、也是第一個全力推行優生保健法的國家,當時的德國人也都認為這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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