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林奏延盼4年內落實住院醫師納《勞基法

作者: boggae (boggae)   2016-04-27 08:49:41
意思是讓醫師列入勞基法84條-1(責任制)的範圍裡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修正)
第 84- 1 條
(另行約定之工作者)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
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
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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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不是40小時,不是44小時,是勞雇雙方約定之工時
如果超過工時應該有加班費,且加班時間也有限制
不過困難處在於醫院要如何監督和勞檢,是和護理師一樣要打卡嗎?(打卡登出然後繼續
把事情處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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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2013年頒布的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參考指引
(最低評鑑標準之丙案)
(一)每週正常工作時間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十八小時。值班屬於延長工時。院外
待命時間不屬於工時,但實際到院服務時數即計算工時。
(二)住院醫師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十二小
時。
(三)住院醫師符合下列情況,可以超時工作繼續照顧某特定病人。但連續工作時間仍不得
超過三十六小時:
1、病人病情危急須持續照護。
2、當時事件有重要學術價值。
3、基於對病患或家屬之職責。
(四)住院醫師兩次工作時間中間至少應有十小時以上休息時間。
(一)住院醫師每七日中至少應有完整二十四小時之休息,作為例假;其每四週內至少應有
一次完整四十八小時以上之休息,作為例假。但下列情形致住院醫師無法完整休息者,不
在此限:
1、因天災、事變或重大突發事件。
2、病人病情危急,病人本人或家屬請求由原住院醫師持續照護,並經住院醫師同意者。
(二)前項但書情形,醫療機構應於事後給予補假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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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八八工時已經是多方討論後,認為不會損及病人安全及住院醫師之健康及福祉的合理
工時了。
另外,在院外on call不算在工時。
納入勞基法後,約定工時可能還是照八八工時來走,差別在於納入勞基法後,如果真的確
實執行勞檢,對醫院有更多約束力,而不只是評鑑時醫院才需要拿出不存在的排班表。
作者: ItsMory (睡,是一種幸福)   2016-04-27 10:05:00
推~~~針堆法條認真解說
作者: victorpao ( )   2016-04-27 10:54:00
:)
作者: nnsc (nnsc)   2016-04-27 11:18:00
今年台北市勞動局起乩抄柯P的老家發現寶山違反勞動基準法評鑑了,有些醫院被逼急了就會搞出玉石俱焚的招式,評鑑條文裡面有護理人員工時規定的條文,違法的醫院還想當醫學中心?大家有沒有想過哪天寶山會被打下醫中啊?
作者: proudC (call me 酷哥)   2016-04-27 11:25:00
有八庫的醫院絕對不怕,後門太多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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