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醫師公會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作者: CDRW (小楊)   2016-04-11 09:49:52
※ 引述《EatMyG56 (吃我雞56)》之銘言:
: 法律上有賦予醫師公會什麼權力或義務嗎?
你問了一個他們法律界自己都搞不定的問題
簡單節錄2014年大法官724號解釋蘇永欽協同意見書供參考
三、職業團體法制不可以始終公不成私不就
我國人民團體法制的嚴重落伍,和多數人對其落伍的沒
有感覺,其實正說明我國仍未擺脫千年沈積的儒家父權主義
文化,一個真正成熟的市民社會也還有待形成。主要的證明
就是具有基本法或基準法地位的人民團體法,它的前身就是
民國三十一年二月十日國民政府公布的「非常時期人民團體
組織法」,一個完全基於訓政理念,以該法為教育民眾結社
的工具,面對一盤散沙,在宗族和國家之間並無自由結社的
古老社會,這樣一個不分自由和強制性社團、一體對待的法
制,以當時背景,絕對不能說有何重大謬誤。但到了民主化
的前夕,民國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的「動員戡亂
時期人民團體法」,仍然維持這樣的結構,已經沒有抓準民
主改革的大方向,到了民主化完成後,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
十七日修正公布的人民團體法依然故我,就只能說是抱殘守
缺,犯了嚴重的時代錯誤了。
...
...
本件解釋理由書最後對主管機關的諭知:「雖強制會員
入會,但並未普遍賦予公權力,相關法規對其又採較強之管
理,主管機關宜考量當前社會變遷,於立法政策上審慎調整
各種職業團體應有之功能及相應配合之管理強度,建立適當
之法制規範。」講得更白一點,就是要釐清各人民團體的基
本定位,從其憲法基礎測定立法管制的空間,然後才能考量
我國現實社會條件,因應社會變遷,作最符合各種職業團體
最佳利益的調整,徹底擺脫目前這樣「公不成,私不就」,
不論從公法團體或私法團體的角度來看,都有不小憲法瑕疵
的窘境。
現行法制到底有多混亂?形式上有公法人地位的只有
農田水利會,但就其餘職業團體管制的實際程度來比較,或
高或低並不一致,未明定有法人地位的各種專門職業團體,
其強制程度和所具公權力反而最高,工商團體依法當然為
「法人」,但不清楚為公法人或私法人,強制性最低,且無
任何公權力。即使如此,究其實際受管制的程度而言,學界
的定性就高度分歧,僅以曾經或目前參與憲法解釋工作而曾
就此發表意見者而言,主張工商團體應為公法人者有管歐、
黃越欽、城仲模、廖義男、陳新民等大法官,主張應為私法
人者則有施啟揚前院長及姚瑞光、吳庚、陳敏等大法官,另
洪遜欣大法官認為兼具公法人與私法人的混合性質,但法院
實務則向來認為法既未明認其為公法人,且未賦予任何公權
力,應該只有私法人的地位,手邊查得者如基隆地院 89 年
度易字 343 號刑事判決(商業團體)、台北地院 97 年度簡上
字 2 號民事判決(臺灣省商業會)及台北高行 98 年度訴字
第 418 號行政事件判決(商業團體),另外針對醫師公會,
也可參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347 號民事判決,沒有一
件採公法人說。
如果你直接END,那答案就是"一團混亂"
作者: cerberi (cerberi)   2016-04-11 11:45:00
看不懂 QAQ
作者: woieyufan (微淋管)   2016-04-11 19:52:00
法律語言 總之沒有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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