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板務] 關於人怖的分類?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8-20 20:46:12
試著草擬,夢境文就沒加進去了,因為夢境文的規範不在第9條,所以應該不必特別規範。
就前幾次的板規更動而言,板主似乎傾向直接增刪條文,然後條號依次遞增遞減,我試擬
時就直接當成第10條了,條文中()部份沒填是看討論好像還沒決定要叫驚悚還是人怖,就
先空著。(人怖去google都給我跑出騙人布害我差點洗螢幕)
試擬主要的核心保持一定的判斷彈性跟空間,讓該條文允許的創作有更大的空間,或許
會有溫馨一點的東西也不一定吧。
作者: panda0366 (套裝網襪OL好正^^)   2018-08-20 21:23:00
推阿,這是cat哪篇的總結嗎?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8-20 21:25:00
算是看完本文後推文後個人意見而已...
作者: panda0366 (套裝網襪OL好正^^)   2018-08-20 21:34:00
等版主看過討論了,已經有雛形了
作者: AmaiNeko (生人勿近)   2018-08-20 21:57:00
所以標題會變成像貓版的[翻譯/__][創作/__]格式嗎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8-20 22:04:00
不會吧,定多就像NOSLEEP或日本怪談那樣成為標題的一部份...我是這樣覺得啦...
作者: WANDYwandy (雯)   2018-08-21 00:10:00
可是這篇還是無法處理社會新聞類的吧…?到底什麼是“不合常理難以想像的驚悚恐怖行為”?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8-21 00:13:00
嗯...新聞?我在思考的時候是直接排除掉直接PO新聞的情況,考慮的倒是根據新聞或現實事件改編的創作,尺度上重點其實應該放在不合常理,舉個簡單的例子雙方口角後一方痛毆對方,這合不合常理?參照一大堆法院判決新聞事件你可以說人在憤怒狀態下產生攻擊性也是人之常情,但口角後一方開始搞一些有的沒有的東西,始對方精神耗弱健康不良,這種情況異於常人的報復、執著與毅力或許就可以認定為有違常情這樣...其實我自己在想,家暴事件中的冷暴力好像比較容易成為問題...一些夫妻到後來的情況都真的非常恐怖呢...
作者: WANDYwandy (雯)   2018-08-21 00:29:00
我覺得好像大概能理解了,可是仍有一些我覺得既是社會新聞又我也覺得不合常理的怎麼判斷呢?例如:微波爐殺貓事件、大橘子事件?這和一般人的常理不同,可是確實是新聞事件,算在內嗎?鹽奶粉事件也算嗎?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8-21 00:33:00
妯娌吵架波及孩子還用奇怪方法讓當事人將奶餵食給孩子造成死亡增添痛苦,這種心態說異常應該不過份了吧至於殺貓這類虐待動物的行為,按這次討論目前的情況似乎不在範圍內,但我在想一些恐怖電影或創作中都有虐殺動物進行恐嚇的情節,如果當成一些精神壓迫的工具時應該也會算吧
作者: vbbv99601054   2018-08-21 00:36:00
覺得"國民義務教育知識基礎下無法或難以解釋"這個要件很重要,標準較為客觀可理解,而"驚悚"、"精神騷擾"、"常理",容易流於主觀各說各話,身處社會上不同的位置,所認為的常理、常情很可能大相逕庭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8-21 00:37:00
基本上這類別真的要施行的話,我個人看到的極限應該是這樣了,應該說這類別要能運作得宜相當大程度得仰賴板主判斷吧,如果不以好看為標準而要仿照漫威點那種抽象規定的話應該很難做到不帶主觀判斷的設計。阿對,如果這情況只看公民教育會出現一個問題,任何不容於課本那些道德規範的行為都會達標,這樣範圍夭壽大所以我才把他定位成其中一個輔助標準...
作者: cat663 (貓婷)   2018-08-21 09:22:00
\哇咿是很有模樣的統整/不過看起來這樣只有開放創作和翻譯?我覺得可以有一個循序漸進的流程,比方說開放一段時間、測試過後,再逐步開放經驗及新聞分類可以請版主進行投票,看到底要不要新增分類
作者: panda0366 (套裝網襪OL好正^^)   2018-08-21 09:59:00
投票也是方法
作者: sardonyx10 (KeepCalm)   2018-08-21 17:41:00
把精神病患的舉動歸類在人怖這個分類當恐怖故事看就是一種污名化純粹針對第6點回覆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8-08-21 18:09:00
嗯,這問題很好,第一創作中的精神病患也有可能不是加害人或被害人,單純只是配角也是可能的,第二驚悚文討論(#1R331aNU)板主有提到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是否是精神疾病判定上有難度,而精神衛生法要求的目標其實是傳播媒體,因為有這方面的顧慮我覺得實際上的線劃在避免歧視性的稱呼描述會比較實際,很多時候創作裡的人物拿去給精神科醫生看會出現不同的答案,曾經有人拿現代福爾摩斯(BBC)去問精神科醫師這是不是真的高功能自高功能反社會人格,結果得到的答案是否定的...認真來討論這還有創作自由跟去汙名化拉扯的問題,創作上使用歧視性稱呼描述根據情節有可能未必是負面的,但談這會太遠標準太難定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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