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多人警告水桶、置底檢舉區判決

作者: skyjazz (史蓋爵士)   2017-05-25 02:36:09
1.
#1OuZN5oz (marvel) [ptt.cc] [經驗] 飯店驚魂
板規12-3
經檢舉,
文章內容與2008年之網路文章幾乎雷同,
僅對部分場景擺設、細微情節略作修改,
相關證據來自板友提供:https://goo.gl/bu2sPc
皆經檢視且確認屬實。
文章已引起爭議且在板上造成爭端,
按板規12-3裁定,
文章刪除,onlyyou0601水桶半年。
作者: TolerTSAI (Ash)   2016-05-17 11:57:00
#1P5ySNY7 唬爛文掛經驗 版主最好標準一致阿#1P6dWYWJ 唬爛文掛經驗 版主最好標準一致阿
作者: save (阿存)   2016-05-20 12:57:00
#1P7ZlhW9 a12342386 人身攻擊版友本人是該改判文的原檢舉者 該id明顯地誣指本人為信徒崩潰
作者: c3 (c3)   2016-05-21 18:24:00
真正驅鬼時,試試兩者有何不同聽驅鬼經驗豐富的長者分享上面有版友提到咒語,各位真的清楚..咒語,是屬於誰(哪個勢力)的語言嗎在下插花亂入,有興趣站內信交流
作者: gash9890 (晨勃霖)   2016-05-22 15:13:00
我的文是真的 什麼妹妹文 幹你媽的
作者: ahw12000 (中肯的癡肥阿宅)   2016-05-23 00:12:00
#1P6ka-OQ (marvel) 推文:gash9890 髒話噓 gash9890: 我的文是真的 什麼妹妹文 幹你媽的gash9890 在5/19號公告已被警告一次 請加重處罰 謝謝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02:48:00
感謝版主抽空處理。
作者: save (阿存)   2017-05-25 03:08:00
不好意思 所謂的人身攻擊 難道不是令指涉者不快作為評判標準嗎?重點根本不是"信徒"這兩個字是正面負面 是我根本被莫名其妙扣帽子,被莫名其妙的誣蔑,好嗎!!!從來就不看宮廟文的人 就只是覺得那篇唬爛文在版上很奇怪才檢舉 就可以讓別人這樣任意地扣上帽子來詆毀???還說我是"信徒崩潰" 意指本人是不理性的盲從者這樣還不能構成人身攻擊嗎???請問版主下判決時只考慮"信徒"這兩個字就不考慮"崩潰"這兩個字所含有的惡意貶抑嗎?
作者: blackmoon21 (黑饅頭)   2017-05-25 03:17:00
沒有想到其他的分類這麼嚴格 講巧合也不是是因為有感應好嗎(攤手)
作者: save (阿存)   2017-05-25 03:25:00
"檢舉的是信徒在崩潰吧…"請問這樣的詞語真的完全不算是觸犯板規的"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嗎?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05-25 03:27:00
我也檢舉過類似的人身攻擊而不成,的確不是看有無引起不快,而是有無明確的貶損及人身攻擊用詞,標準與以往一致
作者: Fallen27 (Re*)   2017-05-25 04:03:00
(想到之前某板有人被說胖覺得不開心跑去檢舉推文人身攻擊)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5 04:58:00
遇到令人不快的言語,也只能回敬對方或一笑置之,因為要檢舉人身攻擊通常是取決關鍵詞啊。板主辛苦了
作者: save (阿存)   2017-05-25 06:13:00
如果這就是最終判決 那我也真沒辦法啦原來保衛marvel版 不被通靈王所汙染的辦法就是把檢舉反串文的人不分青紅皂白地扣上信徒的帽子然後一律打為"不爽大師被嘲諷 所以就崩潰的信徒"真是扣得理所當然 完全不用理由!非常棒!不喜歡看反串文 = 支持通靈王 = 崩潰的信徒感謝那位a大示範了什麼叫做一百分的邏輯,謝謝!
作者: shotloves (TheOne)   2017-05-25 09:53:00
終於把抄襲的文章處理了,不過還沒噓到X1有點可惜
作者: gofee (撞牆的青蛙)   2017-05-25 11:29:00
看到一個崩潰的信徒在推文哭哭 大崩潰版主認證的呵呵
作者: lanesu (新竹張泰山)   2017-05-25 11:41:00
save不用擴大解釋成那樣吧?別人扣你帽子,你不一定要戴,或者扣回去也行。現行板規11條,確實是用字眼來區分有沒有人身攻擊呀!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11:53:00
你可以討厭反串文,通靈文,別人在不觸犯人身攻擊條款的情況下,不能表達看法?
作者: TolerTSAI (Ash)   2017-05-25 13:51:00
信 徒 大 崩 潰!想檢舉我失敗齁 嘻嘻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5 14:56:00
他人的言語冒犯是否到人身攻擊的程度,如同這次爭議文的定義,法規雖罰不到,但並沒有改變事件的本質,如果不想掉進對方引戰的陷阱,先退一步冷靜思考應對吧
作者: robertcamel (羅伯特)   2017-05-25 15:26:00
toler處理事情的方法就中二啊?版上通靈王整理完之後不知道有沒有人來整理一下版上調皮帳號的資訊?
作者: save (阿存)   2017-05-25 15:49:00
扣帽子不要戴上去?說得真是簡單所以這個社會處理問題 就是人家用冒犯性言語任意扣帽子時不要戴上去就好了?老師可以說 你一定是單親家庭沒教養 才會跟同學吵架?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15:51:00
說的是信徒又不是你,對號入座生森77的原因?
作者: save (阿存)   2017-05-25 15:51:00
同學可以說 我的東西不見了 看來是你偷的 因為你家最窮他說的是檢舉的人 我就是檢舉的人 這樣還不叫指名嗎?還要說是我對號入座 會不會太好笑?你要不要回去那篇看看 他是怎麼無的放矢任意誣蔑檢舉者?對通靈王不爽 就可以這樣把氣隨便出在檢舉者身上喔?反正懂得笑就不會恨了 是不是?????
作者: lanesu (新竹張泰山)   2017-05-25 15:55:00
他說你是,你就是嗎?你可以反駁他啊,我回應你的話,你又要擴大解釋成「這個社會處理問題」,會不會有點誇張?沒有人說沒被水桶是對的,板主也只是依板規判斷,對方的言詞不算是人身攻擊啊!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16:00:00
喔,舉例失敗,所以無感。
作者: Fallen27 (Re*)   2017-05-25 16:16:00
應該是因為在這板「信徒」已經帶有負面意義,指盲目迷信忽視邏輯的人,大概等於智障,所以才會認為是人身攻擊吧。不過要這樣判後果很容易演變成文字獄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05-25 16:33:00
真的很憤怒,就告他吧,既然要上綱到社會事的話
作者: LIONDOGs (LIONDOG)   2017-05-25 20:54:00
很簡單,去法院認證信徒崩潰是不是人身攻擊不就好了
作者: anamorphosis (立體地畫)   2017-05-25 22:21:00
下次誰試試看玻璃心有沒有踩到板龜
作者: sheep0121 (飛翔起因於渴望自由)   2017-05-25 23:14:00
版主自己都知道在版上“信徒”是用來嘲諷/輕視別人的用法了,竟然可以免罰,反而覺得這應該要罰,不然每次都可以看到版上一堆人在用“信徒”開嘲諷,根本直接把與自己意見不合的那一群人直接劃在同一類了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23:27:00
依版風判決,以後提二樓的要不要桶?二樓你怎麼看。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5 23:48:00
問題是出在人身攻擊的定義吧...(抓頭)上次還上上次大戰時,因為有罵人神棍被判妨害名譽的前例存在,所以特別講了這部份,但看起來好像還是有洞...人身攻擊粗淺來說就是對人不對事,是直接跳過事件直接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23:52:00
對特定人士來說,提二樓就是滿滿的惡意啊。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5 23:52:00
質疑一個人的人格、動機、態度...等因素,在英文上很直白就叫personal attack...其實現在這樣來看,人身攻擊入板規在判斷執行上會有困難吧,但不曉得為什麼十幾年前我還在某站當板主時,很多討論板都喜歡禁止人身攻擊,但判斷標準都像2樓說的不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23:55:00
本來就有困難,以目前來說,已經算分寸拿捏的很好囉。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5 23:55:00
然就是跟公然污辱差不多...不過對於唬爛文我倒是有新想法,學某版噓到XX的直接視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5 23:57:00
每個人都喜歡指責別人,但是都容不得別人說兩句,沒人要退一步,可憐的是版主喔。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5 23:58:00
為鬧板中短期水桶不就得了,是否允許連續噓文或者限制制噓文次數都可以再談,簡單來說就是板友來投票的概念既然唬爛文不容易判定,那你至少要唬的有誠意不要寫太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6 00:00:00
靠兩方粉絲團從爆到XX的故事,或XX到爆的故事,這個版不少喔。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6 00:00:00
爛讓自己被噓到XX,這可以提高唬爛的門檻剩下來的應該不是超會唬就是唬的很好看啦所以說噓文是否要限制可以再說,我印象中有好幾則太超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6 00:02:00
版主不就說了,賀蘭與否讓推噓(民意)決定嗎?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6 00:02:00
過的都有被噓到XX,應該可行吧...如果能動員粉絲或地下管道那也只能認了...
作者: Lang90 (六條御息所)   2017-05-26 00:03:00
那個二樓王每次出來講兩句,就有人自動出來扛戰火,你確定這樣不會成為二樓王稱王稱霸的條款?現行法規是無罪推斷,多殺一個都太多,剩下就是培養自己玻璃心強化的問題。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6 00:13:00
板規上沒寫的事本來就不好管,公道伯沒當好,就等於是把雙方砲火吸到自己身上。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6 00:14:00
板主處理板務不比法官檢察官可以掌握司法、行政資源去調查事件的人事時地物,在某些條文上尊重無罪推定原則精神倒也滿正常的(像上頭講的"板主認證",反過來就會出會出現責任),這種噓到XX的特別條款在執行上比較沒有這種爭議,當然配套要考慮好就是了,我所知道的那個板是同一篇文章只能三噓,在不違反板規的情況要到XX代表不同的人數量真的非常龐大,但那是熱門板所以集到XX也很快就是了...另外一個建議就是人身攻擊條款拿掉吧,那比較像是玩辯論的人比較能清楚判斷的東西,只需要禁止可能成立妨害名譽的字詞就好...啊對...XX條款針對唬爛文的話,應該範圍應該限制在經驗文上,可以包括藉題講經驗的但不能包括質疑文...
作者: s5347 (Apatite)   2017-05-26 01:15:00
看到飯店文有結果就感到欣慰,自詡文字工作者,不過就是拾人牙慧作一文抄公。
作者: a32187392 (泰森)   2017-05-26 02:08:00
有四燒紙的那個不能處理嗎
作者: awcd30010 (灣灣wannn)   2017-05-26 06:07:00
我有妹妹好嗎
作者: vicious666 (Seth)   2017-05-26 07:22:00
反對以噓數做刪文標準。這板某方面來說對內容跟寫作能力已經是標準偏高的板,就算是唬爛文至少也已經過幾個關卡,不如留著讓板上知道「這種文行不通」。而且還要增加「超過幾噓」的判定跟檢舉處理,「動員粉絲跟地下管道只能認了」更是一大漏洞。此點等同放任有一定讀者基礎的人,走偏路的方便性
作者: cloudin (☁雲應)   2017-05-26 08:20:00
抄襲的總算處理了
作者: Birdy (是是是)   2017-05-26 08:31:00
哈很符合版規的判決呀~~~上面已經戰到不知道哪裡了save 看來搞不清楚「法律」是什麼.......你可以因為不爽唬爛文而檢舉,但是規則並沒有訂定虎爛文該怎麼處理,因此唬爛文就是沒辦法處理,因為也沒辦法定義
作者: TolerTSAI (Ash)   2017-05-26 11:01:00
射後不理老B又出場了!存在感刷刷
作者: FairyBomb (空想炸彈)   2017-05-26 12:59:00
有板務組不去吵在這邊鬼叫也是滿有趣的..既然雙方認知不同就給小組長看哪邊對呀
作者: enjoytbook (en)   2017-05-26 16:03:00
與其罰信徒不如罰崩潰?
作者: save (阿存)   2017-05-26 16:13:00
樓上某B看來搞不清楚別人的"訴求"是什麼對啊 我不爽唬爛文檢舉 版主也因為唬爛文無法定義和處理所以撤銷了判決 我也接受了這一點請問我是在抗議版主不處理唬爛文嗎???????我是在抗議那篇撤銷文中 某人在底下用推文
作者: TolerTSAI (Ash)   2017-05-26 16:16:00
別理某b阿 邏輯很差 被打臉就不回應裝死
作者: save (阿存)   2017-05-26 16:16:00
惡意誣蔑本人當初檢舉唬爛文的動機是"信徒覺得心中的大師被嘲諷了"及"信徒在崩潰"我認為這應該算是人身攻擊,對特定人士有侮辱、歧視性字眼也是明顯貶抑詞語、挑釁謾罵,就這樣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6 16:24:00
#1M7cJ369這系列的板務討論看完後,還有以往案例的判決,在人身攻擊這條上,確實是僅依明顯貶抑字詞去判定有沒有構成侮辱。但是要宣導一些觀念,依實質法律上的「妨害名譽」罪條例,save的情形,想要吉人還是可以的,只是大部分人不會把時間跟金錢花在這上面。不好意思,寫完才看到樓上的發言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6 17:20:00
其實從板規的寫法來看,人身攻擊其實是獨立的檢舉項目他只限本人檢舉,不同於後頭的侮辱歧視特定人士或族群可以由非相關第三人進行檢舉,這其實也是這一條在執行上會出現矛盾的地方吧,如果審查標準是集中在需要有侮辱、貶義時,那人身攻擊其實不需要特別列出來,扣人帽子引起爭執但不達妨礙名譽程度時應該以維護討論秩序的條文處理會比較恰當...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6 19:52:00
維護討論秩序感覺會累死板主,仔細想想,我還是不要把實質法律混進來談好了,免得引起無限上綱。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6 20:02:00
其實還好,講到秩序就是吃板主判斷認定,以目前來說大概就是換個條文然後繼續不受理吧,這種程度的爭執板主沒有一定要依檢舉人期望的義務存在...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07:13:00
save的檢舉訴求是「訴諸人身謬誤」應該符合人身攻擊的定義,並不能算是在要求滿足他的期望,而是過去並沒有板友對此做出異議,大家都只著重字眼成不成立。但是以人廢言的爭執太常出現,把它放進來很容易造成濫訴,還是想請save能夠理解這板規判決上的難處。抱歉,我又沒考慮到save訴求還有挑釁謾罵這塊,以上都當我沒說好了。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7 13:42:00
挑釁謾罵明顯就是在處理妨害名譽罪的問題,這案子就沒到那個程度,而且他自己也明顯不曉得人身攻擊是什麼,上頭前板主也說了,如果對板主裁判不滿那就上訴吧...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16:31:00
http://goo.gl/vtbuabhttp://i.imgur.com/PZItdHp.jpg曾有案例是有人被造謠是「同性戀」,雖然同性戀不是侮辱字眼,但造謠者有意圖讓被害者的人際產生排擠與心理上的不快,還是可以告誹謗罪。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7 16:47:00
嗯,誹謗的確是妨害名譽罪的其中一條,但這裡有個問題板主不是法官,是否是"事實"或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沒有辦法像法官一下進行完整的調查,如果真的要認真討論這個的話,通靈王這種稱呼也很危險呢...同性戀在傳統社會觀念上有貶損的意思,實際上這個族群也飽受歧視之類的不平等待遇,那種指摘或傳述的攻擊強度其實滿高的...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17:00:00
另外,因為現行板規下檢舉人身攻擊的判例都是著重字眼來審查,只有前板主的判例可參考,#1LrKKPQR (marvel),被檢舉者的言語足以造成作者的不適,是為挑釁。當然,一般情況下,大眾是不會想跟中二生認真,但若有人不想受其言語侵犯,每個人都有保護自己的權利,不過我還是想以網路禮儀來要求自律,不用動輒對簿公堂。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7 17:18:00
公然侮辱因為相對比較好判斷,所以踩線了就能辦,但誹謗就比較麻煩,因為牽涉到事實認定的問題要求辦這個會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17:19:00
我常常在想,其實人身攻擊的部份也可以用和解(道歉)的方式來進行,因為這是針對個人,而非族群,其爭執不足以影響板上秩序。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7 17:20:00
另外你舉的那個例子被警告也滿正常的,中出是日文意思是體內射精的性行為,講這種東西被警告有啥奇怪的...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17:22:00
我不覺得奇怪啊,是比較造成心理不適的言語,不是著重字眼上的解釋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7 17:24:00
心理不適不是一個很好的標準,如果今天來一個心靈強度比較低比較容易受打擊的人,那怎麼辦,這方面還是需要搭配客觀標準去衡量吧...你想想板上被叫做通靈王的人,如果其中一個不管是玻璃心碎還是心血來潮,要求板主去辦那些嘲諷挑釁他的人,聲稱他們的言語造成他心理上的不愉快,那真的應該辦嗎?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17:36:00
是的,心理不適的標準很容易無限上綱,所以這是人身攻擊的認定上難處,所以最終還是依板主標準判決,我並沒有認為處理save的檢舉,板主判決上有什麼不對,而是save的訴求並沒有錯誤。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7 17:44:00
我比較傾向是板規應該修正,人身攻擊相對其他檢舉事項來說明確度不夠,況且後半規定也有"明顯貶抑詞語"這條能處理一些連續性或太過頭的東西。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17:45:00
如果有人被稱「通靈王」,覺得這帽子被扣得莫名奇妙,當然有權利捍衛自己啊,這是對事不對人,像我就從不用蔑稱去指名道姓,自然就不會禍從口出,大家不能積非成是,用從眾壓力去要求對方忍氣吞聲。嗯,板規是否要修正,我是覺得還好,板主可以繼續用自己的標準做事
作者: balberith (巴貝雷特)   2017-05-27 17:48:00
理論上人身攻擊條款可以用來處理扣帽子這種事,但實務執行上似乎沒有這麼做,反推回來就是單純扣帽子還不到侮辱謾罵或性騷擾之類的情況時板主不想介入處理...舉通靈王那個例子是因為...挑釁不會只喊通靈王啦,其他一些創意奔放的幹話也很多的...幹話這種東西就是你在旁邊看會很好笑,但如果你是被調侃的目標時就未必笑的出來了
作者: SrGareth (追逐風車的宅騎士)   2017-05-27 18:07:00
我是覺得有些事情要懂得適可而止,尤其是自己站不住理的時候,不然就會像谷阿莫一樣踢到鐵板,引火上身。
作者: Birdy (是是是)   2017-05-27 23:08:00
總是有TolerTSAI 這種對人不對事的,好像先講別人邏輯差就贏最愛發廢文刷存在感的好像就是TolerTSAI齁~~好像發文說自己懷胎三年,然後說別人邏輯差....真的很強講到射後不理,版上有個唬爛王,大家要他給個說明或是證據然後到現在仍然裝死不理.........這版上,總是有這種對人不對事、先喊別人有問題的人,只會說人有問題,而非針對論述;可能有得到白海豚真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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